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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简单民事案件开庭不用发传票 可捎口信传唤当事人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9-06 16:38:32   来源: 新华网 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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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将不再像过去那样每个案件都发传票。原告起诉后,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

  “采取形式多样的传唤方式更符合简易民事案件自身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我国东部沿海和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存在很大差异,沿海地方可以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传唤,而西部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以通过逢集遇会时捎话带口信等方式传唤。司法解释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当前广大农村老百姓解决纠纷的特点,便于用简便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另外,随时传唤可以避免传票传唤所产生的距离感,使老百姓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互动更加协调,共同促进民事诉讼的进程。

  不过,黄松有强调,任何形式的方便和快捷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来换取,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防止简便传唤的滥用。简便传唤由于未采取传票方式,所以如果没有被传唤人的承认或相关证明,不能让当事人承担传票方式传唤的法律后果。

  为了统一和规范简便传唤的后果,司法解释对简便传唤的后果作了明确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作为原告撤诉和人民法院缺席判决的根据。

  “这就能够防止法官对审判权的滥用。”黄松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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