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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人权无国界论” 严 峰
人权问题,是当今国际政治斗争的一个重要领域。某些西方大国以人权为幌子,对社会主义 国家搞“和平演变”,干涉发展中国家的内政,他们还提出了种种“理论”来蛊惑人心。本 文就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作一些探讨。
一、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的产物
有些西方人士认为,人权是“无国界”的,只要他们认为“哪个国家侵犯了人权,就可以到 哪个国家去保护人权”。他们根本不承认人权主要是主权国家管辖的事务。人权果真是“无 国界”的吗?!我们只要看一看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这种观点是本末倒置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曾引用黑格尔的话说:“‘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 地产生的。”① 原始社会生产力很低,没有私有制,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时根本谈不上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此也不存在人权概念。在奴隶社会,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在奴 隶主阶级内部出现了权利和人权的萌芽,但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根本没有人权可言。在封建 社会,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并认为国王的权力是神授予的,任何人也不能反对,广大 的人民大众处于无权的地位,那时也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的产物。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如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弥尔顿、洛克,法 国的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为了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 在民”的思想,用人权来批判王权和神权。这个时期最著名的人权文献,是美国的《独立宣 言》和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这两个《宣言》把“天赋人权 ”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具体化和法律化了。它向人民宣告:“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 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人民这些权利,才成立政府,而政府的 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任何政府损害和超越了人民授予它的权力,人民就有权推翻这个政府 。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在反对宗教迷信和反对封建统治方面曾经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资产 阶级所要求的人权,只不过是“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是 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权力。
人权发展的第二阶段,是同劳动人民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反对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联系在 一起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抽象的和绝对的,而是具体的、阶级的。在世 界上,有了剥削阶级的人权就没有被剥削阶级的人权,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主张用劳动人 民的权利取代剥削阶级的特权。这个时期最有代表性的人权文献,是1918年列宁主持制定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宣言》破天荒地第一次宣布:“俄国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 共和国”,“中央和地方的全部政权均归这些苏维埃”;苏维埃的“基本任务是消灭一切剥 削人的现象,完全消除社会阶级区分,无情镇压剥削者,建立社会主义组织,使社会主义在 一切国家中取得胜利”。《宣言》提出,要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实 行 普遍义务劳动,武装工农,保卫劳动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个《宣言》还谴责 帝国主义战争和对殖民地人民的奴役,主张“废除秘密条约”,实现“以民族自由自决为基 础”的“不兼并不赔款的民主和约”。② 除此以外,1919的《魏玛宪法》和1923年的《日内 瓦宣言》,还提出了男女平等、组织工会、保护儿童、保护知识分子的劳动等权力。所有这 些,都突破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局限性,它不仅仅是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
人权发展的第三阶段,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现在,人权问题由国内发展到国际,由个 人发展到集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不仅在国内实行法西斯恐怖政 策,而且对外进行侵略扩张,实行惨无人道的灭绝种族政策。这种惨痛的历史教训,使世界 人民认识到,单纯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不能防止这种危害人权的悲剧重演的,必须动员世 界人民、成立世界组织、制定世界人权法律来约束这种侵犯人权的罪行。这样使人权从国内 走向世界领域,由此产生了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在这个期间,联合国制定和通过的有关人 权文献大约有60多个,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献是《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两个 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 民族自决、反对种族隔离、不干涉各国内政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等方面的宣言、决议和议 定书。《联合国宪章》宣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 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 则中特 别强调要“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③
在《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人权保障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政治 权利,而且还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的权利,而且还包括国家、民族的 集体权利。这样,使人权的内容更丰富更全面了。
在战后,人权从国家内部管辖的事务进入国际领域,是否表明人权已经没有国界了呢?当然 不是,在现有的国际人权文献中还没有这样的规定。《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明确规定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不要求会员国 将该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④
什么是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件呢?这是国际上争论不 休的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仔细阅读一下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 义务宣言草案》,就不难找出答案。《宣言草案》指出:“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 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各国对其领土以及 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有行使管辖之权。”⑤
这就是说,在现代,人 权虽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它主要还是国内管辖的事务。第一,人权国际保护,只有主权国 家的法律确认,承担国际义务,人权国际保护才能实现,否则国际人权公约在主权国家就没 有效力。第二,人权国际保护,必须要尊重国家主权平等这个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如果违 犯了这条基本原则,必然要出现借口人权问题干涉他国内政,破坏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
我们从人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便可看出,人权在历史上是由主权国家产生的,在现代它主要 是由主权国家管辖的事。在霸权主义还存在的今天讲什么“人权无国界”,只能是为强权政 治张目。
二、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
有些西方人士认为,随着世界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人权已经国际 化了,因此人权应当高于主权。这也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观点。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 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 法原则之宣言》)中指出,“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根本原则,“唯有各国享有主权并 在国际关系上充分遵从此一原则之要求,联合国之宗旨始克实现。”⑥
这就是说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础,离开它,其他国际原则就无从谈起。
我们知道,所谓国际关系原则,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国际法规定的正确处理主权国家之间关 系应遵守的原则。在这些原则中,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原则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如互不 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民族自决权原则等等,都 是从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离开主权平等原则,其他原则既不能产生,也不能存在。人 权原则也是如此。
当人权问题进入国际领域以后,尊重人权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关系原则。但它同主权平等原则 的关系,是根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关系,是从属于主权平等原则的。一个国家如果沦为帝国 主义的殖民地,丧失了国家主权,还有什么人权可言。当然,在当代由于国际交往的增加, 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愈来愈密切,人权的国际因素在增加。所以,现代人权包括国内和国际两 个方面。在人权的国内方面,是由主权国家管辖的事,包括制定宪法,颁发各项法律,规定 本国人民和境内外国人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是一个国际法的常识问题,而且也是人 权最终实现的保证。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 社会的文化的发展。”⑦
因为一个国家人权实现的程度,不仅取决于它的社会政治制度,而 且还取决于它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程度。以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旧中国,广大人民处 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压迫之下,根本无人权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享有高度的民主、自由和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 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不比现代国际人权文献的规定逊色。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受帝国主义、 封建主义的剥削和掠夺,致使经济文化比西方发达国家落后了几百年。解放后的40多年,虽 然在经济文化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仍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享 受的权利不能不受到一定的制约。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在现阶段保护人权的首要任务是 解决11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让人民饿着肚子去讲“自由、民主、人权”, 那是对人民的欺骗。西方国家和国内一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他们挥舞的“人权”破旗 在中国人民中没有号召力,就是因他们不懂得人是要吃饭的,吃饭问题不解决,其他一切人 权问题都无从谈起。
有些西方人士指责中国自由太少了,说什么在17、18世纪欧美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并不比现 在中国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可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还是写上了自由、平等 和人权。不错,这两个《宣言》是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对反对王权、神权及英国 殖民主义者,建立资产阶级在欧美的统治起了巨大的动员和组织作用。但是,这两个宣言除 了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外,规定的公民权利兑现了多少呢?比如美国的〖BF〗《独 立宣言 》宣布:“人人是生而平等的'’,可是占人口一半的广大妇女却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直 到《独立宣言》发表184年以后,即1920年才被迫承认了妇女的选举权。试问平等在哪里?《 宣言》宣布:人人有“生命权和自由权”,可是自从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以来,这里就变 成了屠杀印第安人和奴役黑人的坟墓和牢狱,直到本世纪的60年代美国还有13个州对黑人实 行种族隔离政策。试问生命权和自由权又在哪里呢?在战后,美国自诩为“自由世界 的灯塔”。可是就在这个时期,美国政府和议会发布了“忠诚调查”命令,推行“麦卡锡” 法西斯主义,颁布了“外侨登记法”、“国内安全法”、“共产党管制法”等一系列反共反 人民的法律,直到1990年,还有几十万人被列为外籍意识形态“嫌疑分子”,受到美国当局 的严密监视。试问自由、幸福的权利又在哪里呢?《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本身的局限性和 虚伪性我们暂且不说,就是《独立宣言》中宣布的一些人权条文也被美国的统治者践踏得不 成样子了。如果《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还在世的话,他一定会向世界人权法庭控告这些叛背和践踏《宣言》精神的不肖子孙。
从人权的国际方面来看,也不能离开主权平等原则谈人权。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主权国家承 担和实行国际人权公约义务的结果。如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难民保护权等等。因 为这些人权公约是由主权国家参加签订的,如果没有主权国家参加,就不能产生这些人权公 约。同时,这些人权公约的实现,也是依靠各个主权国家,如果签约国家不采取立法和其他 措施,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就实现不了,国际人权在该国就得不到保护。由此可见,国 际人权实现的程度,取决于主权国家对保护国际人权义务承担和实现的程度。那种认为人权 高于主权的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
人权保护无疑是一个非常动听的名词。可是“闪光的东西不一定都是金子”。有些人专门指 责别人侵犯人权,而自己却不承担人权国际保护的义务。不久前,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就 美国是否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举行听证会。主持 听证会的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的共和党保守派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说,这个公约已经拖了25 年没有批准,现在何必如此着急呢?尽管美国政府代表、负责人权及人道事务的助理国务卿 理查德·谢夫特解释说,此公约只须批准,无须执行,但赫尔姆斯还是一口拒绝。他声称 ,参议院决不批准有悖于美国人权法案的国际公约,并呼吁要“努力捍卫美利坚合众国的主 权”。美国伊利诺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罗坦达也在听证会上支持赫尔姆斯的观点。他 认为《人权公约》有些条款不符合美国宪法,批准它就等于“为世界各地的独裁者提供武器 。”⑧ 美国不仅拒绝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且对《经济、社会和文化 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上种族歧视国际 公约》、《反对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污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等许多人权公约都拒绝参加。为什么一个自称是“人权卫士”的国家而拒绝参 加国际人权公约呢?他们的理由是国内法高于国际人权公约。无数的事实证明,这些人权卫 士们,有两套人权标准,对别国是人权高于主权,对自己是主权高于人权。他们可以任意指 责别国侵犯人权,而自己却不承担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
三、人权国际保护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
人权国际保护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当前在人权问题上斗争的焦点之一。首先是在人权国际 保护的内容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以及人权国际保护文献, 都把集体人权作为人权国际保护的主要内容,诸如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发展权等等。 个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也是很重要的,但这些权利主要是国内管辖的事 。而有些西方人士则认为,人权国际保护的重点是个人的民主、自由一类的政治权利。他们 还常常以西方国家的人权标准来衡量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并横加指责。 邓小平同志说:“什么是人权?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多数人的人权,还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 全国人民的人权,而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⑨
第一,我们讲的人权是绝大多数人的人权,而西方世界讲的人权是资本家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力 ,是少数人的特权。第二,我们讲的人权,不仅仅是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 权利,正如国际人权会议在1968年5月13日通过的《德黑兰宣言》所说:人权和基本自由“ 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⑩ 而资本 主义国家所讲的人权,只许诺人们享有公民和政治权利,致于保障人们实现政治权利的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政府则是不过问的。所以,西方国家宣扬的人权是残缺不全的、虚伪的。
其次,在如何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和国际人权文献也同 西方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一些西方人士认为,既然人权已经国际化了,为了保护人权就 应当限制甚至取消国家主权。如果把话说白了,就是要保护人权,就必须干涉内政;坚持国 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就不能保护人权。这种主张是极其荒唐的。从国际法来看, 它颠倒了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关系。在《国际法原则之宣言》和《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 及其独立与主权保护宣言》中明确规定:“第一,任何国家,不论任何理由, 均无权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外交;第二,任何国家 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胁迫他国,以谋自该国获得主权行使之屈服,或取得任何利益;第三,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意在以 暴力手段推翻另一个国家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涉另一个国家之内乱;第四 ,使用武力以消除一切民族之特性构成对于该民族不可褫夺权力之侵犯以不干涉原则之破坏 ;第五,各国均有权不受任何国家任何方式之干涉,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 不可褫夺的权力。” 人权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相比,它属于一般原则。
西方也有人认为,人权也是一项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其根据是1975年8月1日在赫尔辛基通 过的《欧洲关于指导与会国间关系原则的宣言》。《宣言》指出“与会国承认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普遍意义,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争取和平、正义和福利的基本因素”。我们 认为这个论据在目前还不能令人信服。欧安会通过的《宣言》是一个地区性的重要文献,但 它至今只限于参加欧安会的国家,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取得共识。比如,联合国大会于1981 年12月9日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的宣言》中明确指出:“各国有义务避免利用 和歪曲人权问题,以此作为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在其他国家集团内部或彼此之间制造猜疑 和混乱的手段。”这就是说,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是国际上公认的处理国家之 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原则仅是一般的原则。
从现有的国际人权文献来看,人权国际保护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两者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 。把两者对立起来,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宣扬这种观点的目的 是为某些霸权主义者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制造舆论。在战后,美国是叫喊保护人权 调门最高的国家,同时也是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践踏国际人权最严重的国家。请 看以下事实:
——1947年到1949年,杜鲁门政府插手希腊内战,拨款6亿多美元支持在反法西斯战争中逃 亡英国的希腊政府,扑灭了希腊的人民革命。
——1946年到1949年,美国杜鲁门政府,出资几十亿美元支持蒋介石集团进行反共反人民的 内战;1949年国民党败退到台湾后,仍得到美国的支持,阻挠中国的和平统一事业。
——1950年到1953年,美国盗用联合国名义,发动侵略朝鲜的战争,还派遗第七舰队侵占中 国的台湾和台湾海峡。
——1955年到1975年,美国发动侵略越南的战争,给越南人民和美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
——1962年到1973年,美国干涉智利内政,策动军事政变,使人民选举的阿连德总统惨遭杀 害。
——1958年、1983年,美国曾两次出兵武装干涉黎巴嫩。
——1961年,美国支持古巴的流亡者在吉隆滩登陆,妄图推翻古巴的合法政权。
——1965年,美国武装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侵略格林纳达。
——从80年代以来,美国几届总统都签署密令,反对尼加拉瓜的桑地诺政权,由美国训练和 武装起来的反政府军队,1983年10月公然袭击尼加拉瓜最大的石油库,使几万居民无家可归。
——1989年12月,美国公然出兵入侵巴拿马,把该国的国防军司令押送到美国去审判。
我们从美国这些人权国际保护记录便可看出,西方国家叫喊的“保护人权”的实质究竟 是什 么货色。名曰保护国际人权,实际上是践踏人权,推行霸权。1991年8月,美国公布的《国 家安 全战略的报告》中说:“我们难得有这样的机会——按照我们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理想建立新 的国际体系。”“我们的价值观念联结着我们的过去与未来,联结着我们国内生活与对外政 策,联结着我们的力量与目标。作为一个国家,我们的责任不仅是保护我们的公民与我们的 利益,而且还要创建一个新世界,使我们的理想不但能生根,而且还能开花结果。”美国的 价值观念和理想是什么呢?就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和人权”,就是“政治多元化”、 “经济私有化”、“意识形态西方化”。在战后,美国没有能够用武力打出一个资本主义的 一 统天下,而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手下败将。现在它想用人权这个思想武器来 打出一个资本主义的一统天下。尽管它在苏联、东欧已经得手,社会主义因此而处于低潮。 但是,请不要高兴的太早了。因为历史车轮越出轨道倒转只是暂时的,人权的真理在我们手 里。只要我们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这个强大的思想武器,齐心协力地把国内的事情办好,最 后的胜利一定属于社会主义。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②《世界通史资料选辑》现代史部分,第1分册,第274—276页 ③《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18、819页 ④《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20页 ⑤《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45页 ⑥《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⑧1991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 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11页 ⑩《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87页 《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5页 《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7页。 文章来源: 1991年4月26日《人民日报》《北京社会科学》199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