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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论中国人权的发展方向
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央党校教授 李云龙
内容提要:西方社会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利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西方人权的特点是突出权利关系,用把某些权利给予所有人的方式达成人道主义的目标。普遍人权是指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人权,也就是世界各国努力追求和实践的共同人权标准或国际人权标准。西方人权不等于普遍人权,它同中国人权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人权一样,都是实现普遍人权的特殊方式。中国是一个义务取向型社会。中国人权是作为社会和公共机构对于个人的义务提出来的。中国人权将始终保持以集体为中心、以义务为纽带的特征。
人权是普遍的,这是世界各国已经达成的共识。但是,在如何界定普遍人权的内容、如何理解普遍人权与各国文化和传统的关系上,人们的看法还很不一致。本文通过考察人权与特定社会结构的关系,研究普遍人权的性质,说明普遍人权与多种文化的包容和共存的关系。以此为基础,本文进一步探讨了中国文化的特点及其与普遍人权的关系,探讨了中国未来人权发展的基本趋向。
一、权利取向型社会与西方人权的特点
西方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西方人权的特点。西方社会是权利取向型社会,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以权利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随着封建社会的衰亡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国家传统的人身束缚、土地束缚、行会束缚和等级制度逐渐消失。个人作为自由的和独立的行为者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的宣传下,近代西方国家形成了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念。像洛克和卢梭这样的西方政治学家在讨论政治社会问题时,一般都把摆脱了一切限制和束缚、不受任何来自家庭、地域、行会和身份等因素制约的个人当作研究的起点。这种像原子一样分离开来的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行为的主体和责任的承担者。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同其他人相分离的存在,他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独立的判断力、独立的意志、独立的行为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能力,他把个人的存在和发展作为中心,以此规划自己的行动。个人是价值的最后来源。每个人都是一个自我中心的主体,无数孤立的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通过契约的形式结合成社会。因此,个人主义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前提。把这些孤立的个人联结起来的是契约。契约就是一种权利关系的规定。西方社会就是通过权利关系把一个个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联合为社会。我们知道,从中世纪开始,西方社会已经发展出了十分繁复的权利体系。到近代工业社会,西方社会的权利关系更加明晰。权利实际在“你的”和“我的”之间划出一条界线。通过划分权利来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是西方社会的传统。人们通过法律和习俗规定,个人拥有一系列必须受到别人尊重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个人可以无限制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只要每个人都专注于追求自己的利益, 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那么,社会就可以顺畅地运行。
人权最初就是从西方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中产生出来的。近代以来,西方各国逐渐把一些权利,如生命、安全、自由和财产权利,规定为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就是人权。这些人权一方面是以个人和个人权利为中心的西方社会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这种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独立的和作为社会组成单位的个人只能是享有基本人权的个人。没有人权的个人,不可能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人权包括那些为维持人的尊严和价值所必需的权利,是一种普遍化的权利。人权的目标是追求人道主义价值,实现社会进步。西方人权的基础是独立的个人,其表现方式是突出权利关系,用把某些权利给予所有人的方式实现人道主义的目标。西方国家把个人自由作为人权的主要内容,同西方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要求相吻合。因此,西方国家主张的自由,主要是个人的身份自由和政治自由。个人的身份自由是指个人不再受封建社会那些土地的、行业的和血缘的因素强加给个人的限制,他不再是其他人的附属品,不是更大的群体的一部分,而是一个完全独立自主的个体。在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他可以做他想做的任何事情。政治自由是指个人可以自由地参与社会管理,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西方国家主张的人权,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之间才是平等的。作为社会赋予所有个人的权利,西方社会理解的人权主要是个人自由。
二、普遍人权的性质
普遍人权是指世界各国人民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人权,也就是世界各国努力追求和实践的共同人权标准或国际人权标准。普遍人权的内容主要由联合国系统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国际文件组成,包括一系列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宣言和决议等。
西方文化对于普遍人权的形成固然发挥了很大影响。这同西方国家在当代世界的强势地位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西方人权不等于普遍人权。西方人权同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共同人权的最大区别在于,普遍人权并不要求把相互隔绝和孤立的个人作为出发点,也不要求一定要用权利关系把原子式的个人联系起来。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序言中指出的那样,普遍人权旨在实现世界自由、正义、和平这类更高的目标。普遍人权的中心不是个人,不是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而是人道主义、人类尊严和价值、人类社会进步等。普遍人权必须体现这种人道主义价值。西方人权以尊崇个人主义和伸张个人权利的方式提高了人类尊严和价值,符合普遍人权的目标。然而,普遍人权虽然可以包容西方人权,但它却不能局限于西方人权,不能仅仅采取西方那种实现人权的方式。普遍人权可以容纳更多的内容。它可以接受集体人权,可以承认社会文化权利,可以引入发展权等更多的人权。总之,一切有助于人类尊严、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东西,都可以纳入普遍人权的范畴。
把西方人权等同于普遍人权是当代世界广泛流行的见解。普遍人权的形成过程就可以充分证明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知道,普遍人权是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都要得到各国政府的签署、批准或同意。从目前的情况看,绝大部分国际人权文书已经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支持。在这些国家中,西方国家只是一小部分,多数是非西方国家。如果这种国际人权就是西方人权,如果非西方国家同意按照西方国家的方式实现人权,那么,非西方国家就是承担了一项不可能实现的义务。因为非西方国家不存在实现西方人权的前提条件:这些国家不是个人中心和权利取向型的社会,没有办法实现以个人为中心的西方人权。要想实现西方国家那样的人权,非西方国家必须首先打碎原有的社会结构,让个人成为社会中独立的单位,并用权利来规范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任务十分艰巨,几乎等于重建整个社会。实际情况是,迄今为止,几乎没有一个非西方国家建成了欧美式的以个人为中心的社会。在签署国际人权公约时,每个非西方国家都很清楚,它们无法完全实现西方式的人权。显然,这些国家认同和承认的是一种有别于西方人权的普遍人权。这种普遍人权追求人类尊严和人类价值。在这个总目标之下,它可以容许有多种实现人权的方式。西方人权只是其中的一种。
三、义务取向型社会与中国人权的特点
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义务取向型社会。把中国社会中的个人联系在一起的不是权利,而是义务。社会不是规定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然后由他自己依法要求和捍卫这些权利,而是给个人规定一系列义务,通过相互尽义务的方式完成社会结合和利益分配。例如,父慈、子孝、君明、臣忠,这都是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父、子、君、臣的义务规定。通过各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父亲和儿子也都分别实现了自己的利益。这里的关键是,儿子得到父亲的关怀不能作为儿子的权利规定下来,而要作为父亲的义务规定下来。同样,得到儿子的孝顺也不能作为父亲的权利,而只能作为儿子的义务规定下来。这种义务不仅仅是道德的要求,它还具有高度的强制性。中国社会强迫个人尽到自己对他人和社会的基本义务,就像西方社会强迫人们尊重和承认其他人的权利一样。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完全是由于中国社会不把个人、而把家族和村社等集体当作社会的基本单位。
这种义务取向的特点明显体现在中国社会占支配地位的“礼”的概念中。中国传统的“礼”不仅是一般的礼貌规定,而且是对人的社会和政治角色及行为规范的严格规定。“礼”仅仅规定了一个人在处理与他人关系方面应当尽到的义务,而没有提及他应该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什么回报,即没有规定他的权利。当然,在一个人人遵守“礼”的规定的社会里,一个人对其他人尽到了“礼”的义务,其他人也会同样对他尽到“礼”的义务。这样,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得到了有效的调节。西方人通过“权利”的形式赋予个人的利益,在中国就通过守“礼”这种尽义务的方式给予个人了。但是,得到别人所尽的义务,却不是个人的权利。例如,“父慈子孝”是一种基本的相互义务规定,但得到儿子的孝顺和得到父亲的关怀从来也没有被规定为父亲和儿子的权利。如果儿子不孝、父亲不慈,这并不意味着儿子侵犯了父亲的权利,或父亲侵犯了儿子的权利,而是儿子或父亲违反了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颁布的“礼”,一种普遍性的、具有悠久历史带来的尊严的社会规范。就是说,如果儿子没有尽到孝的义务,那么他侵犯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社会对于不孝之子的处罚,也从来不是根据他对父亲权利的损害程度来恢复原状,而是根据他对整个社会奉行的伦理原则的破坏程度来施加惩罚。
这种义务取向型的社会结构深刻地影响了中国人权的发展。中国完全赞同普遍人权确立的人道主义和社会进步的目标,而且也在不遗余力地贯彻落实《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内容,也在扩大社会的自由范围、努力追求公正地实施法律、普及教育和改善医疗条件。但是,中国实现普遍人权的方式却同西方国家大不相同。中国没有把个人当作社会的基本单位,没有把人权全部划归个人,没有采取让每个人都全力维护自身权利的办法。中国把人权当作社会赋予所有人的利益,不仅涉及个人,而且更多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相关。中国的人权是作为社会和公共机构对于个人的义务提出来的,其目标是使社会更加顺利地运转,而不是单纯保护个人权利。中国不鼓励个人提出极端的权利要求,而更倾向于通过社会性的义务实现人权所追求的目标。在这一点上, 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同中国当代主流意识形态有共同之处。中国理解的人权,始终是那些代表社会进步、文明和人道主义的因素,是公正的法律、良好的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以及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国理解的人权,更多地是指一种社会普遍进步的状态,而非西方国家理解的那种每个人天生就享有的权利。西方理解的那种人权,在中国很不发达,因为中国社会不是按照个人权利取向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关系本身就不发达,那种以权利观念和权利关系为基础的人权当然不会发达。这也是西方国家何以经常批评中国、说中国没有人权的一个原因。西方国家对中国和其他非西方国家的持续的和严厉的批评表明,西方国家用西方人权标准衡量非西方国家是错误的。非西方国家永远不能实现西方那样的人权。
四、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趋向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必然发展变化。近几十年年来的变化表明,个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意识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尚未取得全面的优势:个人仍然无法充当社会的基本单位,权利关系还没有成为社会构成的主导原则。中国社会仍然呈现为义务取向的性质。这种状况将持续很长时间。因此,中国人权将长期保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色。而且,根据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经验,迄今为止,除了西方国家以外,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建成了以个人为轴心、以权利为纽带的社会。这就说明,以西方社会特点为基础的西方人权很难推广到其他国家。中国人权将始终保持以集体为中心、以义务为纽带的特征。但是,在这个总趋势下,中国人权仍然会出现一些变化。
第一,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将更力口强调权利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逐渐被社会承认。尤其是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权,在中国很不发达,因为中国社会不是按照个人权利取向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关系本身就不发达,那种以权利观念和权利关系为基础的人权当然不会发达。这也是西方国家何以经常批评中国、说中国没有人权的一个原因。西方国家对中国和其他非西方国家的持续的和严厉的批评表明,西方国家用西方人权标准衡量非西方国家是错误的。非西方国家永远不能实现西方那样的人权。
四、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趋向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政治结构必然发展变化。近几十年年来的变化表明,个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利意识在中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尚未取得全面的优势:个人仍然无法充当社会的基本单位,权利关系还没有成为社会构成的主导原则。中国社会仍然呈现为义务取向的性质。这种状况将持续很长时间。因此,中国人权将长期保持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色。而且,根据世界各国社会发展的经验,迄今为止,除了西方国家以外,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建成了以个人为轴心、以权利为纽带的社会。这就说明,以西方社会特点为基础的西方人权很难推广到其他国家。中国人权将始终保持以集体为中心、以义务为纽带的特征。但是,在这个总趋势下,中国人权仍然会出现一些变化。
第一,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将更力口强调权利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个人利益和个人权利逐渐被社会承认。尤其是1992年中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权利观念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传播。道理很简单:市场经济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平等交换和平等竞争的经济体制。为了保证交换和竞争的顺利进行,首先必须明确和保障各个主体的权利。只有清楚地划分了各自的权利和利益,市场体制才能正常运行。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中,中国正在构建一套细致的权利体系。与此相应,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迅速提高。这对中国传统的、以义务为重点的人权保障体系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第二,在人权保障中,中国将更加强调法律的作用。在以往的人权保护活动中,中国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行政机构的努力。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人权保障方式对于保障大多数人的人权起过很好的作用。随着中国社会的变化,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权的要求明确提上了议事日程。这同中国强调建设法制国家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一致的。由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然后用法律来捍卫这些权利,是建立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这样保护人权,有助于使人权普遍化。
第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和扩大公民政治权利将成为中国人权的重要发展方向。几十年来,中国在维护中国人民的政治权利和个人人身权利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今后将继续进行下去。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中国已经明确拒绝了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式,当然不会照搬以此为基础的保护公民政治权利的西方模式。中国将在继承传统、考虑现实和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保障体制。
第四,中国将发展一种新的人权概念。中国的发展肯定会超出中国传统规定的人权范围,肯定不会局限于社会中心和义务取向这类概念。但是,中国人权发展也肯定不会简单地重复和照搬西方的模式。中国将开辟一条最有利于在中国实现人类尊严和价值、发扬人道主义和发展人权的新道路。
(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国际研讨会 2002年10月29日-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