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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深刻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主要职能部门,担负着依法审判。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广大人民法院和其他工作人员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努力开拓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明确人民法院今后的工作重点和远景目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的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生产力发展迅速,民主政治不断进步,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深刻的变化。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我们仍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在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同时围绕经济建设努力实现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始终把握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始终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保护好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紧密联系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科学分析人民法院工作在新的发展阶段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切合实际地确定今后的发展思路和长远目标。
二、要按照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根本要求,继续深化人民法院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工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以来逐步得以扎实贯彻,但总体来看,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扩大民主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我们要通过改革不断完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中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不太适应的部分,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权职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目标入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国情和各地部门实际出发,积极借签人类法制文明的有益成果,研究提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体制改革的建议,争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法院要根据中央的一部署,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落实每一项改革措施,及时解决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民主政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推进的科学指针。人民法院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把保障人民权益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首要目标来抓。首先,要通过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拓展民主监督的渠道,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其次,要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要通过司法审判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系,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达到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其三,要通过加强人民法院专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要继续加强法官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强化法官的效率意识,保证及时解决纠纷、及时化解矛盾,争取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尽可能多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按照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和服务大局观,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纠纷,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要正确认识法院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公正审判和提高办案效率的关系,正确处理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和保护与尊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地方经济及社会稳定关系,正确处理注重调解和依法裁判的关系,正确处理严格按程序办案和处理紧急群体性事件的关系,妥善解决个人利益的关系。要牢固树立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服务大局观念,通过依法公正的审判活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要通过正确解决纠纷依法妥善协调各地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低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努力争取“双赢”、使人民群众满意,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终极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