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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将一次开庭当庭宣判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9-06 16:40:31   来源: 新华网 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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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司法解释把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确立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原则,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加快涉讼财产的流转速度,防止“人情”等不当干扰,及时公正裁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积极意义:首先,“一次开庭”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出庭参加诉讼是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活动,如果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提高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的主动性,同时也可以加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庭审质量。其次,“当庭宣判”将对法官自身的素质和法官的职业化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增加法庭审理的透明度。

  “以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为原则,丝毫不能以牺牲公正换取效率。”黄松有说,司法实践中应当避免单纯以当庭宣判率作为衡量审判工作的唯一标准,而是应当以案件裁判的质量为最重要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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