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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权问题产生于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不平等。因此,平等与否,就成为人权状况的根本性标志。衡量一个国家、一种社会的人权状况,首先就是看其人权主体的平等状况,看其平等之说是否形式与内容相统一,是否理论与实践相一致、是否原则与制度相协调。
平等原则有一个发展过程。原始人处在财产共有、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原始平等的社会关系中,因而很自然地产生了原始的平等观念。这种平等观念是朴素的,是种或类的平等观,即大家都是人,作为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平等的,没有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压迫者和被压迫者的区别,也没有贫富、尊卑贵贱的不同。
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阶级、国家、法律的产生,人们在社会关系中,不平等取代了平等。在奴隶社会中,创造财富的奴隶被拥有财产权的奴隶主当作会说话的“工具”,被剥夺了做人的资格和尊严、地位和权利。奴隶社会的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虽然也提出了“均衡”、“均等”一类的平等思想,但这种平等至多 也只是自由民的平等,奴隶是被排斥在外的。在漫长的中世纪时期,封建等级特权被封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根本没有什么平等可言。与等级特权思想和制度相对立,农民提出了“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均贫富”、“法平等”、“等贵贱”、“劫富济贫”等政治和经济平等思想。特别可贵的是还有“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平等社会理想。
在古代平等观念的基础上,近代平等观念发生了质的飞跃。从文艺复兴时期起,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启蒙思想家以“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为基点,从理论上提出了系统的否定封建特权的人权理论。并且把平等观念演变为平等权利,明确提出了以政治平等权利代替封建等级特权。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又以宪法和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这是平等观念的历史性进步,它推动着社会变革与社会进步,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现代平等观念在近代平等观念的基础上,又发生了根本性的质的飞跃,它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首先,它认为人类的不平等与平等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人们社会的、政治的、法律以及其它方面的不平等,是由人们的经济地位不平等决定的。实现人类平等是社会发展的总趋势,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其次,它认为平等原则是平等观念、平等权利、平等社会制度的统一,是平等形式与平等内容的统一,是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的统一,是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统一。不能割裂这些统一,否则就会这样或那样地肢解甚至歪曲平等原则的含义的完整性。
再次,它认为平等应当是全面的所有人的平等,即全体社会成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信仰、财产状况、教育程度的一律平等,而不是片面的少数人的或部分人的平等,废除任何形式和内容的特权。
最后,它认为启蒙思想家正确地认识到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因而逻辑的结论是,实现人类普遍平等的人权理想,其根本途径就应当是消灭私有制。实现人类普遍平等的人权是一个发展过程,私有制的逐步消灭过程,便是平等人权逐步扩大的过程。私有制与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彻底消灭之时,便是平等人权普遍实现之日。
从平等观念的发展到平等权利的扩大,再到平等社会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平等人权的实现,我们看到人权总是围绕着平等内容的发展而发展的。平等是人权的根本要求和根本特征,平等原则正是人权的根本原则。权利不平等产生了人权问题,讲人权就是讲平等,争人权就是争平等;平等状况越好,人权状况也就越好;人类实现了普遍的完全的平等,也就实现了人类的普遍人权。
有这样一种误解,认为人权的根本特征是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诚然,民主和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基本人权,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平等与自由、平等与民主的关系,就会发现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没有平等也没有民主。没有平等意味着一部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权侵犯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依靠自己的特权剥夺别人的自由,必然激起人们的反抗,因而剥夺别人自由的人们总想使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他们未必就那么自由了。所以讲自由必然首先讲平等,争自由也就是因为不平等,人们只有获得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才能彼此都是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关系也是这样。民主就其本来的意义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如果在一个国家和社会里,少数特权分子主宰一切,或者少数财富寡头主宰一切,或者财富寡头与特权人物结合在一起主宰一切,广大人民群众却被种种理由剥夺了当家做主的权利,这就是少数特权人物和富翁的专制。而少数人依靠自己特殊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剥夺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和地位,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也必然或迟或早地被人民群众所厌恶、唾弃、成为人民群众所否定的对象,剥夺其特殊的地位和权利。所以,没有平等的当家做主的地位和权利,也就谈不上民主,更不可能有什么普遍的民主。
二
人权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从根本上说就是作为人的共同的普遍的平等权。平等原则作为人权的根本特征,应当完整地贯彻于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之中,并且得到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制度等各种社会制度的具体保障。人权的内容具有广泛性,主要有生存权、经济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民族权等等。人权内容的广泛性和完整性,要求人们不能把某一方面的权利夸大为一切权利,更不能把某一权利说成是唯一的人权。例如,有的政治家和人权学者,把人权简单地归结为政治权利,把它至上化、唯一化,忽视甚至抹杀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对于生存权和发展权,他们则否认是基本的人权。这种观点肢解了人权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很难说具有科学的性质。科学的人权理论必须坚持一切权利的平等性,维护各个方面的平等人权。
首先是平等的生存权。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崇高的地位。“人权”,顾名思义,首先要求有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存在。没有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存在,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因此,可以说人类首先意识到的就是生存权问题,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生存,为了生存得美好幸福。平等的生存权是其他各种基本人权平等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生存权的平等,一些人犹如生活在天堂之中,一些人则在死亡线上挣扎,还谈什么是实现了平等人权,岂不是自欺欺人之谈。其次是平等的经济权或者平等的财产权。平等的生存权要求平等的则产权。经济权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没有平等的经济权就不可能有平等的生存权。因此,要求消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那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再次是政治权的平等。平等的政治权是平等人权的又一重要内容,政治权就是人们的政治地位、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权。平等的政治权是建立在经济平等基础上的,平等的经济权要求平等的政治权,而平等的政治权又是实现平等的经济权的政治保障。平等的政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广泛的政治自由权。简言之就是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权。平等的政治权在人权中具有特殊的意义。是否享有平等的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权,是民主制度和专制特权制度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人权主体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标志,也是其他各种基本人权能否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标志,而且还是防止特权现象和特权人物出现的重要手段。因此,人们对平等的政治权的关注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再其次是平等的社会权。社会权具有广泛的内容。大体上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化创作活动权、卫生保障权,以及妇女、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等的社会保障权。此外,民族平等权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人们不仅有阶级和国家的归属问题,而且有民族和种族的区别问题。剥削制度、殖民主义者、帝国主义者不仅剥夺和侵犯了大多数人的人权,而且还造成对弱小的民族和种族的歧视和压迫。因此,实现民族平等权和种族平等权,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具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享有平等地决定本民族的各种事务的权利。如此等等,我们应当全面地坚持平等原则,坚持一切权利的平等,消除不平等的观念和制度。
为了实现人们各种权利的普遍平等,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权利不平等的根源。对于现代的人们来说,这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因为这个问题早已由近代进步思想家和政治活动家们解决了。卢梭和潘恩早就发现和提出私有制是人类权利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正是因为有了私有制,社会中才划分为穷人和富人,人们原有的平等关系才遭到了破坏,被不平等所代替。所以,潘恩在谈到“天赋权利”的主要内容时就没有提及财产权利。这是同潘恩反对私有制相联系的。我们只要承认这个客观事实,并且敢于按照逻辑规则推理,就可以得出实现普遍平等人权的必然途径。这就是说,人们各种权利不平等是由经济地位不平等决定的。经济地位发生变化必然引起权利的变化。争取人的权利平等本质上是争取人们各种地位的平等,从根本上说是争取经济地位的平等。发展人权事业,从形式上看是要求人们各种权利的平等,而从本质上说则是求得人们各种地位特别是经济地位的平等。所以解决人权问题要克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经济地位人人不平等的矛盾,即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矛盾,求得人人的权利平等和经济地位平等的统一,形式上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的统一。为此,必须创造条件,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及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各种社会制度。这才是实现平等人权的根本途径。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法律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实现之时,将是普遍平等的人权实现之日。
三
平等原则不仅是各个国家国内人权的根本原则,而且也是国家之间人权活动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各个国家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主权平等的原则,处理好主权平等与人权平等的关系。《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1项明确规定:“本组织以所有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为基础。”这就指明任何国家都不能谋求主权平等以外的特殊权利。
主权平等原则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内容:一个是国家主权原则,一个是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最根本的原则,是决定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原则的总原则,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础。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在对其他国家的关系上具有全面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这种全面的独立权,首先是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性神圣不可侵犯,不允许任何国家以任何理由侵犯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破坏领土主权的完整性;其次是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自主地选择在本国实行何种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信奉何种价值观,决定本国的命运,不允许任何国家干涉其内政,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其他国家人民;再次是作为主权国家,它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在国际事务中的政策,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支配;第四,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一切个人和财产以及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和事件具有独立的管辖权,任何国家都无权干预一个主权国家行使这种独立的管辖权。
平等原则是主权原则的体现和保证。平等原则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都是平等的一员,在国际上都是平等的“国际人格者”。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详细地列举了主权平等原则所包括的内容,这些内容主要是:(1)各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每一个国家平等的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3)每一个国家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4)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5)每一个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个国家均有责任履行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总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在主权平等问题上坚持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从多方面限制了在国家关系中搞特权而违反平等原则的种种作法。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主题。人们从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中深刻地认识到,违背和破坏各主权国家的平等原则必然破坏和平与发展,危害世界各国人民的人权事业的发展,甚至带来国家之间的战争,给人权事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作者系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