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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讨论人权之前,我们应先阐明公认的人权定义。尽管大大小小的联合国权宣言、人权公约及议定书涵盖了一整套的人权,但是控制和支配全球体制的西方强势政府,要西方主流媒体,甚至某些西方非政府组织的助阵之下,成功地在人们的脑海中烙下了“人权”等于“公民权和政治权”的印象。 著名的马来西亚学者兼人权提倡者詹德拉·莫扎华博士说过,由于是这些西方政府决定国际人权理论,他们在评估某个国家在人权方面的表现时往往所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排除在外。这种偏向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人权思想和行为,对于人权的普遍性是一直接的挑战。全球体制中的强势参与者同时以另一种方式挑战人权的普遍性。他们把人权的议程局限在国家内部。他们企图让我们相信,倘若有发生违反人权的事情,那一定是政府——大都是南方政府难辞其咎。他们刻意忽视全球参与者——超强、国际政治机构、国际经济机构、跨国公司等等所扮演的角色。
另一方面,对许多亚洲国家来说,西方精英集团控制和支配的不公平、不平等的全球体制,对全人类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的破坏和冲击,比任何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侵犯都重得多。
实际上,在今天这个环境、经济、政治和文化课题全球化已是一个不可改变的生活现实的世界里,全球参与者对于某些人权是最具影响力的决定因素。
某此西方政权坚持监督亚洲国家的人权纪录。有时候,他们会把贸易、援助、技术转移及军火交易跟人权课题联系起来。
既然人权课题在国际关系上日趋重要,东盟应拟定出一套连贯的、全面的人权政策。
詹德拉教授曾提出,当前东盟有两项任务:(1)清楚表明它所提倡的整套人权观念,以便东盟能在各种有关人权的争论中站稳立场;(2)东盟应拟定各咱旨在促进人权的项目、计划活动。
我无意在此讨论跟人权有关的东盟计划,因为它们的贯彻与否,是东盟秘书处及个别政府的职责。我的报告将专注于讨论东盟的人权观念如下:
(1)东盟应表明,它原则上赞同“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各项联合国人权协定和宣言。东盟也应承认,上述三项宣言和公约所包含的许多权利是具普遍性的,适用于全人类。
(2)东盟的人权观念也应包含并同等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社群或集体的权利也应受到适当的考量。同样的,由于全球体制已牢不可破,并且冲击着世界上每个人的生活,东盟应同等重视国内以及国际间的权利。只有触及人类各方面生活的、综合性的、神圣的、全面的人权观念,对人类才能公正。
(3)东盟应超越权利,同时凸显责任的重要性。因为在现实中,没有责任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在所有的伟大宗教(各大宗教在东盟内都有信徒)的传统观念中,权利与责任是互相关联的。事实上,有时候责任比权利还更重要。
(4)不论是权利还是责任,都应植根于令人信服的、有连贯性的价值体系里。我们的人权和责任观念应纳入普遍且长久存在于世的是非观念。
(5)跟责任联系在一起的权利,应建立在道德和精神价值观的基础上,并且应该成为超越传统自由人权准则的人类尊严观念的本质。东盟应发展和提倡这种不仅包含生存权或温饮权或工作权或自由言论权或信仰宗教权,也包含维护社群整合、保护神圣事物等等责任的人类尊严观念。
东盟面对的巨大挑战是,将这种源自我们的宗教和精神哲理的人类尊严观,发展成为一份为全人类所接受的包含价值观、原则、责任、任务和关系的公约。
尽管某些东盟国家政府关于西方“干预”他们国家的人权课题,蔑视他们的主权和独立的指责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东盟也应严格地检讨成员国政府乖离人权的行为。尽管他们批评比北方国家政府强调公民和政治权而忽视其他权利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但他们却犯下践踏公民尊严的罪行。一些东盟国家政府通过虐待,没有经过下当程序的监禁及强制性失踪等手段来压制异议分子。有时候某些东盟国家政府利用经济和社会权、“发展权”为藉口来掩盖他们未能保障人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屋住的失败。换句话说,这些政府强迫他们的人民选择食物,放弃自由,结果人民失去自由也没有食物。
现在是应该超越人权,采纳一种更神圣人权观的的时候了。今日世界所面对的大危机,要求人类进行这种激过去时的省思。
(作者第马来西亚《星洲日报》副总编辑) 文章来源: “面向21世纪的世界人权”国际研讨会 1998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