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国际法最早最普遍的原则之一,主权原则在当今世界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被 充分强调和重视。第三世界的崛起,和平与发展潮流的不可逆转,使得这一原则成为国际法 最根本的原则,它在公正处理各项国际事务、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进程中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 障作用。国际法的其他各项原则,无一不以主权原则为前提和基础。近几年来成为国际社会 热门话题的人权及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同样也必须同主权原则联系在一起,才能辨明是非 ,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
(一)人权从属于主权,主权是人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主权与人权之间这样一种内在的联系,不论是在最初人权仅仅属于国内法问题时,还是后来 人权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始终未发生任何改变。让我们简要地回顾一下人权发展史, 便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众所周知,人权进入国际社会成为国际保护的一项内容,其最直接的原因,是两次世界大战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大规模的否定。战争中许多国家的主权被践踏,数千万人在 战火中死亡,大量非战人员,包括妇女、儿童、老人遭到法西斯惨无人道的屠杀。正是在这 种背景下,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才明确要求各国应承担起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法律义 务,同时强调必须遵守主权平等、放弃武力威胁和使用武力及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因为人们从惨痛的教训中认识到,人类的生存权等基本人权必须得到保护。而要做到这一点,有赖于各主权国家做出努力。这就需要国际社会承认并尊重各个国家的主权。一个丧失主权的 国家,其国民是不可能有任何人权可言的,当然更谈不上对人权的保护。因此,在广泛倡导 保护人权的同时,主权原则在二战后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尊重和强调,并在国际关系的一切 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随着人权概念的发展、人权保护的迫切,主权原则愈来愈显得重要。 随着世界的进步,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新的政治力量的兴起,国际社会中各种斗争的发 展,使得人权所包含的内容必然要突破西方资产阶级的框框。今天,在国际上,主要是联合 国范围内所说的人权概念,已远非17、18世纪资产阶级所提出的人权概念,而有了一系列重要发展。
首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被纳入联合国人权公约,使人权概念突破了原来仅限于公民个 人政治权利的狭隘框框。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便是 这种突破的标志。人们首先必须解决衣食住行,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文化的和政治的活动。劳 动者在经济上的无权地位不但决定了其社会、文化上的无权地位,而且决定了其政治上的无 权地位。如果没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障,想要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那只是一种幼 稚的幻想。这种认识,在以后的国际文件中不断得以体现,特别是在1977年第33届联大通过 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决议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 分割并且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 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关注和迫切的考虑”;“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 民的政治权利决无充分实现之日,实现人权如要达到长久进展,亦有赖于健全有效的国家和 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由此可见,那种强调只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才是真正人权,而经 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是道义上的权利的说法,显然是对人权问题的曲解,甚至是别有用心 的。
随着广大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人民的觉醒和反抗,国际领域的人权斗争进入了一个与 反帝、反霸,恢复国家主权直接相连的崭新阶段,由此带来了人权概念的另一重要发展,这 就是在人权概念中加进了与主权原则相联系的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自决权、独立权和发展权。
自决是独立的前提,而独立是自决的结果。1952年第7届联大和1955年在万隆召开的亚非会 议都肯定民族自决是享有“基本人权的先决条件”,这便把保障人权同殖民地人民的民族自 决联系起来了。1960年,联合国大会在亚非拉新兴国家的努力下,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 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指出“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 剥削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这个宣言明确肯定殖民地人民的自 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进入7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斗争更加活跃,人权 概念被不断注入新的内容。第32届联大以压倒多数通过的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关于人权新概 念的决议案,阐明了人权不仅是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包括民族和人民的权利和基本 自由。该决议强调,联合国的人权活动应当优先解决因“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 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外国占领、侵略和对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威胁,以及拒 绝承认民族自决和各国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行使充分主权的基本权利等状况所影响的各 国人民和个人、其人权受到大规模严重侵害的事情”。决议还指出:“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 序的继续存在,严重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实现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是有 效地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要素。”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强调发展 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样,在人权的概念中,就增加了各国人民、主要是第三世界各国人民 维护民族独立,自由处理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发展经济,反对外来侵略、压迫的内容。使得 争取人权的斗争同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联系了起来。
从不断发展的人权概念中,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人权与主权的内在联系。不论是争取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还是争取民族自决权、发展权,都依赖于国家主权的存在。可以说,战后 人权概念的变化,更加证明了人权从属于主权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只有把争取人权的斗争与 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紧密结合起来,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才有可能。主权原则是各 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生存和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的有力武器,是它们反对帝国主 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这一点,已经成为占人类绝大多数的第三 世界国家和其他主持正义、爱好和平国家人民的强烈共识。这也正说明为什么联合国大会在 倡导和保护人权的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诸如《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 保护宣言》、《关于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反复强 调“任何国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其他国家行使选择和实行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 度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外交”的原因。
(三)如果对人权的历史演变略作分析,那么我们对西方资产阶级如此大肆否认“人权从属于 主权”这一客观事实的真实意图和实质便会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人权观是从权利观逐步演变而来的。更准确地说,是从17、18世纪资产 阶级所宣扬的权利观中逐步形成,并明确提出来的。
早期人权思想的一个最本质的精神在于,将权利视为一种抽象的人的权利,视为一项普遍的 ,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拥有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是所有的人,而不是哪一个阶级、集团或者 某一部分人。因而,人权在本质上并不表现为法律权利,而表现为“人类固有的自然权”。
这样一种人权思想的形成和提出,其背景十分复杂,但最主要原因是适应近代资产阶级反对 封建专制特权的统治和束缚,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需要。作为一个新兴的阶级,资产阶级 在与强大的封建统治作斗争时,仅仅依靠本身的力量是不够的,他们还必须想方设法将同样 遭受封建压迫和剥削的其他社会力量联合起来,结成同盟。人权,便是这个同盟的一面大旗 。无论是法国大革命,还是美国独立战争,都借助人权这面旗帜,以赢得民众的支持。这样 说,并非要否定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反封建的进步性,但资产阶级革命所具有的这种策略性 同样也是不能不承认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就是通过普遍人权承认 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 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基础。” ①资产阶级在其解放进程中,“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②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的提出,使资产阶级从思想上摆脱了神权的束缚,而人权法律 制度的确立,则使资产阶级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但是,资产阶级用以解放人的“所谓人权 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 利 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③一句话,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完全 是 为资产阶级的特权利益服务的。今天西方一些国家推行的所谓“人权外交”、“人权攻势” ,同样未能超出这一阶级利益。此外,西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理论基础从一开始就是脆弱的 、混乱的。有些人这样说,有些人那样讲;加上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的提出带有实现某种意 图的策略性,因而,至今在理论基础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科学的、严整的概念。事实仍 然是,有什么样的权利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权观。在今天,人权,不再像资产阶级革命初期 那样被资产阶级做为一面旗帜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更多地是被资产阶级做为一根棍子来实 现自己的意图,这便是今天某些西方大国所推行的“人权外交”的实质。他们否认主权与人 权的内在关系,违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共识,无非是为了从本阶级的特 殊利益出发,干涉别国内政,对社会主义国家推行“和平演变”,以实现自己的一己私利。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作用和目的,不仅在于使人获得权利,而且在于使人明确自我解放 的目标和获得实现自我解放的手段。人的解放应成为正确人权观的起点和归宿,而在阶级社 会中人的解放主要是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因此,民族的人权,国家的主权,在 人权实现问题上至关重要,举足轻重,便是一个十分明了的问题了。
二
明确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再来看人权的国际保护,就可以使我们对这个被西方资本主义国 家搞得异常混乱的问题,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
既然人权从属于主权,那么,人权的国际保护,一个最基本的前提便是严格遵守主权原则, 并在保护活动中始终贯彻这一原则。具体说,这个最基本的前提,包含了下列意义:
(一)人权问题归根到底是各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项。这不仅是因为人权的具体内容要由各 国 根据国情做出相应规定,并由各国提供各种条件来保证其实现,而且因为这些权利要通过国 内法的形式来具体规定和赋予。因此,对于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在不违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 所规定的人权内容及采取的保护人权的原则、步骤和方法,首先应当受到尊重。不能借人权 的国际保护之名将一国或一地区的标准强加给他国或其他地区。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不能违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因为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同样关系着各主 权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具体来说,它在政治上必须服从于维护世界和平,在经济上必须 有利于世界的发展。“和平”与“发展”,是当代国际社会的两大主题,也是国际社会和全 人类的两项最大的人权。有利于国际的和平与安全,有利于国际关系的正常、健康地发展, 也是主权原则为人权的国际保护所提出的基本宗旨和要求。
人权的国际保护的这一最基本前提,使得某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旨在干涉别国内政, 谋求、推行霸权的“人权无国界论”的本质暴露无遗。 遵循这样一个基本前提,人权的国际保护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主要应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充〖KG(4x〗分保护各主权国家对人权的国内管辖的实现。国际社会只存在于各主权国家 之间,并不具有超越国家之上的性质,联合国组织也只是“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而不是超国家组织。这就决定了国际的人权活动是在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的,就是 说,国际人权活动涉及的是主权国家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依照《联合国宪章》中所规定 的: “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的原则,人权的 国际保护,最主要的方式便是这样一种间接保护形式,即努力促进和推动各主权国家实现对 人权的国内管辖,并对任何形式的干涉别国内政,对别国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粗暴干涉以 及将自己的价值观、人权观强加于人的行径进行彻底揭露和坚决抵制。这种来自国际社会的 人权保护形式,对于联合国人权标准的全面执行,对于各国人权真正、全面的实现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KG)〗义。
(2)人权的国际保护,除了以上所说的这种间接保护外,还应当包括一些直接保护。这主要 是指一旦侵犯人权的事件超出了一国内部事务的范围,影响到国际关系或威胁到国际社会的 整体利益时所进行的一种保护。诸如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对殖民地、附属国及其 他国家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的大规模公然侵犯;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 卖奴隶、国际恐怖等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直接干预。
(3)人权的国际保护,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都应在全面执行联合国人权标准促进人 权和基本自由实现的基础上,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实现人权和基 本自由,推动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为真正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做出贡献。
当今世界,造成对和平和人权的威胁和大规模侵犯的,首先是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 义的侵略和民族压迫。从经济上看,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对殖民地、附属国和其 他国家的掠夺和剥削,是造成这些国家经济落后、生活贫困、教育不足,人民的基本的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而且,由此造成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 间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差距有增无减,特别是当前,困扰整个第三世界的债务危机和粮食 问题,已使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陷入十分困难的境地,有的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这种严 酷现实的存在,严重阻碍世界经济的发展,十分不利于世界和平,同样构成对民族自决权、 发展权等基本人权的严重威胁和侵犯。这便是人权国际保护运动所面临的最突出问题,也是 当今国际社会主要矛盾之一。因此,国际社会要卓有成效地开展保护人权的工作,便需要针 对上述情况,重点保护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和民族不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 义 公然侵犯的自决权、发展权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个人权利。而在这方面,来自国际社会的保护还显得很不够,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
三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维护和促进本国人民的各项公民权利,并为联合国关于人权标准的全 面执行和实现人权的国际保护作出自己的努力。
早在1955年,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万隆会议回国后,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扩大会 议作报告中就指出,万隆会议宣言中的十项原则,也规定了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原则,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原则。这些都是中国人民的一贯主 张,也是中国一贯遵守的原则。对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包括尊重基本人权,我们的 态度始终是明确的。在积极扩大并有效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充分实现方面,我国政府作出 了不懈努力。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我们推翻了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改变了 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我们消灭了剥削制度, 社会生产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 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一切,使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革命的 这些成果,人民争得的这些权利,庄严地写在我国的宪法上,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全面而又 详尽的规定,都是我国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我国公民基本人权的内容 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利和自由,即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国家社会生活的管理 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及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二是人身权利,包括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以及与人身有关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 由权、通信秘密权、环境权等等。三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所 有权、财产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以及获得物质帮助权。社会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权、文 化活动自由权、科学研究和文学创作自由权等等。四是对少数民族以及对妇女、儿童、青少 年和老人权利的特别保护等。其内容之丰富,范围之广泛,规定之明确、具体,都是有目共睹的。
此外,我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障,其措施和形式也是颇为完善的。首先,我国在人权的保 障问题上实行国家责任原则,即国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明确规定公民人权的内容、范围、 实施细则及程序;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公民权利是国家的义务;公民通过监督程序,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义务。其次,我国还设立了各种专门机构 ,为基本人权的实现提供组织保障。如为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维护少数民族利益,处理和协 调少数民族特殊权益问题,国务院设立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为了保护公民的宗教 信仰自由,国务院设立了“宗教事务局”。另外,还有大量的非政府机构对公民的权利起着 不可忽视的保障作用。还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 障个人劳动所得,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使我国保障基本人权有了最坚实的基础。凡是 不带偏见的人都会看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是西方资产阶级标榜的个人人权所无法比拟的。
在国际领域内,我国坚决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不干涉别国内政,并严格遵守《联合国 宪章》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中国从不谋求霸权,早在本世纪60年 代,我国就明确宣告中国永远不谋求霸权,将反对霸权主义作为基本国策。我国政府一贯坚 决支持殖民地、附属国及其他国家和民族反帝、反霸、反殖的正义斗争,积极推动上述国家 和民族实现民族独立、自决、发展等各项基本人权。我国政府在全面执行联合国人权标准、 推动国际社会的人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爱好和平和主持正义的 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充分肯定和赞赏。
当今世界,旧的格局已经打破,新的格局正在形成。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在继续,危及世 界范围的和平与发展;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和推行和平演变的新动向,阻碍了人权和基本 自由的实现。面对今天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们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 理的国际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努力。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5、15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9页。
文章来源: 《外交学院学报》1992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