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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发展]中国妇女人权保障的基本特点
 
作者: 张晓玲   发布时间: 2006-10-25 14:02:4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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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半个世纪来,中国妇女人权事业逐步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回顾中国妇女人权发展的历程,我认为,中国妇女人权的保障和发展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中国妇女人权保障事业是在中国政府的自觉倡导和大力推动下进行的

  在新中国,男女平等不仅是妇女奋斗的目标,也是政府奋斗的一个重要目标。近50年来,中国政府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教育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积极推动妇女人权的不断发展与完善。1995年,我国政府进一步提出:实现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

  (1)把保护妇女权利作为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这在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史上是史无前例的,在世界宪法史上也不多见的。我国宪法对妇女人权的规定,使妇女成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为妇女人权在中国的广泛实现提供了最根本的宪法依据和保障。

  (2)我国非常重视对妇女权利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赋予妇女婚姻家庭平等权的《婚姻法》,该法律宣告: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权利平等的婚姻制度。几十年来,我国颁布的《选举法》、《继承法》、《民法》、《刑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国务院及所属部委颁布的40余种行政法规与条例,地方政府制定的80余种地方性法规,都对妇女的各项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新开创,也是中国妇女人权保障的第一个专门的、带有根本性的法律。该法律的特点就是从保障妇女人权的角度,全面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制定了严厉惩治侵犯妇女人权行为的措施。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54条规定中,有75%的条文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这为在执法过程中切实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现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律和国家各类行政性及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体系。

  (3)建立维护妇女权利的专门机构。1949年,我国就成立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现在它已发展为有54266个基层妇联组织,8万多专职妇女干部和城乡88万多妇女代表会,成为我国重要的维护妇女权利组织,1988年4月,全国政协成立了妇女青年委员会。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建立了由熟悉妇女儿童工作的人民代表和实际工作者及有权威、有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妇女儿童工作专门组。1990年,成立了由国务院16个部委负责人和4个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务委员吴仪担任。这几个专门机构在制定妇女儿童法律和议案,督促检查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政府的倡导下,我国维护妇女权利的网络已初步形成,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妇联系统的权益部门、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共2563个;第二个层次是妇联系统的三级信访网络,网络中有信访组织187835个;第三个层次是各级妇联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成立的维权组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已成立妇女维权法庭170个,婚姻家庭咨询中心17所,妇女法律援助中心3个,家庭暴力致人伤残鉴定中心多个。

  法律援助制度也在90年代作为一项完整制度和系统工程在我国正式出台和实施。1996年司法部、民政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和中国残联等联合发出了做好对特殊社会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妇女是法律援助的重点之一。

  (4)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妇女人权领域的活动,积极签署国际妇女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文件,承担促进妇女人权的责任和义务。1980年,我国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一最重要的国际妇女人权法,是最早签署和批准该公约的国家之一。此后,我国按规定及时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执行该公约情况的报告。1985年,我国参与审议和制定了《到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1990年,我国正式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等。

  1995年9月,我国成功地举办了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这是在中国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一次会议,3万多名各国的政府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了这一盛会。在这次会上,“妇女权利就是人权”和“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等重要命题被写入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妇女人权成为《行动纲领》关注的12个领域之一。我国政府通过了这两个重要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和后继行动,加大了保护妇女人权的力度。

  (5)全面规划妇女权利发展的蓝图,为妇女权利的发展提供指导。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到200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这一维护妇女权利的重要文件,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我国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和在参政、就业、劳动保护、教育、卫生保健、婚姻家庭、国际交往等11个领域的具体目标,以及为实现这目标应采取的措施。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关于妇女发展的全面系统的总体规划,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作出的一份郑重承诺,表明了我国政府在跨世纪的历史关头促进妇女人权的决心。现在,我国31个省、自治区都制定了本地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细则或地方规划。

  二、我国不仅注重保护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权,而且根据妇女的特殊生理情况和男女在现实中的差距,采取特殊性保护立法和行政措施,努力消除实现妇女人权的障碍,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

  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妇女特殊的劳动保护权利和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早在1956年,国务院就公布了《女工保护条例》,规定了女工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布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俄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加强了对出嫁女儿和丧偶妇女的继承权和农村妇女财产权的具体规定。第一,保护出嫁女儿对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权;第二,保护丧偶妇女对丈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权,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第三,保护丧偶妇女带产再婚权;第四,保护母系亲属的代位继承权,不得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歧视妇女;第五,保护丧偶儿媳继承公婆遗产的合法权利,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六,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受到法律的进一步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妇女人身权利方面,我国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妇女人权充分尊重。我国法律特别强调: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和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卖淫、嫖娼;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对判刑的怀孕女性罪犯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女性罪犯可以暂时监外执行。

  在家庭关系中,我国法律明确保护妇女权益,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在住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政治权利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在立法中提出女性参政比例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一规定使妇女享有的政治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针对现实中重新出现的卖淫、嫖娼和拐卖妇女的丑恶现象,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前者不仅规定依法重判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而且专门设立了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的罪名,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者,判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后者明确规定:强迫妇女卖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重判;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至少要判五年以下徒刑或拘役。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等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作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三、我国的妇女人权全面发展,得到广泛地实现

  第一,在政治领域,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了权力机构,担任了各级领导职务。建国以来,我国曾有一位女性担任过国家副主席,名誉主席。在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中,我国先后有宋庆龄、陈慕华、彭佩云等8位妇女担任过副委员长。在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中,先后有5位女性担任过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目前,在国家领导人中有5位女性,女性正副部长有18人。

  在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当选为女代表的人数也逐步增长。1953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中,女代表有147人,所占比例为12%;1998年,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女代表650人,占代表总数的21.8%,高于世界女性在议会中10%的平均比例;在第九届全国政协中,有女委员341人,占委员总数的15.54%。在地方政府中,全国省部级女干部已达80多人。1997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每个班子至少拥有一位女性成员。

  到1997年底,中国女干部数已达到1383.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34.4%。她们在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公安、检察、司法、外交等系统和单位担任公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妇女进步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二,我国妇女的经济社会权利得到广泛实现和发展。

  (1)妇女就业权的保障和发展。据统计,在50年代,我国有女职工213.2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1.68%;1995年,我国女职工有56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38%,1997年有女职工5745刀人,占职工总数的38.7%。我国女性从业人口的比例,目前已占社会总从业人员的44%左右,高于34.5%的世界平均水平。即使在目前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机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女职工下岗的情况,但女性整体就业率仍呈上长的趋势。

  我国政府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大力解决下岗妇女的就业问题。各地政府制定了有利于女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了专门机构,为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就业咨询等服务。1997年,北京市劳动部门共培训下岗、失业女工3万多人,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80%。

  中国政府已承诺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妇女的温饱问题。1997年,“巾帼扶贫行动”纳入国家扶贫攻坚决策主流,取得突破性进展,旨在帮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取得积极成果,投入2000多万元,救助近3万名贫困母亲。

  (2)我国基本实现了同工同酬权。据1990年调查,我国城市女性的平均收入是男性的77.4%,农村妇女的平均收入是男性的81.4%。

  (3)我国妇女生命健康权得到普遍实现。目前,我国已有妇幼卫生专业人员20多万人,已基本形成了完整的城乡妇女保健网络。妇女的生育保险被纳入了社会保险。全国有1240个市、县实行了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有2484万妇女参加了生育保险。我国城市98%农村70%孕妇,可以享受到孕产期保健。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已由1949年前的1500/10万下降到1995年的61.9/10万。1973-1975年,我国妇女因疾病死亡的比率为7.34%到1986年,就降为5.3%。据调查,我国城镇女职工中85%的生育妇女都享有3个月至半年的带薪产假。

  现在,我国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2岁,比联合国提出的到2000年世界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到65岁的目标还高,接近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而在旧中国,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是37.6岁。

  第三,妇女的婚姻家庭平等权利得到实现。1949年以前,中国95%的婚姻是包办婚姻。据1995年统计,我国40岁以下的妇女婚姻自主率为80%。在家庭中,妇女享有平等的经济支配权、家务管理决策权、对子女的平等监护权、生育权和性权利。

  第四,妇女教育权近年来取得很大进步。据有关资料表明,直到1949年,中国90%妇女是文盲。现在,这一状况得到根本改变。据统计,到1995年我国女文盲率已下降为24.5%。目前,我国已有女科技人员1020多万人,占科技人员总数的37.7%;女研究生53517人,女大学生118多万人,分别占在校学生总数的30.35%和36.42%;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98.63%;在各类成人教育中,女性所占比例已达45.63%。

  (作者系中央党校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文章来源: “面向21世纪的世界人权”国际研讨会 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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