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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论文化交融背景下的人权发展观
 
作者: 齐延平   发布时间: 2006-10-26 10:01:31   来源: 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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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 齐延平
    
    当下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处于全球政治、经济、文化“互联网”之中的社会。作为时间之维的过去与现在,作为空间之维的东方与西方,作为文化之维的传统与现代,正以前所未有的激情进行着共时性的沟通和对话,以不可逆转的趋势构设着中国社会民主化、法治化的前提和背景。因此,中国的人权发展注定是一个在多元文化背景上、由多重语境同构着的主题。

    中国当前的文化形态呈现着一种“叠加”特征。多种文化板块相互交错、碰拥,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还远未实现必要的契通与整合。这种文化叠加的典型后果是:人们往往徘徊于传统虚无主义和文化沙文情结与文化本土主义和“古已有之”情结之间而无所适从。秉持传统虚无主义、胸怀文化沙文情结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在精神机理上是与人权精神背道而驰的,惟有彻底否定传统文化、重新建构起一种西方式的文化,中国人才有资格对人权发出追问;坚守文化本土主义、崇尚“古已有之”理念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并不缺乏人权精神基因,只是我们尚未发掘出来,中国的人权精神建设必须而且应该能够在对传统文化考古的前提下,形成自己的特色人权精神。我们在分析中国人权建设面对的语境与背景时,要防止上述两种思潮将我们引入歧路,就必须时刻警惕“非此即彼”思维模式对我们的入侵和控制。当下中国的人权发展必须在尊重中国传统文化特质和中国文化传统的前提下,从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融互养中,开出一条多元化,开放性的道路来。

    一、超越原教旨人权主义与功利人权主义之争,确立人权的“理性发展”观。

    原教旨人权主义是指奉传统人权观、主要是奉古典人权观为人权正宗意识形态的人权理论主张。功利人权主义则是指那种视人权内涵可以因时因地而变的人权理论思潮。原教旨人权主义与功利人权主义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人权主旨的态度不同。前者认为人权的主旨是不变的,并主张人权的主旨主要应限定于古典的自由权与平等权。而后者却认为人权的主旨是可变的,并且主张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人权主旨;第二,对人权主体的态度不同。前者认为人权的主体是不变的,并主张人权的主体仅应限于个人。而后者却认为人权的主体是可变的,并且认为人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原教旨人权主义在坚守古典人权观念、凸显人权的核心价值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在不愿应对现实的多元文化背景的挑战方面是不可取的。任何事物,无论是思想还是制度,都是发展变化的。人权思想如果自己固步自封,不能应时开新,其应有的价值就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克减。功利人权主义在奉行人权的运动性、发展观方面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完全从时局需要出发来确立人权内涵的作法则是不可取的。因为将人权彻底工具化会导致人权核心价值的消失。所以,对古典人权观应当坚守,因为对自由权的追求毕竟是自古至今人权理论发展和人权运动进步的本源性动力所在;但这种坚守,应是一种为了发展的坚守而非自我封闭的坚守、自以为是的坚守。在现代,人权理论与制度应当应时而开新、与时共发展,但这种开新与发展应是一种坚持原则的发展、一种围绕人权核心价值而展开的理性发展,而非为我所用的发展、为所欲为的发展。(1)

    二、超越天赋人权与国家权力至上之争,确立人权精神建设的“本位相对”观。

    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人权思想史和人权运动史上的一个常盛不衰的话题。对这一问题的思索、追问是推动人权思想发展和人权运动进步的重要理论范式之一。在这一问题上,大的理论流脉主要有二:一是17、18世纪古典思想家所创的“天赋人权论”,二是19世纪由边沁所开的“人权以法律为根据说”。前者主张每一个人的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根据和基础,人权优先于国家权力;后者主张人权以法律为根据,不应在法律之外探讨人权。上述两种观点都是有其特定论题场域和理论力边界的。“天赋人权论”实质上是在道德层面上说话的,而人权的功利说则是在实证法律的层面上立论的。两种观点离开了自己特定的场域都会失真。(2)笔者认为应以“法的创制”和“法的执行”来界分上述两种观点。法的创制过程是民意的表达过程,即先天享有自然人权的人(自己或通过其代理人)订立社会契约的过程。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并不是一劳永逸地创设出来的,每一次涉及到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立法过程都是对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新创设(减缩、增添或修正)。在一轮立法过程未完成法定程序之前,存在人权(道德的而非法律的),而国家权力(正在被创设中的而不是已成立的)则处于未定状态。在此阶段,前者当然地高于后者。但是,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立法程序一旦完成,自然的人权(该次立法涉及的人权特定项而非全部的自然人权)就披上了法律的外衣,有了法律的限制。原来未确定的国家权力也就有了法律的合法性证明,有了现实的生命力。从此时起,人权(特定项)与国家权力(特定项)就不再有高低之分,二者都必须在法律面前低头。可见,在人权与国家权力之中应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存在问题的问题。必须将这一问题置放于相应的条件下,这一问题才能成为一个真问题。相对于立法的选择过程 (及此过程之前)而言,人权是当然的本位价值:而在已成立的法律及其执行中,人权(特定项)与国家权力(特定项)则是具有同等法律价位的,是不宜进行轻重比较的。

    三、超越东方人权观与西方人权观之争,确立人权发展的“价值共似”观。

    现在彻底否定西方人权价值观意义的人越来越少了;而承认东方人权价值观意义的人却越来越多了。东方人权观侧重对超验人生价值的追问,而西方人权观则侧重现实的致用;东方人权观重视群体的正义,而西方人权观则重视个体的正义;东方人权观重视人际的和谐,而西方人权观则重视人际的界分;东方人权观侧重人生价值的完满,而西方人权观则侧重人生日用的实现。我们认为西方人权观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可以补东方人权观“有神无体”之弱端;而东方人权精神的高远性、和谐性、完满性则可补西方人权“有体无神”(3)之弊端。人权价值共似性的理解是以人类文明的共似性为基础的。在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中,我们感受到的是人类各大文明、各大宗教之间的潜在的和可能的摩擦与冲突。但是,当今世界文明图景是双面的,“文明的冲突”仅是其中的一面,另一面则是“文明的共存互养”。不承认人类文明在基础性的伦理价值方面的共似性以及此种共似性的增长趋势,才是人类文明最大的悲哀。承认在最低限度上人权精神的共似性,东西方人权观之间的相互宽容、取长补短才能成为可能。

    四、超越政治权至上主义与经济权至上主义之争,确立人权精神建设的“共时展开”观。

    强调政治权利的平等保护还是经济权利的优先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不同国家历史传统和现实使命的不同。以个人为中心是西方文化的特质。它的人权逻辑是:在社会形成之前、国家建立之前,个人是自主、自由的,他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进入社会,组建政治国家;政治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就来自于它对个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在人权的实现方面,并不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存在的仅仅是追求所有这些而不受政府干扰的自由,以及对社会自愿提供的任何利益的平等获取权。”(4)由于中国是一个以群体为核心理念的文化共同体,再加之人权思想传入中国之时,正是中国经济凋蔽、内忧外患之时,人权思想在中国一发韧就表现出了其迥异于西方的路向。那就是优先强调集体的人权,优先强调经济社会权利的保障与发展。在常识方面,人们毕竟需要解决了衣、食、住、行等权利后,才可能生发政治权利意识;而在人权逻辑中,人毕竟不同于其他动物——解决了衣、食、住、行后就能满足。政治性权利毕竟是使一个人成其为社会人的逻辑前提。由于中国的人权建设是在二十世纪初才开题的,这一时代特征就意味着它必然要走一条迥异于人权先行国家的道路。人权先行的国家,比如比较典型的英国,其人权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自由权、平等权到生存权大致有序的人权代际递进发展过程。而对中国而言,政治权利的建设与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基本上是在同一历史切面上共时展开的。那种不顾中国经济社会权利的实际发展水平、片面追求政治权利扩展的观点是不负责任的;而那种认为中国人的政治权利的建设惟有等到经济发展到较高程度后才可展开的观点同样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没有经济社会权利的起码保障,政治权利的建设往往是纸上谈兵;而没有基本政治权利的基本保障,经济社会权利的发展也往往有步入歧途的危险。(5)社会正义是社会稳定的真正基础。而从人权的角度看,惟有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权利的衡平发展,才能为社会正义提供恒久、坚实、有力的道义支撑和无言的说服力。

    五、超越自然演进论和理性建构论之争,确立人权精神建设的“力量整合”观。

    自然演进论和理性建构论是在人权制度建设方面两种较为典型的理论模式。前者认为,人权的发展是一个社会自然进化史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权的发展依赖其社会自身的文化传统力量,借助于经济的发展和来自于社会底层的力量,就能真正实现。而后者却认为,人权的发展,尤其是人权后发国家人权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社会的自发进化、而应通过理性的人为设计和推动来完成。三个世纪以前,著名思想家爱德蒙·柏克和托马斯·潘恩在此问题上展开过里程碑式的著名论战。柏克从英国人权发展史中发现了“地方性知识”的真理性。他认为任何制度都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而反对脱离经验的理性,怀疑法国人权建设模式的可靠性。(6)潘恩作为一位人权斗士,毕生的努力就在于从抽象的人和世界出发推演出入的权利,然后通过革命性的手段使之普遍化。我们撇开柏克和潘恩人权思想内容上的不同,而单从思想进路上看,就可以发现柏克比潘恩对社会自发的力量有更深刻的洞察;而潘恩比柏克对革命的力量有更浪漫的情怀。中国今天的时代背景已迥异于柏克、潘恩的时代。其最大特点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已不能再用类似国家消极或者国家积极来简单地表示了。因为,在西方是通过代际递进实现的各代人权在中国的人权建设进程中是共时展开的,国家对社会的态度是复合型的,是应针对不同性质的人权领域区别对待的。在自由权的领域,国家权力应以尽量少的干涉为要;而在生存权的领域,国家则应以积极采取措施、创造保障条件为宗。在当下的价值相对、文化多元的背景下,单一的自然演进论和理性建构论对人权发展模式的解释能力均已呈现捉襟见肘之象。惟有整合社会自身的进化力量和理性建构的能动潜能,中国人权的发展才能真正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运动。

    六、超越本土化道路与西方化道路之争,确立人权发展的“和而不同”观。

    在人权的具体发展道路上,长期以来存在着是走本土化道路还是西方化道路之争。前者与自然演进理论有着较近的血脉联系。它认为一国人权的发展毕竟是该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发展,毕竟有其独特的本土资源,所以也必有其本土化的独特发展道路。而西方化道路,由于西方在人权建设方面不可否认的实践先行优势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话语垄断所致,现在已与人权的国际化基本同义。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经济的全球化、政治的一体化、文化的趁同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趁势。在这种全球视野下,任何一个不想孤立于世界潮流之外的国家都已不可能再有纯粹的人权独立发展之可能。尤其是人权后发国家,必须通过借鉴,移植国外人权运动的成功经验和人权保障的科学机制。

    在人权的发展道路问题上,是关注本土化还是关注国际化并不意味着基本的价值理念、现实的道路选择的根本不同。它反映的不过是处于不同生活境遇中的人们对人类文明历史图景的不同理解和人类文明未来前景的不同感悟罢了。前者强调的是特性,后者强调的是共性。所以在它们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就有逻辑违法之嫌。

    费孝通先生曾提出过一个观点:中国文化对世界的最大贡献是她的“和而不同”(7)思想。“和”意味着要承认人类文明的共性和相容性;“不同”意味着要承认不同文化的特殊性和个性。中国的人权发展,惟有秉承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的智慧,吸纳寰宇人权文明之精神,打通形上与形下,沟通真理与方法,实现生活情性与生存理性的互养,人性关怀与人权知识的互养,人权价值与制度技术的互养,才能步入真正的理想之境。

     *齐延平(1968—),山东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副教授。Tel:0531-2923076;13969062979.E-mail:qyp369@sohu.com

    (1)人权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时尚语词,对它的有意与无意误解、滥用和篡改已经达到了令人难以容忍的地步。对人权的有些研究与解说实质上是在解构人权。

    (2)当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往往是由于别人的误读而非理论创立者的逻辑失误造成的。误读的原因之一就是对其理论前提条件有意或无意的漠视。

    (3)成中英教授认为中国社会的弱端在于过分强调人的情性和自然悟性而乏以知识理性为核心的科学方法;而西方社会的弊端则在于因过分强调理性化和法律化而消除了应有的社会情性、生活感性和哲学悟性。所以“西方的问题在如何面对强人的科学方法以及科学发展来重拾社会的共同性与自然的互通声息与相互补偿;而中国的问题在如何吸收和建立科学方法而不丧失原有的理解艳理与价值”(见[美]成中英土编:《本体与方法》(前言),三联书店2000年1月版)。

    (4)陈祖为:《儒家人权观》,载夏勇主编《公法》第1卷,第151页。

    (5)在当今世界,一些国家爆发频仍的政治危机、经济动荡,从人权建设的角度看,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不说主要是由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权利发展的不平衡引发的。

    (6)参见爱德蒙?柏克:《自由与传统》,蒋庆、王瑞吕、王天成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8页以下。

    (7)费孝通:《“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载《读书》2001年第4期,第9页。
 
  (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国际研讨会 2002年10月29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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