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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为处理人权问题设立的特别机构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9-19 16:22: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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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

  该特别委员会是根据大会1961年11月27日第1654(XVI)号决议设立的。其职权期限此后曾经大会各届常会予以延长。特别委员会通常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会议,其工作大约从每年2月1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但是,一旦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特别委员会也有权在联合国总部以外的地方举行会议;它曾几次在亚的斯亚贝巴、贝尔格莱德、阿尔及尔、开罗、科纳克里、达累斯萨拉姆、金沙萨、里斯本、卢萨卡、摩加迪沙和丹吉尔举行过会议。特别委员会还经常派遣其主席、观察员代表团、或视察团到其关注的一个或多个领土去,或去出席与非殖民化有关的会议。

  特别委员会每年都审查适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领土名单。1982年,它通过一项决议,重申根据大会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波多黎各人民具有自决和独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重申该项决议对波多黎各完全适用。特别委员会邀请纳米比亚民族解放运动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其对纳米比亚问题的审议。1982年,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接受这一邀请参加了委员会的有关讨论,南非非洲国民大会的代表还就一个项目发了言。特别委员会还酌情与非洲统一组织和有关民族解放运动协商,邀请可以就一些殖民地领土的局势的某些问题向其提供资料的个人参与其工作。

  特别委员会在工作中考虑到大会1982年11月23日第37/35号决议的规定。大会在该决议中请特别委员会“继续特别注意各小领土,包括在适当时机派遣视察团前往这些小领土,并向大会建议应该采取的最适当步骤,使这些领土的居民可以行使他们的自决、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委员会在每届年度会议上都审查《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各个领土的执行情况。为有助于其对每个领土的情况进行审查,特别委员会通常还备有秘书处编写的一份情况简报,其中阐述了最近政治与宪法发展情况和当前的经济、社会和教育状况,这一资料取材于已发表的资料和管理国依宪章第73条(辰)款转交的资料。为了协助管理国提交资料,特别委员会根据五人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并转发各管理国一份调查表,其中两节涉及直接与人权有关的事项。调查表第四节要求管理国说明有关领土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上存在选举权,并就其法律依据和其他依据加以解释。题为《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第八节案文如下:

  (a)阐述遵守人权与基本自由方面的法律与宪法保障措施(如存在的话),阐述行使任何这类权利方面的限制(如存在的话)(提供有关案文或摘选);

  (b)阐述土著居民建立政党的权利及政党、言论自由、集会自由与新闻自由等的实际存在情况;

  (c)阐述工人组织和加入工会以及以其他办法保护其利益的权利;

  (d)根据上述权利与自由阐述得到有效保障的人身与社会安全的情况。存在哪些关于公民自由,特别是关于组织政党和工会以及举行公共集合等的权利的限制措施;(提供法规与立法的有关案文和摘录)。

  特别委员会在会议期间听取管理国的发言,邀请非委员会成员国的国家出席对其管理的领土的审议。在审议非洲的一些领土时,特别委员会听取了非洲统一组织承认的一些民族解放运动的发言。在结束对某一领土情况的审查时,特别委员会以其主席制定的协商一致意见形式或一项决议来通过其建议。特别委员会每年都通过一项致大会的报告,其中以独立章节阐述其已审议的每一领土或一些领土的情况。大会正是根据地这一报告来审议普遍和个别领土对该宣言的执行情况。

  特别委员会在1965年6月18日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请人权委员会注意一些
请愿人提交的关于葡萄牙管理下领土和西南非洲和南罗得西亚境内侵犯人权的证据,并对为了扼杀非洲人自决的愿望而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极其震惊。人权委员会在1966年3月25日第2(XXII)号决议中谴责无论在何处发生的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行为,支持特别委员会决议中规定的各项措施,并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建议大会“转请特别委员会将委员会注意到的有关资料及其对殖民地和附属国家与领土内侵犯人权问题的讨论情况和决定通知人权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1966年8月5日第1164(XLI)号决议中对委员会决定审议其任务与职能以及所有国家中侵犯人权情况的决定表示欢迎,并赞成委员会的意见,即委员会必须考虑可以使其更充分获悉侵犯人权情况的方法。大会在1966年10月26日第2144(XXI)号决议中请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紧急考虑各种方法,增进联合国制止无论在何处发生的侵犯人权情况的能力”。这样,《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的行为,其效果不但使人权委员会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都投入在殖民地和其他附属信封终止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行为的活动中来,而且为它们获取将这类活动扩展到所有国家和信封所必需的授权提供了一个机会。此外,它最终导致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70年5月27日第1503(XLVIII)号决议规定的处理有关侵犯人权事件的来文的程序作出重大修订。 特别委员会在工作中考虑到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的有关条款和人权委员会特设专家工作组提交的报告。它还考虑到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任命的专题报告员撰写的各项有关报告。

  大会在1963年12月11日第1956(XVIII)号决议中指示特别委员会“将其所检查之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完全之任何发展,告知安全理事会”。收到这一指示后,特别委员会几次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有关发展情况。大会在好几项决议中都请特别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协助安全理事会审议对殖民地领土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发展情况如何根据《宪章》采取适当措施。大会并建议理事会对这类建议予以充分考虑。1982年,特别委员会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其1982年8月20日关于纳米比亚的协商一致意见,以及其在第12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太平洋各岛托管领土的结论与建议中的有关段落。

  大会在1967年12月14日第2311(XXII)号决议中认为“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及与联合国有联系之国际机构全力与联合国合作以实现决议案1514(XV)之各项目标”。从那时起,大会对题为“各专门机构和与联合国有关的国际机构执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情况”的项目定期予以审议,并就此议题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

  (2)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

  大会在第五届特别会议上在1967年5月19日第2248(S—V)号决议中设立了联合国西南非洲理事会,以便在该领土独立前对其进行管理,并决定该理事会应将其认为必需的行政与管理工作委托给1名联合国专员,该专员将由大会根据秘书长的提名予以委派。一年以后,大会在1968年6月12日第2372(XXII)号决议中宣布:根据该国人民的愿望,西南非洲领土应称为“纳米比亚”。该理事会遂被重新命名为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该专员成为联合国纳米比亚专员。该理事会最初由11个成员国组成,后来由联大第3031(XXVII)、3295(XXIX)和33/182A号决议予以扩大,现有31个成员国。

  大会在1970年12月9日第2679(XXV)号和1971年12月20日第2872(XXVI)号决议中决定:设置联合国纳米比亚基金,以执行援助纳米比亚的全面方案。后来,大会又通过1973年12月12日第3112(XXVIII)号决议委派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为该基金的管理机构。在1974年12月13日第3296(XXIX)号决议中大会核可该理事会的一项决定:在卢萨卡设立一个纳米比亚研究所。该理事会的活动包括:与各国政府协商以执行联合国关于纳米比亚的各项决议,代表纳米比亚参加各国际组织和会议,向纳米比亚人提供物质援助以及传播新闻。

  理事会设有三个常设委员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就纳米比亚派代表参加国际组织和会议提出建议:审议涉及与各成员国政府、非洲统一组织、不结盟国家运动和其他区域和国际政治组织进行的协商活动的建议;并就这些事项与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第二常设委员会审查纳米比亚的解放斗争在政治、军事和社会等各方面的进展情况;审议各成员国遵守联合国关于纳米比亚的各项决议的情、在纳米比亚经营的外国经济势力的活动、有关纳米比亚人民解放斗争的一切法律问题、南非在纳米比亚的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的性质与规模并就这些问题与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第三常设委员会寓言以何种方法和途径加强传播关于纳米比亚的新闻以及就纳米比亚问题的各个方面争取世界舆论;组织和协调理事会代表团与各新闻工具、教育机构和其他文化机构的发表见解的主要人物以及行动和支持小组进行的接触活动;并就这些问题与西南非人民组织的代表进行磋商。

  大会在1982年12月20日第37/233C号决议中审查了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的报告,重申其以前多次提出的要求:请所有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及会议,接纳理事会所代表的纳米比亚为正式成员,使理事会能够作为纳米比亚的合法管理当局参加这些机构、组织和会议的工作。大会还请这些机构确保纳米比亚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在涉及纳米比亚的这种权益时,邀请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的纳米比亚以正式成员资格参加。大会在1982年12月20日第37/233A号决议中对某些国际组织和机构;特别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顾大会有关决议继续向种族主义的比勒陀利亚政权提供援助深表关注,并要求该基金组织停止这种不合法活动。

  (3)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

  大会在1962年11月6日第1761(XVII)号决议中设立了一个南非共和国政府种族隔离政策特设委员会,其职权是“在大会不举行届会时,随时检讨南非政府之种族政策”,“酌量情形不时向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或向二者提具报告”。1970年,大会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将该特设委员会的名称缩减为“种族隔离问题特别委员会”,并扩大了其职权范围,使其得以经常审查南非种族隔离政策的各个方面及其国际影响。在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大会在1974年12月16日第3324D(XXIX)号决议中将该委员会中的名称改为“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大会在1980年12月16日第35/206P号决议中请特别委员会根据大会的有关决议继续加强其活动,特别是:(a)促进彻底孤立南非种族主义政权的运动;(b)促进增加对南非被压迫人民及其民族解放运动的援助;(c)监测联合国关于种族隔离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揭发所有同南非进行的勾结行为。委员会向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大会直接在全体会议上讨论这些报告。

  特别委员会由下述两个小组委员会协助其工作:联合国决议实施情况及与南非勾结问题小组委员会与请愿书和新闻小组委员会。两者都由5个成员国组成。为了协助推动反对种族隔离运动各个方面的具体行动,特别委员会在1982年期间设立了两个工作队:种族隔离制度下妇女和儿童问题工作队与政治犯问题工作队。二者都由4个成员国组成。

  特别委员会自1963年开始工作以来就一直不断地注意和公布南非的情况及其国际影响。它曾就这一问题进行或发起许多研究活动,并向许多国家政府特别是那些反对对南非实行制裁或其他具体措施的国家政府派出代表团,以说服它们在国际行动中予以合作。它曾组织或参与发起一些国际、区域和国家会议,以期鼓励采取一致行动,还创立一些基金,向南非被压迫人民及其民族解放运动提供人道主义、教育、政治和其他方面的援助。它鼓励反对种族隔离的公开行动,并采取许多主动行动,以争取世界舆论、争取工会、宗教领袖、作家和艺术家、运动员、居民中的青年及其他部分对联合国各项努力给予谅解和支持。1982年,特别委员会加强努力,以促进释放南非一切政治犯的运动,提请注意种族隔离下妇女的苦难以及促进声援南非的黑人工会运动。

  大会根据特别委员会的建议,秘书长与特别委员会和人权委员会协商之后,于1966年在巴西组织召开了一次关于种族隔离问题的国际讨论会。

  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代理主席在1967年2月15日的来文中请秘书长提请人权委员会注意“南非共和国继续虐待囚犯、被拘留者和警察看守所的人,特别是虐待为数众多的在专断法律下被监禁的反对种族隔离的人”。来文请特别委员会希望人权委员会紧急审议这个问题,并采取步骤,以进行国际调查。委员会对此作出响应,在1967年3月6日第2(XXIII)号决议中设立了一个工作组,现在称为特设专家工作组,此后一直研究南非和纳米比亚侵犯人权的政策和做法。人权委员会不时邀请特别委员会主席出席其会议讲话。

  1978年,在人权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上,特别委员会主席吁请人权委员会在该年纪念反对种族隔离国际年的活动中予以合作。人权委员会在1978年2月22日第4(XXXIV)号决议中作出积极响应,请秘书长于1978年3月21日在日内瓦组织一次正式会议发起这一国际年。人权委员会随后派其主席作为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

  大会根据种族隔离问题讨论会的建议,在1966年在秘书处内设立一个股,专门处理种族隔离政策。1975年,大会根据特别委员会的建议,将该股重新命名为反对种族隔离中心,并大力予以加强。反对种族隔离中心在政治和安全理事会事务部范围内行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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