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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评“人权无国界论”
国际上有人认为:“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人权无国界” ……这些论调的背后,除了意识形态原因作祟外,还在理论上混淆了国外主权与国内主权、 人权的国内保障与人权的国际保护等一系列概念,模糊了人权与主权的质的关系。因此,理 论上澄清是非,实践中作出回答,在当前尤显必要。本文试图从人权与主权的互动性入手, 对一些有争议的相关问题作出法哲学的思考,以唤起学术界同仁的兴趣和重视。
人权与主权在质上不属于相互对立的权利和权力范畴,却处于同一系统下的相同层次。一般 认为,主权即国家主权,作为国家不可或缺的属性,是指一个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 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侵犯或干涉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独立的标志,具有以 下属性:独立性,指国家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最高性,指主权法令只依主权者的意志,不能 依据任何其他人的意志而变化;不可分性,指主权者必须单一,不可被分割;无限性,指主 权不能有任何限制。主权可分为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人权,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诠 释,是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便使每个人在 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照此看来,人权至多是一 种道德权利,与今天我们谈的人权还不完全一致。人权保护包括国内保障与国际保护,由于 人权归根结蒂须由国内法保障,因此,对二者不能等量齐观。
主权与人权的互动性是指人权与主权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辩证性。马克思主义认为 ,人权、主权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受制于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在不同的历 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所有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的和法律 的体系,一切理论的观点,都只有在了解每个相应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后才能了解,而且所 有这一切都是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引导出来的。”① 主权、人权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 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国家和阶级的消亡而日趋消亡。如果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还存在主权、人 权的话,那么,其内容和形式将被赋予新的含义。那种谁先谁后,谁来源于谁的寻根问底 的问题,不但语言逻辑上有毛病,而且容易导致“鸡与蛋”的循环论争,从而使作为答案的 原因又将成为另一个“链条”的结果。一般的现代国家总是由人民或多或少的觉悟、参与,引发专制分崩离析,这就给人一种人权 先于主权,人权产生主权的假象,因而得出主权起源于人权的结论。同样,人民通过暴力与 “非暴力”的方式,获得了政权,以国家的名义将人权载入宪法并辅之以国家的强制力,于 是,又有人据此得出主权先于人权、主权产生人权的结论。究其原因,人权存在着应有人权 与实有人权,法内人权与法外人权的差异。人权文化是各种人权观的混合并随历史演化积淀 而成,虽然最终由经济决定,但却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性和独立性,而论者常常在不同场合以 同一语词不加区分地表达截然不同的含义,怎么不假象环生,谬论叠出?本来,在已界定人 权含义的前提下,类似情形是可以避免的。
在历史的演进中,人民总是在一定的权利要求或人权理想的驱使下,完成自己的使命。而且 人权要求,主权理想总是相对独立的,虽然它的背后隐藏着复杂的利益关系,由某一个集团 来代表或自称代表这种权利并把各种分散的要求集中化,以此获得人民主权或代行权力,并 以国家的名义修订宪法和法律,使昔日的权利要求系统化、法律化,然后通过政治、经济、 文化的全面发展去具体实现。以上过程可以用公式表示:
权利要求——主权——法定权利——权利的实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人权可以超乎主权而产生,而法内人权即法律规定或认可的 权利只有主权形成后才是可能的和现实的,国家主权是集中化的人权,人权通过国家主权获 得了它的现实表现。另一方面,国家主权有它的相对独立性,就如同国家作为上层建筑对于 经济基础有它的相对独立性一样。国家主权一旦形成,即具有完整的形式和固定的内容。它 代表掌权者阶级的最大利益,表现为无限的权力即对外独立权与对内最高权。
当今世界,捍卫主权与维护人权受到举世的首肯,现代社会恐怕谁也不会对此直接加以反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民主和社会主义力量的增长,一系列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国际 文件相继签订,使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成为每一个国家不能回避的问题。如前所 述,人权与主权存在着互动关系,一味强调主权而轻视、背弃人权实为侵略战争、争夺殖民 地开脱罪责,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片面强调人权,借人权干扰主权,其目的又是在 于 干涉别国内政,达到以非武力方式独霸世界,战后美国如是。还有一种观点:将主权与人权 截然分开,视为全然不相干的两回事,乍听来,貌似公平,实际上是既想摆脱国际准则的束 缚,却又以自己的人权价值观强加于别国。
我们以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国际保护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但二者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既不 应该彼此矛盾,也不存在着完全分离。两者的关系是:
一、国家主权对人权国际保护文件的内容及形成过程产生重要影响 。一个国家在决定签订、参加人权国际保护协议的时候,总是依据国家主权原则,以捍卫自 己 的独立性为前提,并力图将自己的利益、道德准则、价值观念、经济文化状况纳入协议的内 容中去,尽可能将自己的人权要求反映在这些专门性文件中。很显然,人权国际保护协议没 有也不可能反映主权国家的全部要求。还需要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国家作出必要的让步、妥 协,以求能够公平、合理的达成一定的共识并签订文件。我们不能因此得出国家主权受制于 人权国际保护文件或者相关协议能够限制国家主权的结论,因而在实践上也不应该成为某大 国或某一集团干涉别国内政的口实。另外,主权国家享有对文件或文件条款持异议保留权。 重 要的是,任何一个人权国际保护协议最终得依靠主权国家来执行。主权国家享有独立的司法 管辖权,人权遭到侵害须由本国司法机关依据司法自由裁量权进行补救,勿需按他国对国际 条约的理解行事。
二、国际人权保护对国家主权也产生一定的影响。
国际人权保护协议的影响力对各国国内立法措施、国内法的制定、修改或废除起不可低估的 作用。主权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国际人权协议的制定者,当然还是这些协议的权 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主权国家参加、签订人权国际保护协议,理应将文件的原则和制度 通过制定具体的国内法来肯定和保证实施。但这些国际性文件不能干涉主权国家怎样制定、 制定什么相应的国内人权保护法规。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方面,我国对凡是参加或缔结的国 际人权保护协议都认真履行义务,成为一支重要的人权国际维护力量。
综上所述,只有建立在尊重主权原则基础上的人权保护协议才是现实的或可望实现的。人权 的真正维护,归根结蒂是主权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的问题,完全是主权范围内的事,主要取 决于国内的因素和条件。如此看来,“人权无国界”的错误在于,在人权与主权之间修置了 一道鸿沟,把它们绝对地对立起来。这实质上是从意识形态的对立出发,一种人权观对另一 种人权观的责难,以达到干涉内政、侵犯主权的目的,最终是对人权的侵犯。而这些恰恰是 与国际人权保护相悖的。因为国际人权保护协议肯定不单单是反映某一国或某一集团的人权 观,否则这些协议将不可能形成;另一方面,《国际人权公约》等一系列文件的形成,是不 同制度的国家经过协商,达成了能够包容并适应不同人权观的国际协议,是建立在承认不同 形态的人权价值观基础之上的。
在主权与人权的互动关系中,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对内主权与人权的国内保障问题。国 家的对内主权相异于对外主权,人权的国内保障与国际保护具有同样的意义。对于国内人权 来讲,国家主权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表现,人权的法律规定和经济保障,都从 属于国家主权的保障,并依存于国家主权。简言之,个人人权只有发展成为国家主权才是现 实的和可靠的。另一方面,国家主权又是人权的内在目的。建立国家主权的目的,既在于个 人特殊人权的现实化,又包括维护人民整体普遍人权,是普遍人权与特殊人权的统一。我们 认 为,二者最佳的有机结合才是国家主权的最终目的,即个人对国家尽义务同时也就享有权利 ,个人的人权只有在国家主权得以维护的时候,并且通过国家逐步达到它的要求和本来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国家是实现个人人权和福利的唯一条件。不是人人都能注意到:国 家利益同时也就是每个人作为自己特殊利益的利益,国家主权同时也就是每个人作为自己特 殊人权的人权,而且,只有当国家主权和个人人权相互渗透,以及个人目的与国民整体利益 目的同一时,个人目的才能最终实现,否则,国家主权就无异于空中楼阁。相应的,国家的 稳定和秩序以及公民个人享有的安宁、天伦之乐也只有在个人目的与国家整体利益目的这两 方面相一致时才会形成。
“国家是现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是在特殊的目的中成为实在的。”②
国家是 阶级利益的体现,在阶级利益中包含着每个人的特殊利益和权利。整体人权、国家主权通过 特殊的个人人权表现出来,成为活生生的现实,其中国家主权是普遍的,个人人权是特殊的 。乍看来,个人特殊人权是独立的,完全是私人自己的事,其实却包含在整体即国家主权中 ,并且只有在国家主权得到维护的时候才得到维护。
任何权利、权力都会受到限制,而且事实上都受到了限制。权利或权力只有在控制的轨道上 才能正常发挥真正价值,杜绝或降低其负效应,这似乎已成为定论。问题在于,由谁限制, 限制什么,如何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为宜等一系列问题,在理论上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由 此诱发出一系列问题。
一、关于主权的限制。
主权,按照传统的理论,是不受限制的。但是,现实问题的不断出现 已经表露出这种理论并不是盖棺定论。从国内情况看,自古以来没有哪一位立法者可以完全 无视社会奉行的道德、价值观、传统、舆论乃至于偏见来创立他喜爱的法律;从国际上看, 世界各国为了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国际法准则,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大 多 数国家的共同愿望。对于当今任何一个不愿闭关锁国、事实上也不可能如此的国家来讲,都 会 在有形无形中产生一种影响力。影响力所及的范围和强弱随时间、综合国力等因素的不同而 发 生变化。结果是,国际舆论、一体化的国际道德准则不断渗透于国内立法之中,就如同国内 法观念影响国际法一样。但尽管如此,一个真正的主权国家并不因此丧失主权,因为服从国 际法的准则并不因而表示国家的主权融入一个高于国家的实体之中,也不意味着国内法律秩 序之上有一个更高的法律秩序,而是承认一个约束国家本身的法规系统,以此被承认为国际 社会的一分子,而取得国际人格。就像在国内法上,由于诉讼程序起诉或应诉的目的,政府 被视为“自然人”一样。
二、关于人权的限制。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③人权, 单从应然 的角度讲,是不应该受到限制的。但是,没有得到社会承认 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人权实实在在受到来自经济及文化、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社会因素的制 约 ,不管善良的人们如何不愿意承认这一点。首先,如果人的生存发生了危机,就失去了最基 本的人权。我们首先强调生存权,是由于世界上还有千百万人在死亡线上挣扎。其次,社会 文化的苍白,必然带来人权的丧失或者有名无实,我们有理由必须保证发展权、社会文化权 利的实现。再次,前两个问题必然带来人们对政治的需求,要求享有知情、参政和议政的权 利,在阶级社会,这种人权将放置于斗争的前沿。上述三方面的限制构成对人权的制控体系 。
三、关于人权与主权之间的限制。
主权是为国家保证或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秩序所 决定。历史反复告诫我们,丧失主权,在外将饱受凌辱之苦;对内,社会将沦为恶霸歹徒的 天下,“届时,人类文明的最后一缕薄纱就会被敲诈勒索、强奸、抢劫甚至凶杀行为所撕 碎。”④那么,主权 所制约的秩序到什么程度为宜呢?主权的行使应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人民普 遍权利和特殊权利的实现,人权要求的最大满足将会更有助于巩固主权。这是从二者互利的 角度讲,反过来说,主权的行使过程中会不会出现由于人权的运用所带来的碰撞呢?如果有 ,什么界限才不至于招致二者削弱反而更能促进二者最佳协调?这得从具体的国家制度、阶 级状况来分析。在我国,由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根本上是一致的,没有利益上 的根本冲突,因此,由此而产生的个人人权与国家主权、特殊人权与普遍人权往往也是一致 的。即使有矛盾的也是非对抗性的,而且绝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这一点。人民通过各级人民 代 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如果前进道路上出现了问题,都能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并 调整国家的方针大政,使人权与主权保持动态的一致,就不会出现大的动荡。如果在一定时 期,出于某种考虑,要限制张扬一些权利或权力,那只不过是自我限制、自我约束和自我发 展。而资本主义国家正好相反,或许他们也注意到“碰撞”效应将带来什么样的难堪局面, 并着力加以适当调整,使矛盾后移。但是,由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操纵在一个或几个财团手中 ,资本主义国家本质决定了国家主权将按照少数人的利益左右摇摆,从而在国家主权与人权 之间形成尖锐的矛盾,使冲突在所难免。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1卷,第346页 ②《法哲学原理》黑格尔著,中文本第144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④阿尔温·托夫勒:《权力的转移》第486页 文章来源: 《学术论坛》(双月刊)1992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