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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破产国企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纳入医保范畴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12-23 13:20:50   来源: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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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元旦前,福建省的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将全部纳入各地城镇医疗保险范畴。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上述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全部将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包括医改前关闭破产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次医保的实施范围限定于:2001年1月1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前, 依法破产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参加医保的对象为2001年1月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已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人员。

  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筹资以2006年度当地职工人均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资产变现、企业主管部门筹集、财政补助等途径筹措。对已无资产可变现的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资助,其中省级财政按各地不同财力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足部分由各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

  符合实施对象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向原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负责对退休人员有关档案材料进行初审认定汇总后,向原所在企业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书面提供参加医疗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当地总工会签注意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审查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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