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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权委员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68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以及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但《宪章》没有具体规定该条所指任何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人权委员会是理事会依据《宪章》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六个职司委员会之一。根据理事会1946年2月16日第5(1)号决议,以“核心”小组形成设立委员会,后来,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Ⅱ)号决议才规定设立1个完全的委员会。理事会第9(Ⅱ)号决议第三段授权委员会“设置特设工作组由在专门方面有研究而不为政府雇佣之专家或私人专家组成,不必照知理事会,惟须获得理事会主席及秘书长之同意”。根据该决议第八段,委员会授权设立一个新闻及报业自由小组委员会,根据第九段,其有权设立一保障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根据第十段,其有权设立一防止歧视小组委员会,负责防止人种上、性别上、语言上或宗教上之歧视。委员会在1947年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一个新闻及报业自由小组委员会和一个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新闻及报业自由小组委员会于1952年终止工作。1967年,在第二十三届会议上,委员会首次利用第(Ⅱ)号决议第三段的授权,在1967年3月6日第2(XXⅢ)号决议中设立了一个南部非洲人权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后来,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又设立了智利人权情况特设工作组,研究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以及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
近年来,委员会好几次设立所有成员均可参加的非正式工作组,以便编写国际文件的草案,例如编写《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拟议的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和拟议的关于儿童权利的宣言以及拟议的关于酷刑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宣言等。同时,还建立了类似的非正式工作组以协助委员会全面分析在联合国系统内为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可供选择的途径、方式和方法。此外,委员会根据《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9条设立了一个三人小组。
委员会的成员国数目最初是18个;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61年8月3日第845(XXXⅡ)号决议增至21个,根据1966年8月4日第1147(XLⅠ)号决议增至32个,后又根据1979年5月10日第1979/36号决议增至43个。委员会由理事会根据公平地域分配原则选举产生的联合国43个会员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地域分配方式如下:非洲国家11个,亚洲国家9个;拉丁美洲国家8个;西欧及其他国家11个;东欧社会主义国家5个。为了保证委员会包括的各个领域的代表性均衡,秘书长在理事会选出的各国政府最后提出代表名单由理事会确认之前,与这些政府进行磋商。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委员会通常从2月初至3月中旬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会议。除了委员会成员国的代表以外,出席会议的还有联合国其他会员国的观察员、非会员国的观察员以及各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民族解放运动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在每届会议上,委员会选举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委员会根据上届会议制定的临时议程草案在每届会议最初几次会议都铭记各个项目的各自优先次序及收到有关文件的情况来进行工作安排。同时,委员会就设立工作组审议某些项目以及邀请诸如特定议题的专题报告员等人士出席其会议等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载于其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草案载于报告第一章,以提请理事会注意。委员会好几次以电报或直接方式致函国家或政府首脑。例如,1979年2月14日,委员会致电以色列政府,1979年3月14日,又向危地马拉政府发出电函。
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议事规则第五章,人权委员会得与秘书长协商在会议期间设立若干委员会交给它们的议程上任何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报告。事先经理事会批准并得到秘书长的同意,这类委员会和工作组还有权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举行会议。这类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成员由人权委员会主席提名,交委员会批准。人权委员会设立的好几个委员会和工作组后来已停止工作。人权情况定期报告特设委员会就是其一,该委员会是依人权委员会1964年3月14日第3(XX)号决议设立的,其目的是研究和评价依人权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收到的各项报告和其他资料,它于1977年举行了最后会议。1981年,委员会从第三十七届会议议程上删去了题为“人权情况的定期报告”的项目。另一例是依委员会1975年2月27日第8(XXXⅠ)号决议设立的智利人权情况特设工作组,该工作组响应大会1978年12月20日第33/175号决议,于1979年停止工作。自1979年以来,该特设工作组的实地调查工作改由一名专题报告员进行。
人权委员会的特设工作组如下:
南部非洲人权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
根据人权委员会第2(XXⅢ)号决议,于1967年设立了南部非洲人权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其最初的职权是调查关于南非对囚犯、被拘留者和被关押在警察看守所的人实行酷刑与虐待的指控。后来,人权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大会的一些决议扩大并增加了其职权。大会在1979年11月15日第34/24号决议中要求南部非洲问题特设专家工作组研究采取何种方法与手段来执行各项国际文件,例如《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等,包括设立该公约所设想之国际审判权问题。在1980年5月2日第1980/33号决议中,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请工作组继续研究南非境内非洲工人的情况,因为南非立法仍然剥夺他们充分而平等享有的工会权利;在1981年2月23日第5(XXⅤⅢ)号决议中,人权委员会延长了工作组的任务期限,并决定工作组继续审查南非和纳米比亚侵犯人权的各项政策与做法。
特设工作组由以个人身分进行工作的6名成员组成。成员的地域分配方式是:非洲国家2人,亚洲国家1人,拉丁美洲国家1人,东欧社会主义国家1人,西欧及其他国家1人。成员由人权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作组定期检查一切现有来源提交的与研究中心议题有关的资料。对于从各种可靠来源,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收集的书面材料,它都加以利用。它还接受并评价外地调查期间从各组织与个人获得的口头和书面陈述中的资料。此外,它出席各种国际会议和讨论会,并将这类会议的发言中所载有关资料写入其报告。工作组定期(通常是一年一次)进行外地工作,以期收集涉及其所关注领域的最新动态的第一手证据。在进行这类工作时,工作组力求取得有关成员国和主管组织与个人的合作,以便获得发球其职权范围以内事项的可靠资料。它曾多次争取南非政府的合作,但遭到拒绝。工作组在每次外地工作时,都要听取40至60名证人作证,其中一些证人提供的资料不止涉及一个国家或领土。每个证人作证或事先起誓,或庄重保证,依其意愿而定。如果证人不能使用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作证,则提供一名口译人员。但要求该口译人员起誓或庄重宣布其将准确地翻译证词。听取了证人的直接陈述后,工作组的成员通常向证人提出一些问题。除口头证词外,工作组在外地工作期间通常接受关于其职权范围以内的各种问题的书面陈述。工作组经常就所有已取得的资料进行评价,一旦获悉特别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则立即通过电函提请人权委员会主席注意。在外地工作期间,工作组会见与其合作的政府领导人和高级官员,与他们进行协商。为了使广大公众了解情况,以便更多人了解工作组,最广泛地宣布其活动,工作组还不时地举行记者招待会。
为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而设立的工作组
1974年以来,人权委员会在每届会议上都经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设立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以审查有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迹象的情况。工作组在委员会每次届会之前举行为期1周的会议,以审查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0年5月27日第1503(XLⅤⅢ)号决议提交给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的特定情况和人权委员会根据此决议决定审查的其他情况。
工作组的会议是秘密举行的,其提交人权委员会的报告是机密文件。根据理事会第1503(XLⅤⅢ)号决议第八段,委员会在决定向理事会提出建议之前,其在非公开会议的审议期间采取的行为是机密性的。工作组的成员系委员会主席与各区域集团协商后提名的委员会成员。他们以个人身份工作。工作组成员中1人来自亚洲,1人来自非洲,1人来自拉丁美洲,1人来自东欧,1人来自西欧及其他国家。
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
人权委员会根据1980年2月29日第20(XXXⅤⅠ)号决议,设立了一个为期一年的工作组,由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各成员均作为专家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审查关于被迫或非自愿失踪人员问题。1981年,委员延长了该工作组的任期,1982年又再次延长。截至1982年12月31日,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举行了九次会议,向人权委员会提交了两份报告。
由工作组审查的关于被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的报告主要来自失踪人员的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者,或代表失踪人员行事的非政府组织。同时也接一些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的资料。某些政府曾向工作组转交一些报告,或提请其注意被迫或非自愿失踪的一些具体案例。工作组还接受那些报告曾目睹下落不员人员被捕或绑架的个人提供的资料,那些声称曾在拘留中心与下落不明人员关押在一起的人提供的资料,以及曾一度失踪并讲述其经历的人提供的资料。工作组试图处理所有已获得具体资料的失踪事件资料,而且如尚未收到足够的细节资料,则指示秘书处搜集补充资料。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报告,即使其有时尚不包含所需的事实成分,也将其转交给有关政府。关于其余的全部报告,工作组首先仔细审查所提交的资料,再加以选择,仅将那些含有可作为调查依据的事实材料的案件转交给有关政府。关于工作组转交的报告,有些政府曾提交一些资料。工作组根据其任务的人道主义性质采取步骤,将这些资料转交给据报失踪的人员的亲属,在这样做时,还提请他们注意委员会关于谨慎使用这类资料的要求。
工作组经常会见一些政府的代表。它还会见与被迫或非自愿失踪的报告直接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或协会的代表。它接受各专门机构、区域政府间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提交的资料。此外,它和人权委员会一些重要成员保持着密切联系,其中包括智利人权情况专题报告员、玻利维亚人权情况特使和萨尔瓦多人权情况特别代表。
发展权问题政府专家工作组
人权委员会在1981年3月11日第36(XXXⅤⅡ)号决议中决定由委员会主席照顾到公平地域分配的需要,任命15名政府专家组成工作组,研究发展权得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用什么方法最有效地保证在所有国家实现各种国际文件所阐明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同时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在争取享有人权的努力中所遇到的各种障碍。请工作组在人权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开幕前在日内瓦举行三次会议,并向该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在其中提出实现发展权和就此议题制定一份国际文件草案的具体建议。工作组向人权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提交了一份报告,阐述其1981年和1982年会议的情况。委员会在1982年3月9日第1982/17号决议中注意到已取得的进展,在1982年重新召开了两次工作组会议,各为期2周,以拟定一份关于发展权的宣言草案。出席工作组会议的有其成员或候补成员、联合国各会员国的观察员、好几个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民族解放运动和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工作组设立了一个由五名政府专家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并向所有其他成员开放,以草拟发展权宣言的准则草案。但是,在现有的时间之内,工作组未能完成其全部任务。在1982年12月3日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它通过了一份转交人权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就进一步促进和鼓励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继续进行全面分析而设立的工作组
人权委员会在1980年3月11日第28(XXXⅤⅠ)号决议中决定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设立一个全体成员均可参加的工作组,以期依大会请求,就进一步促进和鼓励人权与基本自由问题继续进行全面分析,委员会在第三十八届会议上也设立了一个类似的工作组。
工作组就范围广泛开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讨论,但集中讨论的有四个组织问题:委员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能发挥的作用,委员会举行紧急会议的可能性,设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问题以及重新规定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可能性问题。
工作组就这些问题中的一些问题向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提交了一份初步报告。1982年,委员会在第三十八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份报告,并决定在第三十九会议上设立一个类似的工作组。
不限成员名额的非正式工作组
除了上述委员会的工作组以外,人权委员会还经常设立一些所有成员都可参加的非正式工作组,以协助其起草国际宣言与国际公约。其中有下述一些非正式工作组。
审议如何起草在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的权利宣言的工作组,由人权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根据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第5(XXX)号决议首次设立。该项决议建议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的原则范围内编写这样一份文件。工作组利用南斯拉夫提交的宣言草案作为讨论之基础。
儿童权利公约草案工作组:首次于1980年在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上设立,以便制定这样一项公约。工作组利用波兰提交的公约草案作为讨论之基础。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草案工作组:首次于1981年在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上设立,以便完成这样一项公约的制定工作。工作组使用瑞典提交的公约草案作为讨论的基础。
除起草工作以外,委员会还利用非正式工作组进行其他工作。例如,在1982年3月11日第1982年/40号决议中,委员会决定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审议能否使其议程合理化问题,并为此在该届会议期间设立了一个10人非正式工作组,审议在这方面可对第四十届会议的方程采取什么行动。
依《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9条设立的三人小组
1977年,人权委员会在第三十三届会议上注意到大会请其发行《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10条规定的职能的1976年12月13日第31/80号决议,决定由委员会主席依该公约第9条规定指派委员会三名成员组成的小组在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审议各缔约国依《公约》第7条提交的报告。此后,三人小组每年均在委员会届会之前举行为期五天的会议,审议各缔约国依《公约》第7条提交的报告。1978年,三人小组规定了提交报告的一些准则。委员会曾几次建议《公约》各缔约国在编写其报告时充分考虑这些准则。
专题报告员与特别代表
人权委员会根据1967年3月16日第7(XXⅢ)号决议任命的第一个专题报告员编写了一份关于《南部非洲的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的研究报告。人权委员会依1969年3月13日第14(XXⅤ)号决议任命的第二个专题报告员编写了一份关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问题、政策、进展》的研究报告。这两次任命的专题报告都是门诺切赫尔·甘吉先生。近年来,委员会又恢复了任命专题报告员和特别代表的程序,以协助其对特定情况的事实调查进程。例如:委员会在1979年3月6日第11(XXXⅤ)号决议中授权其主席指派阿夫东拉伊·迪埃伊先生为矫人权情况专题报告员。该专题报告员此后即向大会和人权委员会报告该国情况。大会在1982年12月17日第37/183号决议中注意到其致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委员会在1981年3月11日第29(XXXⅤⅡ)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一个专题报告员,任期一年,研究人权和大规模外流问题,并请其主席指派一名公认具有国际声誉的人士担任。专题报告员并授权主要从有关联合国有关机构或部门、各国政府以及从各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和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收集和接受资料。专题报告员的报告已提交给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并已转交给大会审议。
大会1980年12月15日第35/185号决议请人权委员会接受玻利维亚政府的邀请,以便实地研究该国人权情况。人权委员会注意到这一决议,在1981年3月11日第34(XXXⅤⅡ)号决议中请其主席在主席团内进行协商后,任命委员会特使一人,其任务是根据有关资料,包括玻利维亚政府可能愿意提交的材料和意见,对玻利维亚的人权情况进行彻底研究。委员会在1982年3月11日第1982/33号决议中决定将该特使的任期延长一年,并请其于1983年向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
委员会在1981年3月11日第32(XXXⅤⅡ)号决议中,请其主席在主席团内进行协商后,任命一名委员会特别代表,其任务是:
(a)根据来自一切有关来源的资料,审查关于萨尔瓦多境内发生的谋杀、劫持、失踪、恐怖行为和一切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事件的报导;
(b)建议委员会可采取什么措施来帮助取得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
(c)就他所得结果向人权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提出报告;
委员会1982年3月11日第1982/28号决议延长了专题报告员的任期,并请他直接向大会提出报告。大会在第三十七届会议上审议了专题报告员的报告,并在1982年12月17日第37/185号决议中表示已注意到这一报告。
人权委员会在1982年3月11日第1982/29号决议中请其主席在获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批准后任命一名专题报告员以审查草率或任意处决问题,任期一年。在主席团内进行协商后任命的这一专题报告员主要负责研究这类处决做法的发生情况和范围等问题,并于1983年向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委员会的这一决定获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2年5月7日第1982/35号决议的批准,并受到大会1982年12月17日第37/182号决议的欢迎。
委员会在1982年3月11日第1982/31号决议中请其主席在主席团内进行协商后任命一名专题报告员,其任务是根据其认为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危地马拉政府可能希望提交的意见与资料,详细研究危地马拉境内的人权情况,并于1983年向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出报告。
委员会在1982年3月10日第1982/26号决议中请秘书长或秘书长指派的其他人员根据他认为有关的资料,包括波兰政府可能希望提供的意见和材料,详细研究波兰境内的人权情况;并于1983年向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提出一份综合报告。
(2)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是人权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46年6月21日第9(Ⅱ)号决议的批准而设立的。委员会第一届会议和第五届会议对其职权范围作了规定。小组委员会的职能是:(a)进行各项研究,尤其是根据《世界人权宣言》进行研究,并就防止任何形式涉及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歧视和保护在种族、民族、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人等问题向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b)履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或人权委员会可能委托的任何其他职能。
小组委员会最初由12名成员组成;后逐年增加,现有成员26名。小组委员会成员由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各会员国提出的专家名单选举产生,以个人身份工作,任期三年。成员根据下述区域分配方式选举产生:非洲国家6名;亚洲国家6名;拉丁美洲国家5名;东欧国家3名;西欧及其他国家6名。
1950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第414(XⅢ)号决议中决定:小组委员会在1951年10月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后停止工作,直至1954年12月31日;其工作由理事会、人权委员会、秘书长和适宜的特设机构接替。大会在第六届会议上于1952年2月4日通过了第532B(ⅤⅠ)号决议,其中“认为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乃联合国所承担最重要之两种积极工作”,大会请理事会(a)授权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继续工作,使得完成所负使命,尤需于1952年内举行届会一次”,“(b)在联合国职权范围内,采取为继续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工作所必要而又可行之步骤”。因此,小组委员会于1952年举行了第五届会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53年8月3日第502A(XⅤⅠ)号决议中决定:小组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为期三周。此后,小组委员会每年都举行会议,大多数在日内瓦。在1979年9月5日第9(XXXⅠ)号决议中,小组委员会建议人权委员会将其名称改为人权专家小组委员会,并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年安排两次会议,每次为期两周,一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会议在纽约举行。
小组委员会的议事活动受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则管辖。根据规定,除非人权委员会“另有指示”,小组委员会选举其本身的主席团成员。小组委员会在实际上通常选举主席,一名或多名(最近三届会议上)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如不能出席或不能从始至终出席会议,经其政府同意,并经与秘书长协商,得指定一名候补成员,候补成员具有小组委员会成员的同等地位。但是,由于这一规定经常被援引,人权委员会在1982年3月10日第1982/23号决议中感到有必要指出:“如果在例外情况下暂时委派一名候补成员接替选出的小组委员会代表,必须注意选择一名具备必要专长和资格的人员”,并“应注意:委派政府官员担任候补成员有时并不符合小组委员会作为一个专家机关的要求”。根据理事会1947年3月29日第48(ⅠⅤ)号决议,小组委员会在讨论有关基于性别原因的歧视的项目时,可邀请妇女地位委员会参加其审议活动。此外,有关成员国的政府指派的观察员、各专门机构、民族解放运动和第一类与第二类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出席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经大会授以常驻观察员地位的政府间组织的代表和经理事会指派连续任职或小组委员会邀请的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也可以在这些组织的活动范围内参加小组委员会的审议,但无表决权。
小组委员会在每届会议开始时均选出其主席、副主席(通常为三名)和报告员。在每届会议的开幕式上,它通过议程,并决定各个项目的审议次序。在每个项目讨论结束时,它都通过自己的决议或决定,或通过一些决议或决定草案供人权委员会通过,或二者兼备。
小组委员会广泛利用指派的成员担任专题报告员。在其第三十五届会议(1982年)的报告中列举了专题报告员正编写的下述11份研究报告,向南非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政权提供援助的银行、跨国公司和其他组织的年度刷新名单;关于人人有权离开包括其祖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并返回祖国和可能进入其他国家方面的现状和发展的分析;个人、集团和社会机关促进和保护普遍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草案;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准则、原则和保障的最后报告;关于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档案、特别是涉及个人秘密的档案方面的有关准则的研究报告;对土著居民进行歧视问题的研究报告;关于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和促进人权的报告;对女性性器官进行残害问题的全面研究;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的研究;依良心拒服兵役问题;个人地位和当代国际法。
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共有三个工作组,均在其届会期间举行会议。这三个工作组是:来文问题工作组、奴役问题工作组和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此外,它还经常设立一些临时性工作组来协助它处理议程上的各种问题。
来文问题工作组
小组委员会通过1971年8月16日第2(XXⅠⅤ)号决议设立了一个来访问题工作组,作为负责执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0年5月27日第1503(XLⅤⅢ)号决议制定的处理有关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来文的程序的一个机构。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议在小组委员会届会即将开始时举行,以审议根据理事会1959年7月30日第728F(XXⅤⅢ)号决议收到的所有来文,目的是提请小组委员会注意有一贯严重侵犯其职权范围以内的人权与基本自由迹象情况的来文。
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在每届会议结束之前,经与各地域的成员协商,从小组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五人组成下届会议的工作组,其中非洲、亚洲、拉丁美洲、东欧和西欧及其他国家各一人。成员的任期为一年。
奴役问题工作组
在1974年5月17日第1899次会议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授权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设立一个工作组,由小组委员会的5名成员组成,在小组委员会届会前举行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会议,“来审查奴隶贩卖的一切做法和表现方面的发展,包括种族隔离和殖民主义的类似奴隶制的做法,1926年《禁奴公约》所规定的贩卖人口及意图营利使人卖淫,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及1949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小组委员会通过1974年8月21日第11(XXⅤⅡ)号决议设立了奴役问题工作组,并决定工作组由小组委员会主席从非洲、拉丁美洲、东欧、亚洲和西欧及其他国家中各指派一名成员组成。截至1982年12月31日,工作组召开了八届会议。在每届会议上,它都审查奴役问题及奴隶贩卖的一切行为和现象等方面的事态发展,包括贩卖儿童、剥削童工、债务质役、贩卖人口与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以及种族隔离与殖民主义等类似奴役的行为。它的每项报告都载有一些建议供小组委员会审议。
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
根据小组委员会1981年9月8日第2(XXXⅠⅤ)号决议和人权委员会1982年3月10日第1982/19号决议的建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82年5月7日第1982/34号决议中授权小组委员会每年设立一个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在同一决议中,理事会规定工作组每年在小组委员会届会前召开2次会议,为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审查促进和保护土著居民人权和基本自由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秘书长每年向各国政府、专门机构、区域性政府间组织以及具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土著居民的这类组织征集来的资料,分析这些资料,并向小组委员会提出其结论。理事会还决定:工作组在考虑到全世界土著居民状况及愿望方面的相似点和不同点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关于土著居民权利标准的演变情况。土著居民问题工作组于1982年8月9日至13日在日内瓦举行了首届会议,并向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提出了1份报告。
会期工作组
小组委员会近年来设立的会期工作组有如下述:
鼓励普遍接受人权文件会期工作组:小组委员会在1979年9月5日第1B(XXXⅡ)号决议中决定每年设立1个工作组,适当考虑公平地域分配,由5名成员组成,以便审议以何种方法和途径鼓励尚未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文件的政府批准或加入国际人权文件。这项决议还请秘书长在小组委员会年度届会举行之前,致函尚未接受某些人权文件的政府,请它们就未能批准或加入有关文件的情况通知小组委员会,并就他们所面临的、而联合国为此可以给予援助的具体困难进行说明。还请工作组审查所收到的有关政府的答复,并在必要时邀请有关政府的代表与工作组成员进行讨论,以期进一步澄清问题。同时请工作组审议在适当情况下联合国可向有关政府提供何种援助来帮助它们从事批准和加入各项公约。
拘留或监禁问题会期工作组:小组委员会在第三十五届第6次会议上,于1982年8月19日决定设立1个工作组来审议其议程上题为“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人权问题”的项目,工作组小组委员会五名成员组成,并就这一项目编写并提交了一份报告。小组委员会在1982年9月7日第1982/10号文件中请工作组在下次届会期间的会议上特别注意听取和接收有关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程度和事实的资料,还决定将这种听取和接收材料的工作逐年进行下去。
关于因精神不健全而被拘留的人问题会期工作组:这个会期工作组也是小组委员会在第三十五届第6次会议上于1982年8月19日设立的。工作组由小组委员会主席任命的五名成员组成。它审查了小组委员会专题报告员埃里卡-艾琳·戴埃斯夫人编写的报告:“保护因精神不健全或患精神障碍而被拘留的人的准则、原则和保障”并向小组委员会提出一份报告。
关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职务的可能职权范围问题非正式工作组:这一工作组是小组委员会在第三十五届第10次会议上于1982年8月23日设立的。工作组由小组委员会三名副主席和报告员组成,其目的是促进小组委员会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非正式工作组编写了一份报告,并已提交给小组委员会。
(3)妇女地位委员会
1946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第一届会议上设立了一个妇女地位核心小组委员会,以作为人权核心委员会的分组委员会;并指示该小组委员会就其职权范围和今后工作的范围通过人权委员会提出建议。理事会在第二届会议上审议了这些建议,并在1946年6月21日第11(Ⅱ)号决议中决定设立一个完全的委员会,定名为妇女地位委员会。
妇女地位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的联合国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个经选出参加该委员会工作的国家在与秘书长协商后提供其代表姓名,但提名须理事会确认。成员之任期最初为三年,自1971年1月1日起延至4年。妇女地位委员会之成员最初是15名,现为32名。选举成员所依据的公平地域分配原则与为人权委员会制定的原则相同。
1970年以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届会议,但1964年没有开会。从1971年1月1日起,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届会议。1972年举行第二十四届会议,1974年举行第二十五届会议,1976年举行第二十六届会议及其续会,1978年举行第二十七届会议,1980年举行第二十八届会议,1982年举行第二十九届会议。1978年以前,委员会通常在纽约或日内瓦举行会议,但也有例外:第三届会议在贝鲁特举行,第十四届在布宜诺斯大林艾利斯举行;第十八届在德黑兰举行。而自1980年起,它通常的开会地点在维也纳;1980年举行了第二十八届会议,1982年又举行了第二十九届会议。
委员会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各职司委员会议事规划开展工作。出席会议的不仅有各位成员和候补成员,还有其他联合国会员国的观察员、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各专门机构,包括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代表在委员会的审议活动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所有这些机构都就其具体涉及妇女的活动向委员会的每届会议提交报告。此外,泛美妇女委员会也向委员会的每届会议提交关于其工作的报告。委员会在1972年3月2日第15(XXⅠⅤ)号决议中强调指出,协调各国际组织和区域与国家机构之间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工作十分重要。在1978年4月4日第2(XXⅤⅡ)号决议中,委员会建议与各区域政府间组织,如美洲国家组织的泛美妇女委员会、阿拉伯国家联盟的阿拉伯妇女委员会和泛非妇女组织等,建立密切协作关系,并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这种协作。委员会在每届会议的首次会议上,都选出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员,并根据秘书长与其主席协商编写的临时议程审议并通过议程。
委员会除了编制国际文件与建议,监督这类文件的执行和筹备国际会议以外,还通过各种各样的决议和决定,几乎所有决议和决定采用草案形式,以供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委员会没有常设附属机构,但经常设立一些非正式工作组以推动其审议活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曾有一次根据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任命一名专题报告员,就大规模交流工具对改变男子与妇女的作用的影响编写一份研究报告。专题报告员埃斯梅拉达·阿沃莱达·奎瓦斯的报告经委员会第二十八届会议审议,后又由联合国妇女十年世界会议进行了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