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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临近之际,《人权》杂志社与《民主与法制》社、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于4月1日在京联合举行“深入贯彻《劳动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专题研讨会。来自《人权》杂志社、《民主与法制》社、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工运学院、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0余位劳动法学的专家学者,就近年来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了研讨。
与会者认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报酬权是职工付出一定的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劳动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劳动者一旦失去了报酬权,劳动者及其家属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 活命钱。劳动报酬权是一项宪法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重要权利。从权利性质上说,劳动报酬权是公权与私权的结合。报酬权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问题,也是国家应该确保劳动者必须实现的权利。
中国于2001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国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公平的工资及同工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中国《宪法》明确规定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工会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的办法、禁止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的监督作了具体规定。
与会者认为,尽管中国法律对劳动报酬权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现象,特别是对农民工工资的克扣、拖欠现象较为严重。仅以建筑业为例,该行业目前的民工总数占全国劳动力市场的1/6,是一支4000万人的劳动大军。然而,他们的艰苦劳动时常不能换来应得的报酬,使许多民工陷入生存困境。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1月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从2002年12月15日到2003年1月15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了检查。据对23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计,劳动保障部门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万件,为62.6万名农民工追缴欠薪3.5 亿元。
与会者分析了劳动报酬权受到侵犯的原因,认为导致劳动者工资被克扣、拖欠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以及执法不力。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劳动法》、一些行政法规对工资支付作了规定,但立法不够严密,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不够,缺乏侵权的预防机制。有的认为,现行处理劳动争议的一裁两审制度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报酬争议案须经过一裁两审,这个漫长的过程对于一个需要维持生存的劳动者来说是非常痛苦的等待,而且有些案件经过数月法律程序上的等待后,劳动者的权利有可能仍然得不到保障。有的认为,执法不力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中国的劳动关系及所有制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陆续加大了比重,一些个体老板、私营企业主无视法律的约束,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拖欠和克扣打工者工资;一些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商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国有企业因转制、破产、生产不景气而转嫁危机,有时发生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事件。另有与会者认为,拖欠工资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建筑业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大量转移,造成了劳动力市场过剩,从而使用人单位提高用人标准,却降低工资待遇;二是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出现,使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如许多企业明着打用国有企业的招牌,而实质是个体企业;三是建筑企业结构调整及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逐步规范的问题。
与会者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认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决制止和严惩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有的认为,要完善现行法律,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在《劳动法》中增加对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对恶意拖欠及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刑法定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二是建立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本企业支付工资的情况;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在贯彻工资法律、法规方面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马上预警、及时解决。三是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及相应的补偿措施。可建立由企业交纳的积欠工资垫偿基金,当企业因停产、清算、破产不能支付职工工资时,由工资垫偿基金补偿积欠职工的工资。四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尽快规范企业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发挥与强化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在一些外资与个体、私营企业中,工会的建立与发挥工会作用更加紧迫。五是劳动者、工会、企业三方机制,应成为处理劳动争议的首选;可将现行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两审制度修改为或裁或审制度。六是加强劳动法律宣传,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人单位做到有法必依,使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