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究竟选择什么形式的国家政权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这是建立国家、巩固政权、发展事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政权形式的一般类别,大致有三种选择联邦制、自治制和分权制。前苏联采用了联邦制的形式,这主要是由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正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状态的民族关系特点以及革命发展的特点所决定的。邓小平1989年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应该感谢毛主席,他没有照搬苏联的联邦制,我们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所以,民族地区安定团结,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正确的。其实这一体制设计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理论创新的结果。
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十分注意研究中国的民族问题,探求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的道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形成了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的思想。
早在1929年,在毛泽东、朱德拟定的红四军布告中就提出了“统一中华”、“满蒙回藏、章程自定”的主张。1931年,毛泽东领导的中华苏维埃政府通过了《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提出了要把一切被压迫的各民族团结在苏维埃周围,实行区域自治,使他们得到解放,并在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写进了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政策,这是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思想的萌芽。1935年12月20日,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中指出:“我们认为内蒙古人民才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谁也没有权力用暴力去干涉内蒙古民族的生活习惯、宗教道德以及其他的一切权利。”1936年10月17日,他又指出:“在完全为回人的乡或区内组织回民自治政府,凡愿意谋民族解放的人,阿訇也在内,均可加入”。193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六届六中垒会,毛泽东在会上作了《论新阶段》的重要报告,阐述了中华民族的抗日战争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在谈到民族问题时,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他说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的原则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同时还提出了民族杂居区设立民族委员会,尊重少数民族宗教、风俗习惯,发展民族文化教育等一系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
六届六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在民族问题上,它又是民族理论及政策发生重大转变的会议,可以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是个界限。在这以前,党和毛泽东提出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思路主要的不是民族区域自治,而是联邦制和民族自决权,更多是将自决与自治并提,比如在毛泽东的多次讲话和党的文件中多次提到民族自决权,“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由联合之权”,“彻底的承认并实行民族自决”,少数民族可以“完全自由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可以完全自愿的决定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内蒙古民族“有权按自主的原则,……建立起政府,有权与其他的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立起来”,等等。
在这次会议以后,毛泽东同志和中国共产党积极主张将承认民族自治权、建立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以解决回民族问题和内蒙古民族问题为基础逐步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的三边、关中和城川建立了回民、蒙民自治县、自治区。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政治报告中,明确地指出“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同时,还要求在那些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地方的政府中要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个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的事务,以调节各民族间的关系。1947年l0月,毛泽东又强调要“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应该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7年又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些实践活动,为我国最后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可以看出: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入深,逐步接近民族实际的过程。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于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是实行民族自决和建立联邦制国家,虽然也提出了民族自治,但其含义是在联邦内建立自由邦的自治,并且强调实行民族自决。到抗日战争时期,提法发生了一些变化,把建立民族自治区,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权力作为主要提法,1938年明确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1945年10月提出内蒙古实行区域自治以后,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就不再提了,单一制国家内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主导思想。
在建国前后,毛泽东就中国实行什么制度形式来解决民族问题征求了党内外、各少数民族人士、很多民族理论专家的意见,最后得出了在民族问题上中国与苏联的情况是不同的,不能走苏联路子的结论。
首先,民族关系的情况不同。苏联建国以前,俄国的少数民族人口在十月革命前多于俄罗斯族,十月革命以后,由于芬兰、波兰的沿海国家分离出去,少数民族人口有所减少,但也和俄罗斯族相差不远。这些少数民族的分布,又多数是一个民族聚居在一个地方。我国的情况是少数民族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多数是大分散小聚居,往往是一个民族分布在广大地区,同汉族或其它少数民族杂居或者交错聚居。
其次,革命发展的情况不同。俄国原来是军事封建帝国主义国家,是一个著名的“民族牢狱”。十月革命时,俄国无产阶级是先在中心地区和大城市取得政权,然后向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俄帝国分崩离析,最终瓦解,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立成了许多不同的国家。为了把已经分离的各个民族国家统一起来,不得不采取联邦制。中国革命则大不一样,有自己的鲜明的特色,即由农村到城市的特色。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平等联合,共同战斗,在人民革命胜利的基础上建立起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革命斗争过程和革命斗争的胜利,不是造成民族的分离,而是把中国各民族凝聚为民族大家庭。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全国解放以后,中国共产党不失时机地领导中华各族人民实行平等的大联合,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写进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952年,毛泽东签署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此后,全国各地先后在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955年9月,周思来作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经验基本总结》及《关于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重要报告的发表,解决了民族问题中理论和实践上的一系列问题统一与自治;党的领导和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关系,自治机关政权的一般性与特殊性,自治机关民族化与一般的汉族干部的帮助;上级国家机关的大力帮助与充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自治地方自治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等等。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后,全国又开展了大规模的民族工作大检查,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推广经验,纠正不足。这样,中国共产党人经过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最终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史无前例,是共产党与时俱进的创举。首先,马克思主义从无产阶级的革命观点出发,一贯坚持民主集中制,主张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要求建立不可分割的共和国,而我们所采取的民族区域自治,最好地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保证了我们国家成为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实现了马克思、思格斯一贯坚持的在一般情况下最理想的国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他们没有遇到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来解决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问题,借以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问题,因而他们没有具体的论述。到列宁时代,又因为当时内战的情况,他更多是在论述“民族自决权”,最后以此来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因此,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在国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为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做出了新的贡献。
其次,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过程中,所建立的各级自治地方政权,尽管在政权建立初期乃至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内,具有民族民主统一战线的形式,但从区域自治的人员构成及其所肩负的历史任务来看,它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政权,是根据我国的特点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运用和创新,它在巴黎公社式、苏维埃式、联邦制之后,又增添了一种社会主义国家的形式。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这种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加上我们在政权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实行自治机关民族化政策,解决了社会主义内容与民族特点相结合和统一的问题、社会主义内容与民族形式相统一的问题,从而使我们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起来的自治机关,成为少数民族人民所依赖和信赖的政权机关。
第三,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政治结合,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表明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性质和特点,是符合我国多民族的基本情况的。我们既坚持民族的原则,又考虑区域的原则,既着眼政治,又考虑经济,排除了民族问题上的各种片面性,从而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极大的灵活性。党和国家在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充分照顾民族特点,根据历史原因、经济状况,在自治地方的规模上分为三级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和民族乡。在类型上,有一个民族单独建立或者两个以上的民族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这种规模和类型上的自治多样化,充分保障了大小民族的平等权力,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从50多年的实践来看,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日益显现,已为各族人民所接受,并正在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