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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是联合国主要的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条规定,大会“得讨论本宪章范围内之任何问题或事项,或关于本宪章所规定任何机关之职权;并除第12条所规定外,得向联合国会员国或宣传或兼向两者,提出对该问题或事项之建议。”关于人权问题,《宪章》第13条规定大会“应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便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
大会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组成,每一会员国有一个投票权。大会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大会议程上大多数有关人权的项目都源于大会前届常会关于审议某些问题的决定。有些项目来自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报告,或联合国会员国的提案,有些项目则是根据人权领域的国际文件——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列入的。
大会设立下述主要委员会:
(甲)政治和安全委员会(包括军备管制)(第一委员会);
(乙)特别政治委员会;
(丙)经济和财政委员会(第二委员会);
(丁)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
(戊)托管委员会(包括非自治领土事务)(第四委员会);
(己)行政和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
(庚)法律委员会(第六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的项目通常提交第三委员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种项目也经常提交第一委员会、特别政治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第四委员会或第六委员会;或不经主要委员会而直接由大会审议。例如,题为“南非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的项目好几年来都是由大会直接审议的,题为“调查以色列侵犯占领区内居民人权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则由特别政治委员会审议。主要委员会关于每一项目的报告通常载有该委员会寓言的所有议案的案文及其修正案、进行的各项表决的结果以及交由大会批准的决议草案。这些报告由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修正或否决。
大会可设立它认为为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附属机构。这样设立的机构中,有好几个涉及人权事务;《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联合国纳米比业理事会和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其职能及工作方法将于本章下文叙述);还有调查以色列侵犯占领区内居民人权行为特别委员会和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