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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虎]中国共产党执政与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者: 董云虎   发布时间: 2006-10-26 10:04: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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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董云虎

  共产党执政与人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在国际上被搞得混乱不堪的一个重大是非问题。长期以来,国际敌对势力出于反华反共的需要,蓄意攻击中国共产党执政是集权、专制和侵犯人权,极力妖魔化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形象,误导国际舆论,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共产党执政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而且是增进国际社会了解、维护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的需要。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重要使命和根本基础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为我们正确认识共产党执政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共产党执政的一项基本目标和长期任务。

  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其根本宗旨是消灭一切形式的剥削、压迫和奴役、歧视,实现人类的解放和真正自由、平等的共产主义社会。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共产主义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马克思把这种“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体”称为19世纪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目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54页)。恩格斯则明确地说:“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76页)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革命“只能求助于人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页),并在其起草的第一国际临时章程引言中指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与共产党所追求的社会主义事业、共产主义理想完全一致的,无疑应成为共产党执政的一项基本目标和重要任务。正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的:“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其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党领导革命和执政兴国的重要政策主张。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中华民族复兴事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领导核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由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使命所决定的一项基本立场。

  在人民民主革命的各个时期,人权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高举的一面旗帜。早在建党之初,我们党就在领导“二七”大罢工中明确地提出了“争人权,争自由”的口号。在抗日战争中,我们党号召全国人民“为人权自由而战”,“为民族独立、民权自由和民生幸福这三大目标而奋斗”,并领导人民在各抗日根据地建立民主政府,制定民主的施政纲领,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专门的人权保障条例,如《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等等。在解放战争,我们党提出“保障人权、解救民生、完成统一”的政策主张,并在解放区领导人民制定实施“保障人权、财权、公民权”的各种施政纲领、宪法原则和专门法令,在国民党统治区领导开展了“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和“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的爱国民主运动。

  建国后,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的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四部宪法,将人民的各项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写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虽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受“左”的思想影响,我们党没有使用“人权”概念,在实践中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错误和曲折,但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变,我们党和国家从根本制度和方针政策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质始终没有变。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明确提出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所要求的崇高目标,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共产党执政的目标和任务纳入党的行动纲领和国家的改革发展之中。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总结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从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之中,并通过法定程序使之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实质上是一场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争取民族解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伟大的人权运动,党执掌全国政权、领导国家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从根本上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再次,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基础,是新时期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实现执政使命的根本要求。

  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党的执政权力和地位源于人民、取决于人民。实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要求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是党的执政使命所在,也是检验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标准。人权是人民意志、愿望、利益的具体化、法律化和经常性表现形式。实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从本质上说就是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党能否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归根到底取决于党代表人民意志、实现人民的愿望、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取决于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水平。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要求。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是我们党顺应中国历史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始终代表并努力实现中国人民谋求国家独立、富强和人民民主、幸福的根本意志、愿望和利益的结果,是我们党长期不懈地致力于争取、维护、促进和保障全国人民的人权的结果。但是,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劳永逸的,党夺取政权不容易,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巩固执政地位需要不断地用自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实践和为人民服务的行动赢得人民的拥戴和支持,这是一个没有完结的过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东欧的共产党丧失执政地位,导致政权垮台、国家易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执政党严重脱离人民群众,在理论和实践上不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体制僵化,执政能力衰退,执政成绩不能令人民满意,最终失去人民的支持和执政的基础,被人民所抛弃。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经验教训。在新的时期,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就要切实履行自己的执政宗旨和使命,努力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不断增强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意愿和利益的本领,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觉悟和水平。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基石。

  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是,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我们党已经发展为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并长期执政的党,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到和平建设和正常发展状态。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阶段,既面临黄金发展期,又面临矛盾凸显期,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小康社会、如何建设小康社会的问题突出地摆到了党的面前。

  一方面,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根本利益冲突基础上的对抗性矛盾即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而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已经总体上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这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创造了根本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正常利益差别和非对抗性矛盾将长期存在,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益的多元化,越来越凸显为党治国理政必须面对的经常性的社会矛盾。规范、协调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保持社会和谐,已成为我们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着重解决好的主要问题,也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考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角度,提出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明确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全面小康社会的问题。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而必然是一个以权利为核心规范和基本法则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核心是建立协调和谐的社会利益关系,关键是以权利作为基本社会规范,建立均衡有序的权利保障机制,使社会各方面的合法利益受到保障、各得其所。

  □首先,和谐社会应该是充满活力、不断发展的社会,而建立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是确保发展的一个根本途径。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始终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关键,也是实现国家强盛、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与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没有社会的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在人民普遍贫穷、国家长期落后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建成和谐社会的。在生产力尚不发达,还存在着较大利益差别的社会,利益机制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机制,权利法则始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第一法则。资产阶级曾经在“人权”的名义下,通过实行资本主义的权利法则,使得其在取得统治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了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应该也必须通过实行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权利法则,来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推动社会不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社会实际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健全和完善权利保障机制,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使一切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使一切合法的利益和权利受到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正的社会,而确保权利平等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

  社会和谐是以社会公正为前提的,而社会公正是以社会全体成员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权利保障的平等为前提的。权利是以一定的利益为基础的,同时又是一定利益在政治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权利和权利保障的平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就是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平等地追求其基本利益的自由和权利。没有权利的平等,就谈不上尊重和保障人权,谈不上社会公正,也就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应该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是平等保护各阶层利益和权利的公正社会,而不应该是只有少数人受益的片面发展的社会。全体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目的、参与者和发展成果的享受者。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确保人民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当前,我们必须针对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贫富差距比较悬殊的实际,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建立公正合理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保障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兼顾和保护不同方面群众特别是易受侵害群体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只有从法律、制度和政策上确保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在事实上能够享有平等发展的权利,才能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和谐。

  □再次,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稳定协调的社会,而通过法治确保权利义务的规范有序是实现社会稳定协调的根本途径。

  和谐社会应该是权利义务规范有序的法治社会,是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能够通过协商、调解和行政、法律手段妥善解决的社会。在我国,人与人之间已经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一般地说是非对抗性矛盾,完全能够也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调解和行政、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前提是,公民的生产生活空间、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社会、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系统的,因而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为此,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化、规范化,形成健全的公民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建立完善的、规范有序的权利保障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切实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都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才能确保所有公民都能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侵权违法行为都能毫无例外地受追究,从而使社会冲突和矛盾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有效化解,为社会的协调和谐提供法制保障。

  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和基本要求,也是党在执政兴国的实践中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提高领导现代民主宪政国家的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根本途径,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民主宪政国家对执政党的必然要求,是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前提和标志。

  □首先,坚持科学执政,就是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和制度方法执政,自觉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各国执政者治国理政的共同原则,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一致性。坚持科学执政要求我们党充分尊重治国理政的客观规律,更加自觉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的一项基本准则,研究探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理论,改进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方法,不断提高党在执政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其次,坚持民主执政,就是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是要坚持人民民主原则,确保党的执政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一切公共权力的总源泉。中国共产党作为整个国家的政治领导力量,行使着重要的公共权力,其领导地位和执政权力来源于而且只能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之所以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和总源泉,是因为每一个人基于人的本质和尊严所拥有的自由、平等权利即人权。人权原则决定着人民不能受任何非自愿的外在权力的统治和支配,只能接受自己集体意志或经过其集体意志授权的统治和支配。人权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基础和目的,也是党的执政权力的基础和目的。党的执政权力源于人权,也必须服务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的体现,是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础和执政权力的本原。坚持民主执政,最基本的就是坚持人民民主,牢记权为民所授,确保权为民所用,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要坚持民主建政,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政治制度上确保党正确行使执政权力,切实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一方面,从执政内容上说,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党在执政过程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以完善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国家权力的民主化和国家机关权力分工的合理化,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从执政形式上说,共产党执政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民民主的制度框架内正确地行使执政权力,按照民主建政的要求,规范党执政与国家政权运行的关系,完善党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的政治体制和工作机制。党行使执政权力,并不是包揽国家权力,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国家机关直接行使立法、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权力,而主要是通过制定符合人民利益和意愿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按照法定的程序使之转化为国家的意志,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领导。这是人民民主制度对党在执政方式上的要求,也是确保党的主张、国家的意志与人民的权利相一致的重要途径。

  三是要加强对党的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和制约,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执政权力始终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人民谋福利。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对党的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除加强党内制约监督和健全国家权力机关对党的监督制度之外, 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以人权原则来限制和约束执政权力的行使,确保党的执政权力只用于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的执政地位和权力的合法性基础,是衡量和检验党的执政能力和成绩的基本标准,是党行使执政权力的根本界限。人民授予党执政的地位和权力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权,党执政权力的行使也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健全社会舆论监督的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检举权、控告权、申诉权。由人民群众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执政党权力的行使,才能真正保证党的执政权力在公民权利界限内运行,有效防止党执政权力越位、滥用和公民权利受到侵犯。

  □再次,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始终坚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将党的执政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确保党严格依法行使执政权力和接受监督,在执政活动中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执政党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键。

  一是要健全党执政的法律制度,使党的执政权力及其行使法治化、规范化,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宪政依据和法制保障。依法执政的前提是党的执政行为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活动的规定比较原则,还不能适应党依法执政的法律需求。《宪法》序言中只规定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总纲中仅规定了各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至于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和权限,党与国家机关的权力配置和权力运行关系,党执政的具体内容、方式和监督机制,以及如何处理党的政策和宪法、法律可能发生的冲突等等,现行宪法和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要按照依法执政的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党执政的法律制度,进一步从法律上对党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党的执政权限和执政活动作出明确的规范,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纳入法治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巩固党行使执政权力的法律基础,同时,使党的执政权限法定,将党的执政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坚持执政为民,防止滥用权力侵害人民合法权益。

  二是要牢固树立法治观念,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确保党的执政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不断推进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法制化。依法执政的基础是提高党执政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实质是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规范、完善党的领导方式、领导体制和领导活动。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执政兴国的法制保障。党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谋求宪法和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更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更要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范,而不能随心所欲,以言代法,以权废法,更不能因人易法。不然,就会动摇人民民主宪政的基石,破坏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侵蚀人民的合法权利,从而损害党自身的执政基础。这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是有深刻的经验教训的。党不仅要自己带头守法、执法,还要通过自己的执政活动,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依法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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