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 朱瑞基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及其人权卫士们由于用抽象的、孤立的和片面的观点看待人权,因 而也就必然地否认人权和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以及人权必然从属 于国家主权的基本政治观点。对此,他们把人权和国家主权对立起来,只承认人权,否认国 家主权,否认国家主权对人权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甚至极力鼓吹“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无国界”以及“人权问题不再被认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并扬言“国际社会 ”“有权进入一国境内去保护人权和解放灾难”。
在回答和批驳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及其人权卫士们的这些谬论时,首先必须搞清楚国家主权 这个概念。按照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即一切国家,无论种族、大小、强弱,其主权一律 平等。一国的国家权力在国内是最高的,具有排他性,即在主权国家内不得有任何其他权威 行使主权的权利;在国外是自主的,具有独立性,即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自由决定其对内 对外事务,他国不得干涉。
马克思主义进一步从“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一视角揭示了人的本质,即人的本质 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也就必然地承认人权和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这种联 系具体表现为:第一,人权和主权是相互依存的,历史上和现实国际社会中,没有无人权( 一定阶级)的国家主权,因为任何国家都是有其居民并为一定阶级服务的政治工具;也没有 无国家主权的人权,因为任何人权(阶级权)总要通过国家予以认可和保障。第二,在人权和 国家主权的相互联系中,二者不是对等的,其中国家主权占首位,起主导作用。因为国家主 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如果丧失了国家主权,也就丧失了人权的基础,因而也就 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还是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等,都将丧失其基本的保障。第三,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而不能凌驾于国家 主权之上。就是说,国家主权不仅不是实施人权的障碍,而且是实施人权的重要保障。第四 ,人 权和国家主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就是说,国家主权获得独立,即各国人民自由选择的经 济政治模式和发展道路得到尊重,才能确保和发展个人人权和其他基本人权;同样,个人人 权和其他基本人权获得充分发展,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也才有利于促进 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从而增强国力,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威望,在国际事 务中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自己的主权。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和主权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理 论,被人类历史,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因而获得了国际社会有识 之士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认同。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不仅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也不符合历史、国 际法和现实。
首先,把人权和主权对立起来,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不符合历史事实。近代史上比较典 型的美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虽然分别在他们制定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美 国)和《人权宣言》(法国)中,都把人权放在重要的甚至首要的地位,但在实际上,即在 他们制定人权宣言之前,就已经解决了国家主权或国家政权问题。例如,从1789年7月14日 法国革命人民攻占巴士底狱到《人权宣言》获得通过的一个多月里,法国资产阶级已经夺得 了包括巴黎在内的国家政权。在美国资产阶级制定《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的13年前,即在美 国人民开始进行独立战争的时候,资产阶级代表人物首先制定了《独立宣言》。在《宣言》中,虽然也宣扬了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但占其首位的或作为人权前提的则是其国家主权或 独立权。《宣言》在列举了英国殖民者的种种罪行之后,庄严宣告:“这些联合殖民地从此 成为、而且理应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它们解除同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作为自由独 立的合众国,它们享有全权去宣战、〖HTXL〗NE6C5和、缔结同盟,建立商务关 系,并采取其他凡独立 国家所理应采取的行动和事宜。”可见,决定《宣言》本质的是国家独立权、自主权,所以 在《宣言》前面冠之以“独立”一词,这就是《宣言》的实质所在。这就是说,无论是美国 还是法国,都是在资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或国家主权的前提下,才能把人权提到其议事日程上的。
其次,“人权高于主权”不符合国际法。在欧洲近代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国际法,其 核心内容 就是国家主权。可以说,国家主权原则是同资产阶级国家与生俱来的。1934年生效的蒙得维 的亚《国家权利和义务公约》第1条就规定:国家的要素包括:(1)居民;(2)领土;(3)政府 ;(4)独立(或主权)。在这四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要素中,许多法学家认为,独立或主权 是决定性的因素。①
因为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否认国家主权 原则就是否认现代国家法的基石。没有主权国家,国际法就无立足的基础,因而也就谈不上 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国内实施。1945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的《国家权利义务草案》中就提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国享有独立主权,因而有权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选择,不接受其他 任何国家之命令。
“第二条 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公认享有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
“第三条 各国对任何他国之内政或外交,有不加干涉之义务。
“第四条 各国有不在他国境内鼓动内乱,并防止本国境内有组织鼓动此项内乱活动之责任 。
“第五条 各国有与他国在法律上平等之权利。”
面对上述这些规定,西方“人权卫士”们大谈特谈“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理 论,只能是对国际法准则的公然无视和践踏!
再次,“人权高于主权”也同现行国际人权公约相悖。现行国际人权公约也是把国 家主权放 在优先地位,并且是实施人权的前提。《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在行使其权利 和自由时 ,要“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并且其目的是要“保证旁人的权利和自由得到应有的承认和 尊重”(第29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承认公约所规定的 权利的同时,得对此等权利加以为促进社会总的福利目的而规定的法律限制(第4条)。《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承允“遇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尚无规定时” ,“各依本国宪法程序……制定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2 条)。《欧洲人权公约》也指出,“人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权利的行使 “带有责任和义务,得受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限制或惩罚的约束”(第10条)。1981年 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36/103号决议再次通过的《不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的宣言》中,还特 别针对人权问题规定:“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施加压 力或在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和混乱的手段。”由此可见,国际人权 公约所规定的人权也不是如“人权卫士”们竭力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相反,是主权高 于人权。同时,在各缔约国实施人权时,非但要通过各缔约国国内立法措施来实现,而且还 要受到各缔约国法律的某种程度的制约。这就充分地体现了尊重各国主权的意向。美国法学 家亨金指出:“在当代民族国家的国际秩序中,人权只能按照国内法在本国社会享受。国际 法的目的只是影响各国承认并接受人权,让各国在本国宪法和法律上反映这些权利,并通过 国内制度尊重并保证人权得到遵守,把人权纳入国内生活方式中。”②
第四,无论是在人权遭到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上,还是在对侵犯人权的罪犯的惩处上,都 必须依赖国内法律来实现,即也不是“人权高于主权”。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投诉人的补救权利,由主管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裁定,或由该 国 法律制度规定的其他主管当局裁定。”《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规定,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 体制内确保酷刑受害人得到补偿。上述两个公约还规定,国际人权事务委员会或禁止酷刑人 权委员会只有在缔约国声明承认其有权接受或审议指控该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人权投诉时,才 能接受受害人或其代表国送交的来文。否则,委员会对来文不得接受。此外,在对侵犯人权 罪犯的惩处上,《灭种罪公约》第6条就规定,凡被指控灭种罪者,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 的主管法院审理。《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按照国内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其第7条还规定,对犯有公约所述任何罪行的个人实行不引渡即应提交当地国主管当 局起诉的原则,由后者根据本国法律作出判决。
最后,以“人权国家”自居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在涉及他们国内人权问题的时候,也不承认“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观点和做法。美国法学家亨金在谈到美国对待国际人 权公约的态度时认为,国际公约中如果有与美国宪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条款时,美国必然拒 绝加入或作出保留。且不说美国至今仍拒绝联合国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 利公约》等,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其第20条规定“禁止战争宣传和一 切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同美国宪法中的所谓言论和新闻自由相抵触,故美 国予以保留。直到在该公约通过26年后的1992年,才迫不得已地批准加入。此外,美国还规 定,国际公约中如果有美国宪法所没有规定的权利,那么在国会为履行该公约而制定相应的 立法之前,“不能自行生效”,美国法院也不得援用。为了“使‘条约与现行国内法规定协 调一致’”,美国对国际人权公约通常必定作出“一系列保留、谅解和声明”。③
这说明美国在对待国际人权公约的态度上,同他们所宣扬的“人权高于主 权”相反,也是以国家主权为前提的。
既然“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既不符合历史,又与国际法、国际人权公约相背离 ,同时也与美国对待国际人权公约不能一致,那么,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什么还如此热衷于鼓 吹此等谬论呢?
第一,鼓吹“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谬论是为了掩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外侵 略、蹂躏异民族、掠夺第三世界的丑恶历史。近代以来的历史表明,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发 展是与其对外(主要是亚非拉地区)侵略和掠夺相伴随的。西方殖民主义者在对外关系上总是 遵循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弱肉强食的政策,并且又总是以保护本国“人权”(实际是侵略 者、冒险者的人权)为幌子,发动对外侵略和掠夺。曾记否,英国侵略者不就是以保护英国 商人(鸦片贩子)的人权和利益为借口发动对中国的鸦片战争吗?无独有偶,二战中日本军国 主义者不也是以其军人“失踪”的所谓人权问题为借口发动全面侵略中国的最野蛮战争的吗 ?可 以说,资本主义文明史的另一面,就是其发动对外侵略和掠夺的丑恶史。马克思曾经指出: “当我们把自己的目光从资产阶级文明的故乡转向殖民地的时候,资产阶级文明的极端伪善 和它 的野蛮本性就赤裸裸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因为它在故乡还装出一副很体面的样子,而一到殖 民地就丝毫不加掩饰了。”④
在这方面,美国更是个典型。据史学家统计,美国自1 776年建国以来的200多年的时间里,就发动了70多起对外侵略战争,惨死在美国枪炮之下 的外国平民不计其数。长期以来,美国在世界各地设有许多军事基地,驻军达数十万,犯下 了诸如强奸、打人、杀人等许多侵犯当地居民人权的罪行。仅以韩国为例,1967年以来,驻 韩美军所犯下的加害当地民众的强奸、打人、杀人等案件已达349万起,平均每天达3起之 多。如此对外侵略和掠夺的不光彩历史是“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高论掩盖和抹杀不了的。
第二,“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谬论是西方资本主义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在 其露骨的炮舰政策失灵以后,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通过斗争获得独立以后,为制造干涉别国 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内政的借口,推行新殖民主义的又一卑劣伎俩。二次大战结束以后,亚 非 拉各国人民经过艰苦的斗争,挣脱了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压迫,获得了国家的独立 和民族自决权。这是西方帝国主义不愿看到的事实。但是,帝国主义的本性决定了他们决不 甘心丧失其在亚非拉地区的特权地位,他们必然地要采取同以往大不相同的新殖民主义的各 种 办法,以便继续维持他们在这一地区的特权和利益。“人权外交”便是他们推行这种新殖民 主义的有效手段之一。因为只有挥舞“人权”的指挥棒,才能找到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美 国布什政府时期,负责人权事务的助理国务卿理查德·希夫特曾露骨地宣称:由于人权是美 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工具,如果加入更多的国际人权公约,“我们向那些坚持视人权为内政的 政府发起挑战时就更加理直气壮”。布热津斯基也直言不讳地说:“倡导尊重人权影响巨大 ,意义深远……人权是现今时代最有吸引力的政治概念。西方大声疾呼尊重人权,已使所 有共产党国家处于守势。”⑤
第三,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谬论,实质上就是为了推行强权政治和霸 权主义,对拒不接受他们这些谬论的国家横加指责,滥施经济制裁,施加政治压力。近五年 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以“人权外交”为政治工具,一而再再而三地把所谓人权委员会 变成了“审判”发展中国家所谓人权问题的“法庭”。自1992年以来,人权会议在国别人权 议题下审议了67个国家,通过了58项国别人权决议,全部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1995年,发 达国家的一名代表在发言中一口气点了51个国家和地区“侵犯了人权”,仍然全部是发展中 国家。特别是美国更是盛气凌人,它的国务院几乎每年都要发表《人权报告蓝皮书》,基本 上根据莫须有的“事实”,对所谓“人权状况不好”的国家进行指责。1997年1月30日,美 国国务院再次发表1996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对194个国家和地区的人权状况妄加评论和 指责,中国当然是其造谣中伤、曲解丑化的对象之一 。所有这些,都是借口人权,否定主权,推行强权,并以此为手段达到推行霸权主义的目的。
中国人民从自己的100多年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惨痛历史经历中,深切地体验到西方资产阶 级 所宣扬的“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高论是什么货色,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后果。 近代以来的中国历史,主要就是西方帝国主义对中国进行侵略、掠夺和中国人民为反对西方 列强侵略掠夺、争取国家主权和独立而进行斗争的历史。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中国的 落 后和中国政府的腐败无能,西方列强先后对中国发动了大小数百次侵略战争,强迫中国签订 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疯狂掠夺中国财富,侵占和瓜分了大片中国领土,使中国变成了一 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国家。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强盗逻辑的必然结 果。这种既丧失国家主权又毫无广大人民“人权”的惨痛史实深深地教育了中国人民,使 他们认识到,只有起来进行斗争,才能对外争得国权,对内争取人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下,中国人民经过几十年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在1949年推翻了压在自己头上的三座“大山 ”,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十年,特别是 改革开放的10多年来,中国人民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集中主要 精力致力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科技文化的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人民不仅其 人权状况取得了全面的改善和发展,而且综合国力也有了很大增强,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威望 也更加提高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惨痛历史和新中国的巨大成就告诉我们,正确对待人权和主权及其关系问题的原则立场和态度是:
其一,在维护主权的前提下,尊重、保护和发展人权。还在新中国刚刚诞生之际,中国政府 就庄严地向全世界宣告:“中国必须独立,中国必须解放,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 做主张,自己来处理,不容许任何帝国主义国家再有一丝一毫的干涉。”⑥
在此基础上,中国为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特别在改革开放以来的10多年,中国在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人权事业上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同 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实施。自1981年起,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包括 《发展权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的起草工作组。在这些工作组会 议上,中国代表提出的意见和修正案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其中不少被有关国际人权文书采纳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已经加入《防止歧视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国际公约》、《关于难民地位 公约》等18个国际人权公约,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条件,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发展 本国和国际的人权事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其二,在保护和发展人权的同时,维护本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和抵制强权和霸权。中国信 守自己倡导并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反对他国以所谓人权为借口干 涉我国的内政以维护我国的主权,也决不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所涉及的人权问题。中国历 来都坚决支持各国人民反对外国侵略和占领的斗争,赞成联合国审议外国侵略、占领别国所 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问题,主张一切外国军队撤出被占领国家和地区,主张让有关国家的 人民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自己选择其发展道路和决定自己的命运。中国一直呼吁各国在 参加联合国人权机构活动时,要以《联合国宪章》为依据,为维护和促进人权发展进行平等 交流和合作,对于以人权为借口,以势压人、欺人,强行向别国推销自己的人权标准和政治 模式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径,中国将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继续进行坚决抵制。
注释: ①布朗利:《国际公法原则》(第三版),第76页。 ②默隆主编:《国际法上的人权、法律与政策问题》,第25、53页。 ③默隆主编:《国际法上的人权、法律与政策问题》,第25、5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251页。 ⑤《求是》1992年第7期。 ⑥《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65页。
文章来源: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