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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 言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宣布,“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记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宣言》在序言中承认各种人权互相联系,不可分割。序言中确认:“鉴于各联合国家中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为了强调各类人权的相互依赖性,195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一项公约,赋予《宣言》中所包含的各类人权以法律效力。遗憾的是,由于来自据说是西方国家的压力,该委员会决定通过两项单独的公约,一项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项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尽管在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联合国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然而在实践上,在某些地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被给予优先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地位。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何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民权和政治权常被用来作为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记录的尺度。然而,事实的真相是:把酷刑、任意拘留和死刑推向终结的努力是值得称赞的……永久的成就是使人们免于酷刑,到头来却发现他们被本来能够防止的饥荒和疾病所杀害……
二、在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由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通过并在1976年1月生效。自通过以来,差不多有135个国家批准了这一公约。南非在1994年10月3日签署了该公约,但是尚未批准。
这个公约中包括的权利如下:工作权(第6条);获得社会保障权,包括社会保险权(第9条);享受适当生活标准包括充足的食物、衣着、住房和不断提高的生活条件的权利(第11条);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的权利(第12条):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作者享受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的和物质上的利益的权利(第15条)。
在地区层次上,《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包含了几条关于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内容。该宪章的序言承认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相互联系,因为它是这样表述的:“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乃是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保证”。所以说,这个宪章包含了几项经济和社会权利,如拥有良好的环境的权利、工作权、享有能够达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状况的权利和受教育权。宪章中明显缺少的是社会保障权、达到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获得食物的权利,而所有这些权利都包含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中。
联合国在通过《联合国宪章》的同时认识到,不考虑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就去谈促进和保护人权是不现实的。所以,宪章表达了这样的信念:“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充分就业及经济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条件。”发展权在各种国际和地区人权文书中得到承认,包括《世界人权宣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和《发展权利宣言》。
虽然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个方面的相互联系已无可争议,但是即使在联合国这一层次上,尚待进一步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由人权事务委员会这个条约机构负责监督,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施则有赖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的目的而建立的独立专家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负责,并不是条约机构。
围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提出了许多有意思的论点。在有的地区,经社文权利仍被认为是第二代人权。就发展权和自决权而言,近年来被看作第三代人权。论点之一是经社文权利具有不受法院审判的性质,所以更为合适的表述方法是它是“潜在的合法的渴求或政府的政策目标”,而不是牢固地把这类权利确立为宪法权利。支持这一论点的一些人认为“应受法院审判的性质”包括两个方面,即“合法性方面和机构能力方面”。根据他们的看法,“合法性方面指社会权利的本质和特性,它提出的问题是根据事物本身而赋予社会权利以宪法地位是否合法。机构能力方面更多地关注法院系统的本质和特性,论述法院系统是否拥有判决关涉社会权利的问题的机构权力和能力。”
根据对应受审判的合法性方面的保守看法,把社会权利载人宪法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种权利“导致财富的再分配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事实上,宪法的目的是“反对国家干预并将国家寻求把支持社会权利的价值观制度化的创造性置于宪法的监督之下。”应该列入宪法的权利是那些创造和保护个人自由的空间并使其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而不是使国家担负起积极义务的权利。对应受审判的合法性方面进步性的看法与大多数人的民主这一原则相一致,亦即它担心使法院有权否决通过立法活动表达的大众意愿的合法性。
更进一步地反对把经济和社会权利纳入宪法的理由是:与无需花费费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相比,这些权利是昂贵的,因为它们给国家添加了积极的义务。有些家族式的国家反对人权体系的某些方面,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某些方面。他们的论点是建立在下列事实基础之上的:这些权利以男女平等的观念为前提,并要求“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同工同酬以及平等地适用继承法。”
因篇幅所限,这里不便讨论合法性或有人提出的论点的另一方面:反对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宪法。一般来说,有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政府采取积极行动(如就投票权而言,只有在政府采取积极行动使投票权富有意义时,人民才能享受这种权利)。相反,有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要求政府不要参与其中(如拥有房屋权要求政府抑制住自己,不去拆除某些房屋)。就某些家族式国家提出的反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看法来说,只要提一下妇女和儿童首当其冲受到贫困和不平等的折磨这个已不幸地成为整个世界的现实就够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卖淫、拐卖妇女和使用童工在许多国家盛行。
虽然相当多的国家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是如何在全国落实这些权利,仍然令人担忧。对难以落实提出的标准解释是考虑到国家的责任,这些权利太模糊并且缺乏确定性。尽管国际上采取了几项落实这些权利的新措施,这种情形仍然很普遍。这些措施包括:
(1)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建立的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专家委员会发布总体评价,以阐明公约的条文并帮助解释它。
(2)1986年通过了“林堡原则”,从而阐明了该公约的内容及其实施。这些原则作为联合国官方文件(UN Doc E/CN 4/1987/17/Annex)在1987年出版。
(3)1997年1月25日确立了“马斯迪克特准则”,它关注的焦点是对经社文权利的侵犯事件。据说,准则是在认识到各签约国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经常是肤浅并且对这些权利的内容和意义缺少认识之后才通过的。除了阐明了何为违反经社文权利之外,这个准则论述了对这类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来说可行的补救办法以及各国如何把国际文书纳入本国法律之中。
尽管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在地区和国家层次上通过法院、宪法机构和立法机构实施经社文权利方面的进展仍然很慢。在我们非洲,根据《非洲宪章》和《非洲统一组织宪章》对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施令人失望。有人把它归因于下列事实:非洲统一组织从一开始就更多地专注于“消灭帝国主义统治,完全解放非洲大陆”。非洲统一组织在它成立后的头20年里关注的是“解决本地冲突、国家导向型经济合作和发展。”所以,甚至是作为非统组织为处理经济和社会问题而建立起来的5个委员会之一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在实施这些权利方面做得也非常少。这一做法也适用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虽然它的序言强调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社文权利的相互联系性,但是非洲委员会并没有做什么去鼓励提出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法律请求书。据报道,非洲委员会过去的一位主席曾经说过“本委员会只专注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因为任何处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尝试都会引起太多的案件,并且需要太多的国家提交报告,进行合作。”这的确令人失望,尤其是鉴于席卷非洲的经济和社会危机。非洲的一位领袖也有同样的感觉,1996年6月,他在非洲首脑会议30周年之际召开的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和政府首脑年度高峰会上说:“虽然非洲统一组织经常拥护统一、合作、经济发展、人权和其它有价值的目标等崇高理想,但是她在争取实现这些理想方面严重地失败了……在这个组织成立30周年之后,我们的大陆依然受到不断增长的贫穷与落后的影响……今天非洲大陆在全球政治和世界经济秩序中扮演着边缘化的角色。非洲并不是自己的公民能够昂首走路的地方,而是遭到所有伙伴蔑视的大陆。”我期望由南非副总统率先提出的“非洲复兴”将有助于树立非洲大陆的积极形象。
必须指出的是,有些国家的确认真地看待人权的相互联系性,比如印度。印度的法院的实践证明所谓经济和社会权利无法审判这个观念是谬误的。印度高等法院通过公众利益诉讼的方式来处理经济和社会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挑战了这类权利在司法上无法执行的观点,意义重大。尽管经社文权利并未作为基本权利载入宪法,而仅仅被表述为“显然在法庭无法实施的国家政策指导准则”,印度法院还是取得了成功。法院利用这些指导准则赋予宪法保障以意义和强制力。当有人指控穷人的权利或在社会上受压迫的群体的权利遭到侵犯时,法院通过解释印度宪法第32条,允许修正或免除传统程序规则(有人认为该规则侵犯穷人和被压迫群众的权利),从而使受影响的个人或公共利益团体通过递交申诉信的方式使法院采取行动成为可能。在一件涉及一个英国公民因走私而被拘留的案件中,法院通过这种创造性的程序,允许他与律师和家人进行有限的接触。虽然根据印度宪法见律师的权利并不是一项基本权利,法院把宪法中的生命权扩展解释为包括与朋友、家人和法定的律师商量的权利。根据这个观点:“生命权包括过有人类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和随之而来的一切,即最低限度的生活必需品,如足够的营养、衣着和住房,读书写字和用各种形式表达自我的设施,自由地迁移和与身边的人杂居交往……每一个违反或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构成对生命权的剥夺,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公平和公正的程序,该程序经受了其它基本权利的检验。”
南非共和国的宪章序言反映了南非人民的渴望:“弥合过去的分歧,建立一个以民主价值观、社会正义和基本权利为基础的社会。”为了实现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正,经社文权利得到了确认。宪法授予每个人获得足够的住房、医疗、食物和水的权利,包括成人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和拥有无害的环境的权利。该宪法进一步要求国家采取合理的立法与其他措施,利用现有的资源,逐步实现这类权利。
直到1997年2月,经社文权利才被纳入我国宪法,但还没有提出在司法上实现这些权利的裁判规程。我国宪法法院遇到的最接近这种情况的是案例是“苏布拉玛尼诉卫生部长案”。在这个案件中,上诉人是个失业的男子,他已处在慢性肾功能衰竭晚期。一家医院拒绝接受他进入该院肾病中心接受透析治疗。由于缺乏资源,该院采纳了一项关于如何利用透析资源的政策。该项政策包含一整套决定给予哪个病人透析治疗的指导原则。
医院规定只有适宜肾脏移植的病人才能接受透析治疗。那位上诉人不符合这一要求,因此被拒绝。然后,他徒劳地向最高法院申请发出一项命令:指令该医院向他提供所期望的治疗并禁止被告拒绝他进入该院肾病中心。他提出的依据是宪法的第27条(3)和第11条。第27条(3)规定“无论何人,不得被拒绝给予紧急医疗治疗”。第11条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他的申请未能成功,于是向宪法法院上诉。他的上诉失败了,法院就经济和社会权利提出了下列意见:“这些规定清楚地表明:关于获得住房、保健、食物、水和社会保障,第26条和第27条给国家规定的责任有赖于现有的有关资源,相应的权利本身要受缺乏资源这个原因的限制。鉴于缺乏资源和上面所提到的对资源存在的重大要求,目前尚不能履行为满足这些要求而施加的不适当的义务。”关于在政治方面平衡保健预算和在功能性方面确定保健的优先方面的决定,法院认为:“法院不愿干预那些由负责处理这类问题的政治组织和医疗当局认真作出的合理的决定。”
三、从人权角度看贫穷和不平等的经济因素
今天许多国家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都与人权和经济发展进程之间的关系有关。
有的国家认为人权对经济发展有反作用,因此经济权利和人权应该交替换位,即为了提高生活水平和人权,要求经济获得发展。持有这个观点的人相信人权和效率之间也有必要交替换位。在某种意义上说有些权利如组织工会权、就业权有碍经济效率,因为实行这些权利就减少了经济增长,并且减少了社会的其它部分可利用资源的总量。持有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即使经济富有效率并因此使一些人能够享受更高的生活标准,但它并不意味着繁荣增长的果实被所有的人分享。尤其是,为了促进对某些人来说受益最小的经济增长,他们这些人的权利经常被牺牲。”他们认为事实上实施人权可以增进效率,促进增长。关于全球化的辩论强化了经济目标是决定人权的本质的主要因素这个认识。经济学家们(他们头脑敏锐)经常告诉我们全球化是经济增长和繁荣的源泉并且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步伐改变着世界经济。他们认为全球化的结果是“在市场原则的基础上,本国经济日益一体化。”一些表达方法如“保持国际竞争”、“贸易自由化”、“撤销对经济的管制规定”、“公有企业的私有化”成了讨论全球化问题时离不开的词语。联合国在《1998年人类发展报告》就全球化提出了下列看法:“技术的迅速变化和全球化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步伐改变着世界,但是带来的利益都给了富人和强者而不是弱者和穷人。尽管声称自由贸易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会通过全球的”滴漏“过程使所有国家受益……富者和贫者之间的鸿沟却变得更为宽深……全球自由市场只是有选择地存在,西方通过推进对他们的出口商和金融家有益但拒绝能使发展中国家受益的在农业和纺织品方面的改革……由于缺乏力量,穷国和穷人惯常发现他们的利益遭到忽视和破坏。”根据这项报告,全球化的赢家是多国公司,而输家则是普通人民,他们正在经历“失业率上升到本世纪30年代以来从未有过的高水平,收入差距之大是自上世纪以来从未有过的”。
1998年度《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肯定:作为全球化的结果,穷人和富人的贫富差距正在增大。该报告列出了从最穷的人到最富的人所消耗的世界商品的比率。譬如,该报告表明富人消耗的肉食是穷人的11倍多,鱼肉是7倍多,纸张是77倍多,能源是17倍多。
关于全球化的全部情况和它对各国政府的影响,并不能说清楚,除非弄清像它在多大程度上使各国政府能够或在多大程度上损害各国政府履行对本国公民所负的社会责任这类问题。
有些人的观点是全球化并未像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束缚了工业先进国家的政府。他们认为这些国家中的大多数“在规范本国经济、谋划社会政策和保留有别于他们的贸易伙伴的制度方面保持着实质上的自主。”他们认为工业化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较能感受到全球化的影响,因为那些国家更为经常地是牺牲以常常要求更加综合的管理本国经济的办法这个国内需要为代价,不得不解除经济管制,使贸易自由化。
我们国家(南非)不得不采取与全球经济政策相一致的宏观经济政策。这项政策叫做“增加就业与再分配策略”,它以促进经济增长、再分配和吸引外资为前提。这项策略的目的据说是采用对吸引外资和增加出口必不可少的严格的财政政策。当然,它要求严格监督货币的供应量并缩减公共开支。这项策略的目标是在2000年实现60%的持续增长,据说那将有助于解决失业和贫困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滴漏效果”。事实的真相是贫穷是不平等的结果。这一点对长期遭受种族压追和剥削之苦的南非同样明显。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贫穷与种族有很强的相关性。根据世界银行1995年所做的调查,南非将近95%的穷人是非洲血统,5%的是有色人种,不到1%的是印度裔的人和白人。所以说,贫穷不单单是经济问题,它也是政治问题。政府能够制造贫困,也能消除贫困--因为政府可以通过把进一步负起社会责任变得可能或不可能这两种经济管理办法中的一种做到这点。由于贫穷是政治问题,所以我们需要用政治武器与之作战。我们需要挑战经济增长的“滴漏”效果这一看法,而代之以“冒泡”办法。这个办法要求在讨论经济增长和创造工作之前,首先消除贫困。政府可以通过采纳像要求每个人包括政府购买穷人制造的商品的“产品定购政策”这类政策做到这一点。印度就实行这个办法,被称为“甘地理论”。
各国开始就人权的全球化的含义彼此进行对话的时刻到来了。总有一些人提倡用国际化代替全球化,他们认为国际化是个更为综合的办法。据他们所讲,全球化是国际化的一部分,前者更为关注全国经济的一体化,而后者鼓励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与一体化,并在包括文化、国际准则和标准等所有问题上使用相同的语言。尤其是鉴于消除贫困和不平等要求采取综合的多部门的措施,这个办法就很吸引人。一位作者聪明地说:“21世纪面临的更大挑战是推进市场和社会二者之间的平衡--它将继续释放私营企业的创造能量而不侵蚀合作的社会基础。”
四、在加强人权尤其是经济和社会权利方面,国家机构和国际机构的作用
正如我前面所说,反对将经济和社会权利纳入宪法的论据之一是因其缺乏精确性。一些人认为许多国家没有把这两种权利纳入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其不够确切。幸运的是,联合国近年已经注意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联合国明确了尊重、保护和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前面所提到的“林堡原则”和“马斯迪克特准则”也有助于明确经社文公约中所包含的经济权利的内容和何为侵犯经济权利。由此看来,各国不再有理由不把这些权利纳入各自的宪法。正如我前面表明,南非已把这些权利载入宪法,宪法把监督这些权利的责任赋予了南非人权委员会。根据宪法,委员会有责任每年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向它提供他们为实现住房、保健、食物、饮水、社会保障、教育和环境等方面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并且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委员会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对法院的补充。作为人权委员会的成员,我们面对的挑战是确保在履行宪法规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时,警觉地留心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并帮助他们得到适当的赔偿。然而我们在完成这个任务时必需与民间社会的机构紧密配合。我们也同样警觉地留心国家机关有违犯尊重、促进和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的行为。
五、结论
有人就人权的演变做了如下评论:“最初,‘人权(rights of man)’确实只是白种男人的权利。美国经历了很长的时期后才把黑人包括在权利平等的概念之内……在这一进程中,用了更长的时间才把妇女包括进去,自此开始,‘人权(rights 0f man)’才向人权(human rights)转变。直到更晚的时候国际社会才承认,不但成人,而且儿童也有作为独立的人的权利。”如果说这个论述值得回顾,那么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我们将会进入一个新阶段:作为政治权利、公民权利的一方面和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另一方面的区别不再被人们记起。我愿以贵国大使在第54届人权委员会上的一段发言结事此文,他说:“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之际,确定上述共同点(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共同点)至关重要,它无疑将为各方共同致力于推动实现经社文权利和发展权提供一个坚实的合作基础”。
这就是21世纪世界所面临的挑战。
(作者系南非人权委员会委员)
文章来源: “面向21世纪的世界人权”国际研讨会 199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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