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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锦芳:中国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6-25 17:03:21   来源: 《中国人权年鉴20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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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56个民族,约使用120多种语言,汉族、回族、满族使用汉语,其他的50多种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使用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语言是壮语,约有1500万人使用。不少少数民族使用两种以上的语言,如不同地区的瑶族分别使用勉语、布努语、拉珈语、布央语,景颇族分别使用景颇语、载瓦语、浪速语、勒期语,裕固族分别使用东部裕固族语、西部裕固语。大多数少数民族语言没有创造出相应的文字,各民族共使用30多种文字,蒙古、藏、朝、维吾尔、哈萨克、锡伯、哈尼、布依等民族使用一种文字,苗族使用5种文字,傣族使用4种文字,壮族、彝族、景颇族、傈僳族使用两种文字。有的文字具有较长的历史,如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古壮字、彝文、傣文等。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政府为少数民族新创制的,如壮文、布依文、侗文、哈尼文、载瓦文、佤文、土族文等。

  中国是一个语言文字极其多元化的国家,在世界上是罕见的。这种语言文字多元化的格局,一方面是历史地理各种因素所造成,一方面是中国政府立法保护、积极扶持,使得各民族充分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的结果。

  由于世界一体化进程加快,民族文化、语言文字多元化的格局正逐步被打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各领域的专家普遍认为,文化的单一化对人类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语言文字是文化的重要范畴,语言文字保护是保持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方面,一般认为,目前世界上拥有6000多种语言,而其中大多数因为使用人口不多,正在加速消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呼吁各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正趋于消亡的弱势语言和濒危语言,以维护人类这笔无形的文化遗产。因此保护、维持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多元化格局符合当前世界人类对文化多元化、语言多样性的普遍诉求,也是对人类文明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积极维护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保护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尤其在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在中国,各个少数民族都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都有语言文字使用的选择权。

  第一,立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都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还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21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方面扶持少数民族文字的教材和出版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第3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字、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第4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查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两种以上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应予以奖励。”

  第二,培养了一支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人员组成的少数民族语种语言文字专家,并成立大批相关机构直接从事各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规范、创制和发展、编译出版方面的工作。

  国家很重视少数民族语文专业人才培养,为解决少数民族问题、发展少数民族地区而成立的重要学府中央民族大学最先建立的教学单位就是民族语文系,几十年来已有数千名毕业生,他们大多已经成为各地民族语文事业的骨干成员。各地还有众多的教学、研究机构,如内蒙古大学、新疆大学、西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也培养了大量的民族语文专业优秀人才。一个国家数十年不间断,培养出这么多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家,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在北京,除了中央民族大学,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所、中央民族语文翻译局、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民族团结》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民族语频道、民族印刷厂等都是直接从事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研究、翻译出版、宣传工作的重要机构。国家还在民族文字使用较普遍的民族自治地区,设立了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规范、编译、出版、研究、编写民族文字教材及行政管理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般指定一名政府领导人如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州副州长分管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民族多的省份还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少数民族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有许多专家型的民族语文事业行政管理人员从事少数民族语文的规划发展、管理协调工作。各民族自治地区也有相应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蒙文流行地区较广泛,还特设有八省、市蒙文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相关统筹工作。美国世界少数民族语文研究院的人员到中国开展合作交流后感叹道,到别的许多国家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什么都是空白,从零开始,而在中国,这方面的工作开展得很好,不但有一批专家,还拥有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

  第三,传统文字继续得到使用和发展。

  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彝文、傣文等文种,均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在各自的流行地区具有较广泛的使用基础。这些传统文字拥有数量众多的出版物,当地政府、学校、各新闻出版部门都在使用。部分传统文字如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等还作为高考文种使用,每年政协、人大两会都配有主要民族语种的文件翻译和同声翻译。这些都切切实实地保护了少数民族同胞的根本利益。上世纪90年代海峡两岸少数民族同胞交流学习,台湾省的少数民族同胞到新疆参观,就十分羡慕当地少数民族所拥有的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上述少数民族沿用自己历史悠久的文字是对各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保证。即使是像满族这样,已经转用汉语,但由于满文已沿用数百年,积累下来许多宝贵的文献,中国政府也积极培养满文专业人才,仅中央民族大学50多年来就培养了多批满语文本专科直至博士学位获得者人才,还举办了多批短期培训班。这些人才分布在各个相关单位,对挖掘、弘扬满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政府积极为少数民族创制新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相当一部分民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尤其是南方许多人口众多的少数民族如壮族、苗族,极大地影响了民族地区的建设发展。为此,中央决定为人口较多的没有自己的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创制简便易用的拉丁字母文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上世纪50年代,以中央民族大学少数民族语文专业师生为主力开展了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历史文化大调查,目的是为了摸清少数民族语言的分布、结构特性,为选好标准音点、创制文字做好准备。这是一项由政府主导,大批专家、教师、学生参与、历时多年的伟大工程,积累了大量的资料,不仅为后来创制文字,也为语言学及各相关学科研究奠定了十分扎实的基础。这在世界学术史上也称得上是个景观,是个奇迹。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就要翻译出版曾参加当年这项工作的老专家集体撰写的回忆录集,向世界推介中国这一少数民族文化工作创举。现在使用拉丁字母书写的少数民族文字基本上都是当时创制的,包括壮文、布依文、侗文、苗文、佤文、傈僳文等等。其中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推行的是壮文,由于政府的切实关怀,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民族的壮族真正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国家法律承认并由政府直接帮助推行的文字,千百万壮族同胞实现了拥有本民族文字的夙愿。50年代,为了帮助广大壮族同胞印制好壮文书报及其他各种印刷物,中央政府特别将当时全国水平最高的印刷厂及技术员、工人从上海迁到广西安家,成立广西民族印刷厂,至今该厂仍然是广西最好的印刷厂。国务院从上个世纪50年代就规定每年用在推行壮文使用的经费要在500万元以上,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壮文各级事业上投入的经费更远不止这一数字。其他的新创文字也都得到省、地州等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和推行。

  第五,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充分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不论大小一律平等,在语言文字的使用上也是如此。除了人口多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问题得到重视外,人口少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问题一样受到国家认真对待。例如新疆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仅有2万左右的锡伯族人,但政府很重视、尊重锡伯族人民的语言文字使用的权利,专门为他们创办使用锡伯文的学校,办有一份报纸、三份刊物,有使用锡伯语广播的节目、电视频道。居住在青海省、甘肃省的土族人口只有十几万人,但政府也为他们创制文字、帮助推行。操西部裕固语的裕固族仅有数千人,早在100多年前,西方人曾预测该语言将很快消亡,但时至今日,该语言仍健康发展。

  第六,有完整的民族语文教育层次。

  民族语文教育的发展是各民族的语言文字使用权利得到尊重、有效行使的基本保证。国家从初等教育到高等教育都给予了民族语文足够的空间,使用民族文字的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都开设有使用民族文字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或是在普通学校设有使用民族语授课的班级。使用民族文字的各民族自治地区都为民族学校编译出版大量的民族文字课本及参考书,保证教学之需。民族语文的高层次教育也得到了极大的重视,新中国建国以来是民族语文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研究达到历史上最鼎盛的时期。全国数十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本专科民族语文专业,十几所院校还设有民族语文硕士点,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内蒙古大学、延边大学、新疆大学、西北民族大学还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博士点,特别是中央民族大学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以及“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985工程”研究基地,建设目标是成为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民族语文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为民族语文工作培养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满足了社会各相关部门对民族语文专业人才的需求。

  第七,文学艺术、文化、新闻传播、行政司法职能行使有完备的民族文字媒介体。

  除了设在北京的民族出版社、《民族团结》杂志、民族画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等每年出版大量的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民族文字及用上述语种进行新闻广播之外,各民族自治地区都设有民族出版社或民族文字出版室,主要的新闻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都有当地主要民族语言的版本、频道。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通过卫星转播节目,很容易收看到使用本民族语言播出的各种电视节目,而在内地学习、工作的边疆少数民族同胞也可以通过卫星频道收看家乡电视台的民族语言频道。蒙古、藏、维吾尔、朝鲜、彝等少数民族文字已有编码字符集、字型、键盘的国家标准。蒙古、藏、维吾尔、朝鲜等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实现windows系统上的运行和激光照排,出现了一批少数民族语种的网站。通行民族文字的民族自治地区的政府部门行使公务时要求注意采用民族语,政府部门的匾牌、印章必须是民汉两种文字,各级政府机关下达的文件必须有民汉两种文字版本,司法机关必须要有通晓当地民族语文的职员。内地司法机构所受理案件涉及汉语不熟练的少数民族人员的也都要聘请民族语文专业人员担当翻译。

  从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和列举的事例来看,政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权利的保护是卓有成效的,生活在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同胞充分拥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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