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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宪法人权原则的重大意义
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主张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确立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对于加强人权法制保障,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党在执政理念上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一个创举,体现了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新认识。
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人类争取自由解放,争取自己权益的历史。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历史潮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庄严、明确地写入宪法,合乎民意,顺乎潮流。它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开拓创新精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和人权事业不断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参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开展与世界各国在人权领域的交流、对话与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树立我国改革开放、和平发展和尊重人权的国际形象。
二、宪法、法制与人权发展
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总章程”,是一切法律之母、法制之源,其内涵涉及国家和人民的物质、政治、精神生活等各个方面,具有神圣不可侵犯、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在宪法面前,都一律平等,不允许驾凌于宪法之上,做违宪的事情。
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1982年宪法及以后的三次修宪,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04年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以国家的名义向世人作出庄严宣告和承诺。认真贯彻宪法的人权原则,加强人权法制保障,必将加快我国人权事业的建设。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扬民主,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第一天起,就担负起领导中国人民争取实现人权的历史重任。党长期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实质上是一场推翻三座大山压迫、争取人民当家做主的伟大的人权运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为促进我国人权建设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实践和理论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政治社会稳定,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大提高,整个人权状况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我国关注的首要人权。中国以仅占世界7%的耕地,实现了占世界人口22%的13亿人口由温饱向小康的跨越,被世界称赞为“伟大奇迹”。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目前2600万左右,是向世界贫困作斗争贡献最大、贫困人口减少最快的国家。中国文盲和适龄儿童的入学情况,都有显著的改善;普及农村9年义务教育的步伐正在加快。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由建国前的35岁提高到目前的71.8岁,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根据宪法,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和政治权,包括人身、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项自由权,以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了基层民主建设,有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政治制度;同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健全了法制,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实践证明,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是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实践也证明,人权、民主、法制是联系在一起的统一体,中国人权的进步是贯彻宪法、落实各项人权法制保障的结果。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
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前提是有法可依,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关键是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锦涛同志的论述是针对依法治国全局讲的,同样对贯彻宪法人权原则,加强人权法制保障,推动人权事业发展,具有最高的指导作用。
(一)加强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440多件法律、法律解释和决定,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许多是与人权保障直接相关的。但是,这离党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和要求,还有较大距离,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目前,在立法方面,以人权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法、社会保障法等,尚未制订出来。人身自由权和平等权是两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如何按照宪法人权原则,加强法制保障,是必须进一步加紧研究和有待解决的制度和法律问题。此外,在立法制度、程序方面,如何广集民意、博纳民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有待进一步研究完善。
加强立法工作,重要问题是提高立法质量。首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目前,在某些社会角落,有一股噪音,鼓吹“宪法中性化”、“党不能管法”等谬论,就是要否定党的领导,必须坚决反对。
提高立法质量,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从我国国情出发,不照搬西方的政治模式;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与个人,特别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协调好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保证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依法行政
数据表明,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中,80%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发的各种行政法规,由行政机关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宪法人权原则和人权法制保障的实现。因此,必须全面依法行政。
执行法律、法规的是人,是广大的国家公务人员。首先要求提高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法律意识和人权观念,牢固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我们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真正做到像党中央所要求的那样,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坚决克服那些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作争。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滥用,导致腐败。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政府行政要做到公开透明,让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及时获得知情权,以利评议权、监督权的有效实施。
认真贯彻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等。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这是我国开天辟地颁布的一部深得民心的“民可告官”法,是行政法治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民主、人权的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封建意识和各种旧的习惯势力,如人治思想、特权观念等的干扰影响,要真正落实这部法,还需做出巨大的不懈努力。
(三)确保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公正司法,最根本的一条,是坚持把司法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认真落实到每个司法人员,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要树立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并重,履行义务与保障权利并重的思想;要站在遵宪守法的高度,重新认识并认真解决诸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看似工作作风和方法问题,实为严重违法和侵犯人权的问题。
公正司法,必须: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机关、社团和个人不得干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审理案件;正确处理好惩治犯罪和维护人权的关系;建立健全严格的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监督力度
贯彻宪法人权原则,加强人权法制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各级权力机关、党和国家专门机关、政协和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当前,应着重强调的是,具有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依据宪法规定,肩负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应该切实按照胡锦涛同志2004年9月在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讲话的要求,“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积极改正和加强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保障人权”。
为加强监督,人们热切盼望一部比较完善的监督法能早日出台。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适当时候设立专门人权机制,以利为人权事业进行统筹、管理和更有效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重要的效果和影响。应根据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全面情况,通过法律规范新闻行为,保护广大新闻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使新闻舆论监督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
(五)普及人权知识,加强法制教育
贯彻落实宪法原则,推进法制人权保障,基础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普及人权知识。
我国长期是一个落后的封建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权迄未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做得亦不够经常。我们应利用当前这一大好机遇,加大对依法治国、法制和保障人权的宣传教育,“把法律还给人民”,用法律保障和促进人权。
国家公务人员和司法工作者,担负着行政、司法的重任,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他们的作为,直接关系着法制的落实和人权的保障,理应成为学习宪法、法制和人权的首要和重点对象,国家的高级干部更是重中之重。可以利用各级党校、开设专门学习班、研讨会和传媒等多种形式和方法,着力提高他们的人权意识、法律意识和政治素质,提高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自觉性。
四、发挥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的优势和作用,为贯彻实施宪法原则,加强人权法制保障提供支持和服务
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是全国性的非政府学术团体,担负着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法学理论的重要任务,是开展人权和法律国际交流与合作,增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理解和友谊,促进中国和世界人权事业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两会成立以来,围绕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积极进行了人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参与立法和政府文件的起草、论证,致力于人权和法制的教育宣传,为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为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在人权研究会中,有许多享誉中外的法学家;在法学会中,也有许多关注人权问题的著名专家学者。人权、民主、法制的旗帜和共同的使命,把我们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我们有理由、有责任携手共进,为贯彻宪法原则,推动人权法制保障和民主法制建设,再创新绩。
首先,加强理论研究创新,积极投身实践,深入生活。
我们拥有极其难得的高素质的人力、智力资源优势。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人权、法制理论研究和创新。最根本、最重要的是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领理论创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实,与时俱进。
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泉,是理论发展的不竭动力。世界在发展变化,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经济社会发展了,作为上层建筑的人权、民主和法制也必然发展。只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紧跟时代的变化,吸收新鲜事物,解放思想,用实践检验认识、推动认识,我们就一定能不断开拓理论创新的新境界。
我国正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重要时期,面临诸多新旧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有许多方面直接关系到人权事业和法制的建设,要求及时做出回应,例如,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发展;如何在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中,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西部与东部、贫与富的分配差距;如何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处理好“三农”和城镇下岗职工就业问题,以及保证改革发展稳定健康发展等问题。这些,都是关系国计民生、兴国安邦的重大现实课题,需要我们人权和法律工作者,深入实践,深入生活,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从人权和法律的角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新的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
其次,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都可不同程度地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外宣传等国际方面的工作。随着我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对外影响不断扩大,我国的人权和民主法制建设受到世界更大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进一步开展人权和法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积极地“走出去”、“请进来”,经常地进行对外交往。明年是联合国正式成立60周年,要争取参加一些有关活动,发出我们的声音。2005年又是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我们要重点围绕和平权和发展权开展深入的研究和宣传。我国已经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意义及其与国内法律的衔接,要进行科学地研究,并了解别国参加执行这些公约的情况和经验。我们还要从国际法的角度,研究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与正当的人权国际保护的界限,反对新干涉主义。继续批驳“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为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服务的谬论。
第三,积极进行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宪法人权原则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两会责任重大。我们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立足本职工作,采用讲学、做报告、写文章、出席各种研讨会、座谈会等方式方法,对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人权、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密切结合实践,研究回答和正确引导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两会已出版《人权》杂志和《中国法学》杂志,开办了有关网站,同时国内的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和网络媒体,也是我们驰骋和施展才华的广阔的天地。我们是大有可为的。
一个多世纪前,马克思在讲到德国人的解放时,有过一段著名的论述。他说:“思想的闪电一旦真正射入这块没有触动过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为人。”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人的思想得到最大限度的解放。而思想解放的一个重大成就,就是我们高高举起了人权、民主、法制的伟大旗帜。
历史的发展证明,“思想的闪电”、旗帜的光辉,是激励人们不断前进、推动社会不断发展的动力。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只要认真实施宪法原则,继续高举人权、民主、法制的旗帜,坚持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奋斗,必将使这面旗帜不断放射出更加绚丽的光辉,产生出推动中国和平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无穷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