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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民事诉讼应构建“和谐新模式”
 
作者: 吴兢   发布时间: 2007-04-23 09:38:08   来源: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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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4月22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方向,应是构建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以克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模式的局限,满足现代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要求。建议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予以考虑。

  在今天结束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作为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的黄松有明确表示,两大传统民诉模式各有利弊。当事人主义模式,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绝对主导权,法官则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职权主义模式,法院和法官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当事人则完全被动。黄松有说,前者,往往存在当事人力量对比不平衡、诉讼迟延、费用高昂等一系列问题;后者,造成诉讼程序的武断和专横,当事人较难接受裁判结果。鉴于此,两大模式已有所靠拢。

  根据现行民诉法,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黄松有说,修改完善民诉法,已取得社会共识,但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有待深入探讨。从我国现行社会变革和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建立一套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使纠纷解决能取得最佳效果的诉讼模式。这就是和谐主义模式。它不是对两大传统模式的简单折中、糅合,而是在吸收其合理元素基础上的超越。该模式须充分体现和尊重当事人意愿,代表公权力的法院也要发挥应有作用。“既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又注重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充分兼顾个体权利和公共利益。”

  和谐主义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黄松有概括为:以人为本,和谐诉讼;诉审协调,和而不同;诚信尽责,协同推进;援弱济困,实质平等;繁简得当,方便有效;调判相宜,胜败皆明;公正权威,案结事了;纵横规范,多元衔接;社会正义,回归和谐。
 
     《人民日报》 ( 2007-04-23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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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 黄松有:民事诉讼应构建“和谐新模式”2007/04/2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6/10/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6/10/1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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