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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与中华女子学院在京联合召开“维护妇女劳动权益”专题研讨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中华女子大学、苏州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北京市妇联、北京市总工会、工人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人权》杂志社等单位的3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者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对中国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深入探讨,就如何通过立法维护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说,对妇女劳动权益进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其中男女和谐是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以上,实现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是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他指出了现阶段存在的妇女就业难、任意解雇女职工、使用女童工等侵犯妇女劳动权益的现象,提出劳动立法和执法过程要切实保证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对女性的劳动保护。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刘明晖认为,“实现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是实现妇女其他人权的基础,妇女能否经济独立直接影响其社会地位。”为此,她建议修改《劳动法》时,将保护性立法改为授权性立法,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确立妇女的权利主体地位。她还对正在拟定中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在《就业促进法》中建立反性别歧视的机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在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方面实行性别歧视,否则将受严惩;政府有义务在一定时期采取特别措施,如严格配额制,优先选择制,通过税收优惠、免费培训等扶持被歧视妇女就业。二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针对女性的保护条款。主要有:增加缔约保护责任;增设推定解雇制度,防止企业采用“调离岗位”、 “降低待遇”等手段逼迫女职工辞职;限定短期合同的订立条件,保证休产假女工能够回任原职等。三是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女性独享的社会保险权利,主要是生育保险制度、男女同龄的弹性退休制度以及增加针对女性和胎儿的工伤种类等。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张冬梅认为,我国目前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立法过粗、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就业不平等的救济程序,现有的诉讼程序及其证据规则使劳动者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成为当前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关键。她提出了5点建议:一是进行专门立法,条件成熟时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对侵犯女性就业权行为进行列举,制定判定规则,严格法律责任;二是完善就业不平等的救济程序并建立专门负责机构;三是发挥工会在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中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工会提起有关就业歧视的公益诉讼和委托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四是修改《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的相关条款,赋予劳动者受歧视时的诉权;五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和惩罚的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