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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主权]略论人权与法权、主权
 
作者: 林华   发布时间: 2006-10-25 16:07: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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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问题,是历史上被资产阶级学者们搞得很混乱的问题,也是当今世界上引人注目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们的教科书和报刊杂志刊登有关人权问题的文章甚少,因而人们对什么是人权 , 人权同法律,人权同国家主权的关系怎样,思想上并不明确。某些西方人士借口“人权问题 ”大肆污蔑我国“没有人权”、“侵犯人权”,我们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加以分辨, 理直气壮地给予驳斥。本文试图就人权与法权、主权的关系问题,谈谈初浅看法,抛砖引玉 ,以求对人权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人权的起源和概念

  1人权思想的起源
  
  人权(human rights)思想,最初起源于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 自 然权利学说。洛克所说的自然权利,说的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包括人的生命权、平等权、自 由 权和财产权。他认为人的生命是上帝赐予的,人生来就平等地享有生存权(生命权);人的自 由是保卫生命、追求财产的前提;人的财产是维护生存和享受自由的基础。生存权、人身权 、平等权、安全权、自由权、财产权、反抗压迫权、追求幸福权等自然权利,人人都享有, 不受侵犯。后来,法国的卢梭和美国的潘恩都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后人将它 翻译、归纳为“天赋人权学说”。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阐述了人权思想的起源和主要内容 ,对后世的人权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无论是洛克还是卢梭、潘 恩,都把人权看作是高于一切社会规范的最高法则。当回答自然权利的来源时,他们最后都 归结为“人类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这显然是唯心的。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natural right”这一词条译为“天赋人权”,有欠准确 ,应当译为“自然权利”才更符合洛克自然权利说中基本内容的本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 神圣家族》一文中曾引过黑格尔的一句话:“‘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产生的。” ①

  这也反映了把“自然权利”译为“天赋人权”是不妥当的。

  2人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人权并非从来就有的。在原始社会,由于劳动工具极其简陋,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在原始 大自然威力支配下,人们只有靠集体劳动,共同防御自然灾害和抵抗野兽的侵袭,才能勉强 生存,过着极端艰苦的生活,个人根本没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权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 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②

  当时不可能产生权利的观念,自然也不存在人权。在奴隶制社会,奴隶被当作“牲畜”,是 “会讲话的工具”,奴隶主对奴隶可以买卖、赠与,可以任意鞭打、折磨、杀死,连生命权 、人身权都没有。在封建社会,农民(或农奴)虽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有自己的私有经济和 家庭,但他们依附于地主及其土地上,加上封建等级特权的压迫、剥削,无财、无钱、无权 ,也根本上无事实上的平等、自由可言,因而也不存在人权。

  到了中世纪中后期,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大规模的贸易,商品所有者必然要求拥 有以平等的权利进行商品交换的自由;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场主也要求有足够的工人以“平 等”的权利“自由地”签订出租劳动力的合同;商品交换中通行的等价原则,也要求有平等 的权利。这些就是以财产和商品为中心的财产所有权、平等贸易权、自由支配权。但是,这 些自由、平等的要求,到处都受到封建专制特权制度的严重束缚。新兴资产阶级为了扫除发 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障碍,就必须用自由、平等权利来号召农民参加反封建的斗争。恩格 斯指出:“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 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虽然这一要求是为了工业和商 业的利益提出的,可是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权利……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 然地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 ③

  因此,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内容的人权,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决定于并服 务于商品经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建立资产阶级政权以后,自由、 平等的要求就发展为人权立法,人权随之便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被肯定下来,使基 本人权成了该国的法定权利。可见,经济原因是产生人权理论的根本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 因,因为近代欧洲的思想文化运动的发展,也给人权理论的产生和广泛传播起着重要的影响 。

  3人权的概念

  什么叫人权?历来说法不一。我认为要正确回答它,至少要搞清以下三点:

  第一,人权的主体是什么?有的人说是公民,有的说是人民,有的说是一切人,还有人说只 能是个人。我认为人权的主体应当是个人和集体。个人是指有生命的任何一个自然人,包 括一国的某个公民和非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集体是指作为群体的公民、人民、民族、 种族等。所以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个人人权是集体人权的组成部分,没有个人 人权也就形不成集体人权;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集中代表,没有集体人权,个人人权就得 不到体现。

  第二,人权指的是哪些权?笔者认为,人权首先是指各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 治权利和自由,如当家作主权、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权以及言论、出版、 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权等。此外也指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法享有的 某些权利。其次是指公民及无国籍人的经济文化权、劳动休息权、社会福利权和生命健康权 等。第三是指世界人民的反对侵略干涉,维护世界和平权,殖民地国家反抗压迫的民族独立 自决权,第三世界国家摆脱剥削和贫困的社会经济发展权等。上述三类人权中,有集体人权 ,也有个人人权;有公民人权,也有非公民人权;有国内人权,也有国际人权 。

  第三,人权有无阶级性?人权,原本是指道德意义上的权利。人生来应有哪些权利,开始是 从道德观念出发来作回答的。所谓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 、公正与偏私等等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称。在阶级社会,道德从总体和本质上看是有阶 级性的,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和被统治阶级的道德。统治阶级的道德内容是同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法律内容相一致的。不同的道德观决定了不同的人权观,基本上有两种:马克思主义人 权 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资产阶级人权是由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私有财产权所决定的资产阶级特 权。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人权本身就是特权”④。又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⑤

  列宁也一针见血地指出:资产阶级自由、平等、人权都属 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范畴,“它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 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⑥

  资产阶级通过立法和司法,不断扩大本阶级的政治权利,侵犯甚至剥夺被统治阶级的人权。但同时 也 不否认,道德在非主要、非本质的方面,不同阶级的道德也会有某些共同点,如尊老爱幼、 孝敬父母、扶难救急、讲究礼貌等,是没有阶级性的,因为其中包括任何社会要存在和发展 , 社会公共生活要正常运转都必须具备的一些思想和行为准则,所以人权的有些内容也是没有 阶级性的,如生命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不同国家,客观上也必然存在某些基本相同的人 权内容。如果否认了这点,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签字、1976年生效的《公民 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就不可能产生了。

  我们还可以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来分析人权的阶级性。从根本上看,人权的原意是道德 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马克思曾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客观 实际上有时权利与义务却是矛盾和分离的,也就是说,应然并非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 如按洛克的自然权利说,人生来应有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但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广大 奴隶和农民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权利,这就是矛盾。所以,仅从人具有自然属性和应有权利去 研究人权问题是不够的,往往看不清本质,甚至会出现无法说清的矛盾。只有同人的社 会属性和法定权利结合起来研究人权问题,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一定社会的阶级的人,为 了生存和发展,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过程中,必然反映一定阶级的利益关系,表现为追 求一定利益的需要,这通常就是人权。社会在发展,人的利益需求在发展,人权也必然发展 。资本主义人权制度至今已有二三百年的历史,在其发展过程中,人权标准和范围有所扩 大,人权状况有所改善,人权制度日益法律化,人权保障程序逐步健全,这是全世界人民共 同斗争的结果,是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力水平提高的结果,也是世界人民尽了大量义务甚至 牺牲为代价而取得的成果。尽管资本主义人权制度有一定的历史作用和进步意义,但也不该 忘记它的本质和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人权制度的改良和改善,是以不触动资产阶级的根本 利益(资产阶级政权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及剥削制度)为大前提的。这是我们理解人权的阶级性 所必须牢记的。

  根据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给人权下个定义:人权是指个人或集体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 应享有的基本政治权、经济文化权、生命健康权以及反抗侵略、压迫的独立自决权和摆脱剥 削、贫困的经济发展权等。

  二、人权与法权

  1法权与政权的关系

  所谓法权,即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 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法权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十分密切。一方面表现为法权离不开政权,没有无政权的法权。政权 的性质决定法权的性质。政权的强制力是法权实现的保障。另一方面表现为政权离不开法权 ,没有无法权的政权。政权的性质和任务,要靠法权来确认和保障;政权机构体系的建立和 改革,要靠法权指明方向和具体规定。有法,国家则治、则兴;无法,国家则乱、则亡。

  2人权与法权的关系

  人权与法权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人权的外延大于法权。人权通过法权,以公民权的主要 形态使自己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权无疑是 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映在法权上。由于国家本质不同,加上 各国历史情况、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执政党政策、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法权也会 不同,但都包含着基本人权的内容。另方面,法权的内涵决定着人权的内涵。一国法权的阶 级性决定着该国基本人权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法权,也没有超阶级的人权。

  人权和法权的具体关系,还可以从以下三点加以说明:

  第一,人权是法权的前提和基础。以平等、自由、民主权为例,我国广大人民在旧社会没有 平等权、自由权,没有争得民主建立自己的政权,就不可能创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权。人权 的基本内容是法权内容的基础。

  第二,法权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权的形式存在才有其现实意义。基本人权必 须法 律化,即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的权限和程序,把人权的基本内容运用法律形式加以明 确规定,并加以保障。法权是人权的主要存在形态,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资产阶级法权 是资产阶级人权的保护神;社会主义“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在国际上,人权的国 际标准需要由国际公约来体现和保障,不能离开国际法权来谈国际人权。哪里没有法权,哪 里便没有人权。如果法权遭到破坏,则人权就会遭到践踏。

  第三,法权对人权既保障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有保障和限制两个 方面的规定。如第2条规定:“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 本法规定,予以保障”。第15、18、19条还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同时,第4条规定:“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 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 条还规定了“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等限制措 施。1989年,方励之向学生宣扬什么“民主、民主,就是以我为主,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才是自由”。其实,不受任何限制的民主、自由是不存在的。人权高 尚并非不受约束;自由可贵不可为所欲为。离开专政和集中讲民主,离开法律和纪律讲自由 都 是完全错误的。早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4条就规定:“各人的自由权利的行使, 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国卢 梭早已说过:“唯有服从人们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人权 公约》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罢工权利,但以其行使符 合国家法律为限。”现今法国法律规定:“在公用道路上集会,被视作非法聚集,可以武力 制 止,参加者要处罚款3至20法郎。”英国法律规定:“和平游行不能堵塞街道和无视别人的 权利。违反禁令或煽动参加这种游行的,可以判罪。”

  从上可见,任何国家,人权都既受法权保障,也受法权限制,我们必须自觉地接受法权的约 束,反对权利滥用。如果只要保障不要限制的话,只会造成无政府主义和社会动乱的严重恶果。

  3我国的人权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同资本主义人权制度有本质不同。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的,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在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人权制度的核心。

  建国以来,我国除宪法外,还制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共12000多件,从立法上 作了许多人权保障的规定:在政治权利方面,有人民当家作主权,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等;在保障人身权利 方面,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通信自由权、知识产权和环境权等; 在经济财产权利方面,有经济平等权、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等;在劳动和社会权利方面,有 劳动权、安全和健康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在文化教育权利方面,有受教育权、科学 研究和文艺创作自由及文化活动自由权等。在司法上,为了保障人权的实施,我国设置了各 种保障机构,规定了详细程序;为了排除障碍,防止人权被侵犯,国家法律授予公民检举权 、控告权、起诉权、辩护权和申诉权等等。此外,我们还建立健全了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 障人权切实实现的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和党的监督等,对于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行为加以法律制裁。因此,我国的人权保障是真实的,实事求是的,有物质和法律保障的, 完全能够实现的,不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立法一套,司法另一套;舆论宣传一套,实际做 的另一套,往往开空头支票,具有很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不容否认,任何国家人权的具体实现,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因素 的制约和影响。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不发达,生产力落后,只能提出和实 行与之相适应的人权保障措施。如果照搬西方的人权,追求超越现实的人权,那只不过是幻 想。我们清醒地知道,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尽管有许多优越性,但仍有不完善之处。我们 今后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学习、研究和宣传,完善人权立法和人权司法工 作,铲除封建等级特权观念,增强干部群众的人权意识,清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对人权理 论的影响,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制度,切实保障人权的完全实现。

  三、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1什么是人权国际保护

  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灾难,全世界人民普遍要求维护世界和平,尊重各国 主权,切实保护人权不受侵犯。1948年,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96 年又通过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各地区国家间也先后签订了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1950年 欧洲各国缔结的《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公约》,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组织 也不断出现,我国参加了若干专门的人权公约,1982年我国成为国际人权委员会的正式成员。

  根据国际人权文件的规定,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在主体上,既有个人人权,又有集体人权 ;在内容上,既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又有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还有国家的独立自决权和 发展权。人权的国际保护形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联合国系统的保护,适用于所有联合国成 员国;二是区域性的保护,仅适用于该区域的人权公约签订国;三是国际法所要求的国内法 的保护,这是最基本的保护。人权国际保护大量的主要依靠各国国内法的保护,这是人权国 际保护的最可靠的基础。没有国内法的保护,人权国际保护基本上就会落空。人权国际保护 的方法主要有:报告制度、国家控告制度、个人申诉制度、审议制度等。在危及国际和平与 安全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制裁的方法,但不能滥用。

  根据人权国际保护公约,综合保护对象、形式和方法,我们可以给人权国际保护下个定义: 所谓人权国际保护,就是指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承担一定的 国际义务,对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建立一定的制度和措施,对侵犯人 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2国家主权高于人权

  当前在某些西方人士的“人权攻势”面前,我们很有必要弄清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现代国际法中的人权概念,不仅指个人或集体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经济、社会和文 化等权利,而且包括殖民地国家和人民争取独立斗争的自决权,还包括第三世界国家为摆脱 剥削和贫困所享有的发展权。这是国际法中人权概念的新发展,显然是有利于殖民地、半殖 民地国家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反对帝国主义、争取主权独立和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和繁荣的。

  但是,西方某些人士,以“人权国际化”为借口,制造人权必须统一由国际保护的舆论,把 原 属于一国内政管辖的事情硬纳入“国际保护”之列而横加干涉,特别是把矛头集中对准社 会主义国家,表现为一国别有用心地歪曲事实,制造谎言,控拆另一国“侵犯人权”,滥用 制裁措施。实际上并非别国真的侵犯了人权,而只不过是暴露了那些人干涉别国内政、妄图 实行和平演变的真面目。

  应当指出,从人权的内容来看,人权本质上基本是国内法权问题,应属国内法管辖。各国根 据其具体国情,对人权的内容以及保障和限制措施,都应由本国法律作出规定,由各国自己 去解决,不容别国干涉。我们认为,人权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的。人权依赖于国 家主权,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我们反对任何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借口“保护 人权”去干涉他国内部事务。我们持这种观点并不否定人权国际保护的必要性。因为在国际 上的确客观存在某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如有的国家采取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实行种族 歧视、种族隔离、灭绝种族、贩卖奴隶,采取极不人道的手段大规模驱赶和迫害难民,使用 暴力劫持人质,进行国际恐怖活动等等,这些都是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严重侵犯人权的国 际犯罪行为,根据国际法原则,各国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一切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理应采取 必要措施加以防止和惩治,这当然不是干涉内政。我国一贯尊重基本人权,遵守国际合作, 参加了联合国人权机构的活动,签订了国际人权公约,在国际会议上揭露和谴责一些国家对 阿柬的侵略以及南非种族隔离政策和以色列的侵略扩张行径,呼吁国际社会采取一致行动和 有效措施对南非种族主义政权进行制裁。

  总之,国家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人权原则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原则,只有 在尊重各国国家主权的基础上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在丧失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情况下是没有 人权可言的。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也只有通过各国国内法的实施才能得到实现。不尊重各国 的国家主权,也就谈不上人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因此,国家主权高于人权。我们既要维护基 本人权,更要捍卫国家主权,这是我国一贯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3“人权无国界论”的实质

  西方大国中,有人大造“人权无国界”的舆论,甚至提出为了保障人权就必须限制和取消 国家主权的主张。“人权无国界”的主要依据是说人权有共同标准,否则就不可能通过《世 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也不可能在人权问题上进行某些国际合作和履行共同的 国际义务。他们把国家主权看成是实行人权的障碍,要加以限制和取消,这显然是非常错 误和十分有害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根本上讲人权是有国界的,人权本质上是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主权问题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人权观不同,对人权的政策也就不同,什么是人权,人权的内容有哪 些,都需要通过各国的法律加以确认并保障实施,因此,各国的人权标准不可能完全相同的 ,也就是没有完全共同的人权标准。至于国际人权公约,那是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签订的, 许多国家对其中某些条款有分歧,只好发表解释性声明,持保留态度,这正说明各国加入条 约都是根据本国自身利益及其对内外政策来决定的,在国际上并不存在各国普遍接受的“共 同人权标准”。如果说有什么共同的人权国际标准的话,那就是不允许任何国家借口“人权 国际保护”去侵犯他国主权和干涉他国内政。这个共同标准早已明确写在《联合国宪章》上 :“本宪章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1970年联合国通 过 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庄严宣告:“任何国家或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 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因此,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 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由此可见,“人权无国界论”的实质 ,就是以一种虚构的“人权标准”作为借口,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是对国际法的 粗暴践踏和破坏。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5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5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34页。
  ⑥《列宁选集》第3卷,第630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文章来源: 《中山大学学校》(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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