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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机关就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自治机关,是一级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一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它分权力机关(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行政机关(各级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它的组织原则和组建程序大体与全国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相同,其形式可以依照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意愿决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