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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三八”国际妇女节,3月8日上午,《人权》杂志社、《中国妇女报》、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在京联合举行“反对性别歧视、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专题研讨座谈会。来自《人权》杂志社、《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杂志、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法学会及其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总工会、华能集团公司、中建一局集团的20余位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以及妇女问题的专家学者,就近年来妇女的就业、工资报酬、晋升、职业培训等权利的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进行了研讨。
与会者认为,实现男女劳动权利平等、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意义重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分会会长关怀说,妇女劳动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女职工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劳动报酬、晋升、职业培训等劳动权利。男女平等是中国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劳动权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是中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妇女的劳动权实行特殊保护,是中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妇女是中国重要的劳动力资源,保证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有利于调动女职工的生产经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妇女不仅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而且还肩负着繁衍、哺育后代的重任,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仅关系到女职工本身的安全与健康,还关系到中华民族下一代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有的学者认为,男女劳动权利平等在法理上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的保证, 即在法律上确立男女劳动权平等的法律原则;二是机会平等的保证;三是结果平等的保证。因此,男女劳动权利平等必须满足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原则上需要对妇女权利作出基本的宣告;二是在具体的权利层面上要作出实质的确认和救济性规定;三是在发生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益时,具备到位、通畅、有效的补救渠道。
与会者认为,中国政府在保护妇女平等劳动权利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并取得了成效。从立法看,中国妇女平等劳动权利法律保护成绩显著。中国批准了联合国系统通过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基石,以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管理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主干的比较完整的妇女劳动权利保护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男女就业机会平等、男女同工同酬、男女晋升机会平等、女性禁忌劳动和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从实践看,中国妇女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就业结构趋于合理;就业层次有所提高,特别是女性担任国家领导人、正副部长以及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领导的人数比以前有所增加。
与会者指出,在实际生活中,妇女仍没有完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虽然中国法律对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作出了禁止规定,但在某些地区、某些单位还存在着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集中表现在就业条件上男女不平等,对女性规定了某些苛刻的就业条件。有的单位拒不招收女性,甚至公开拒招女大学生和研究生,却给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有的单位违法辞退或单方面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性下岗比例普遍大于男性,下岗时间普遍长于男性。下岗女职工获得再就业的机会比男性职工有更大的阻力和困难。
与会者指出,产生性别歧视的原因,既有人们观念上的错误认识,也有法律不完备的客观原因。一是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男高女低、男主女从、男优女劣的封建观念仍未改变。二是立法不完善为某些人提供了可乘之隙。如反对性别歧视的劳动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因性别歧视违反女职工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妇女自身素质不高,法律和权利意识不强,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与会者提出,为了切实解决性别歧视问题,一是要加强男女权利平等的宣传教育,纠正歧视妇女的错误观念。有关部门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制和人权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男女劳动权利平等的意识。二是要完善立法。建议立法部门制定和颁布《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行为从法律上予以界定,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和对造成的损害给予物质赔偿,并规定对受到歧视者给予援助的办法。建议修订和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和惩处性别歧视行为。建议立法机构加强执法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法院要为遭受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济,赋予女职工在受到性别歧视方面的诉权,对违反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惩处。四是提高妇女职业技能和权利意识。广大妇女必须终生学习,不仅要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职业技能,而且要学习法律和人权知识,提高法律和权利意识。用人单位和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应为妇女举办各种培训,以提高她们的职业技能和法律、权利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