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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教授 李云龙
一、中国人权的发展道路
1、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通过武装斗争取得了国家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历史转折点,也是新中国人权大发展的必要前提。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开始大规模侵略中国。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占领和统治,使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在100年左右的时间内,英、法、俄、日、美等帝国主义国家先后了大小发动数百次对华侵略战争,强占了大片中国领土,屠杀了数千万中国平民,强迫中国政府签订了1100多个不平等条约,掠夺战争赔款和其他款项达白银1000亿两。中国人民一方面受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另一方面还要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帝国主义的侵略并没有把中国带入资本主义社会,相反,它摧毁中国封建社会维持公共秩序和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同时又把原有的剥削方式和压迫方式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了。为了满足帝国主义疯狂掠夺中国财富的欲望,中国的封建统治者只有更加残酷、更加血腥地剥削和压迫以农民为主的人民大众。在内外反动势力的奴役下,国家支离破碎,战乱不已,濒临王亡国灭族的边缘,人民备受屈辱,饥寒交迫,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失去起码的保障。在西方帝国主义发动的多次对华侵略战争中,大批中国平民死于侵略者之手。1900年八国联军侵占中国时,大肆烧杀抢掠,使拥有5万多人的天津塘沽镇成为空无一人的废墟,仅在庄王府一处就杀死了1700多人。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中,有3000多万中国人付出了血的代价,特别是在1937年12月发生的南京大屠杀事件中,日本侵略军仅在南京就杀害了 30多万中国人。在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下,中国人民没有平等地位,倍受凌辱,没有人格尊严。上海法租界的公园门口竟然立起了“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公开侮辱中国人的人格。列强在中国设立的“租界”拥有行政、立法、司法、警察和财政大权,成为独立于中国政府管辖之外的“国中之国”。中国的主权遭到严重破坏。西方列强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就是说,西方人在中国犯法,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追究,要交由西方国家的领事官员审判。1946年12月24日,北平发生美国士兵强奸北京大学女生沈崇的暴行,在中国各地引起的广泛的抗议浪潮。但是,罪犯未经中国司法部门审判,反而由美国单方面处理,最后宣布无罪释放。事实说明,在主权沦丧的近代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维护。要获得人权,必须首先争得国家主权,必须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同时,要获得人权,也必须推翻统治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使人民获得自由,让人民当家作主。
因此,从近代社会以来,中国革命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争取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对内推翻封建地主的压迫,实现政治民主和社会自由。在五四运动和中国共产党产生以前,中国革命遵循着资产阶级革命的一般逻辑,即在资产阶级领导下,争取实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运动和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就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著名代表。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力量强大,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软弱无能,中国旧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一次又一次地失败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始终无法完成。近代中国历史证明,旧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既不能走旧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道路,也不能直接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而必须进行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中国共产党勇敢地承担起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重任。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反对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行动纲领。中国共产党全力投入反帝、反封建斗争,坚持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出发,坚持走武装斗争和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通过20多年的艰苦斗争,打败了日本侵略者和其他帝国主义侵华势力,打倒了北洋军阀、国民党反动派以及其他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势力,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对外方面说,废除了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同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消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在中国的种种特权,驱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支配性影响,争得了国家独立;从对内方面说,实行土地改革,建立人民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共和国,推翻了封建主义,使人民获得解放,成了国家的主人,享有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意味着中国人权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跃。推翻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摧毁封建专制压迫,争取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是中国人民最根本的人权要求。一方面,帝国主义的侵略从各个方面严重践踏了中国人民的人权,所以争取国家独立是中国最基本的人权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国内的封建制度既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又是腐朽的、落后的、无力抵抗西方列强入侵的制度,所以争取国内的民主自由就具有了双重的意义:民主、自由、人权是一种更加先进、更加理想的社会制度和生活形式,值得人们为之奋斗,它同时也是能够使国家富强起来的重要手段。在近代中国,反抗外国侵略和争取自由民主都具有争取人权的意义。中国革命胜利以后,中国人民终于可以在不受外力干涉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内外政策了。中国人站起来了,中华民族成为世界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中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本身就是中国人权的巨大进步。新中国打倒封建主义,全面清除社会各个领域的封建遗毒,使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这也是人权的巨大进步。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是现代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前提。我们知道,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和占领,是对人权的最严重侵犯。在主权沦丧的国家,根本谈不上人权保障。我们也知道,封建主义以及封建的专制统治、等级制度同人权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在封建主义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没有办法实现普遍的人权保障。人权是封建主义的对立面,它是在同封建主义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中国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影响,打倒了封建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为后来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人权保障实践,开辟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道路。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领导中国人民为争取人权而斗争。早在1922年,中国共产党在《第一次对时局的主张》中,就鲜明地提出了取消列强在华特权,消灭军阀统治的主张,以及实行无限制普选制度,保障人民结社、集会、言论、出版自由权,废止肉刑,承认妇女平等权利等人权要求。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和打倒军阀,统一中国为真正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指出保障人民享有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言论、出版、罢工的自由权等等,是党的奋斗目标和中国人民从内外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号召全国人民为自由而战,为独立而战。此后,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反对地主阶级的封建统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纲领,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行动纲领。
在争取全国革命胜利和自由解放的斗争过程中,在长期的武装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系统地进行了人权保障工作,使革命根据地的人权事业兴旺发达。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转入以武装斗争创立革命根据地和建立工农民主政府来争取和保障人民权利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党领导人民进行了多次武装起义,开辟了中央苏区、湘鄂西、鄂豫皖、琼崖等10多块革命根据地。最大的一个根据地中央苏区,到1931年第三次反围剿胜利以后,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拥有21座县城、5万平方公里土地、250万人口的革命根据地。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实行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政策,颁布了一系列反帝、反封建、保障人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政纲。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根据地开展了以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努力改善贫苦农民的生存条件,同时注意发展和保证人民的基本人权。各根据地在条件具备时,都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使苏区的人民群众行使选举政府的权利,同时给予一切民众以完全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并鼓励广大民众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积极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发展教育,普及文化知识。在此基础上,1934年召开的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用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反帝反封建的胜利成果固定下来,体现了中国人民保障自己基本人权的强烈愿望。《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宪法大纲》宣布了中华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全体劳苦人民,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16岁以上公民都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贫农中农,实行土地国有;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打破地主阶级的经济的政治的权利,去除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彻底实行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由,保护妇女,使妇女摆脱家务束缚,参加社会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生活;实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保障真正的信教自由,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这些规定都属于当时中国最先进的人权保障条款。
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八路军、新四军广泛开展敌后游击战争,开辟敌后抗日根据地,深入持久地进行对敌作战。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高举人权的旗帜,团结全国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派的专制独裁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中国共产党要求实行彻底的三民主义,要求实行真正的自由民主。1937年8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全国人民除汉奸外,皆有抗日救国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武装抗敌之自由”,要求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释放一切政治犯,召集真正的国民大会,通过真正的民主宪法。在整个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反动派斗争的焦点都是要求实现自由民主,保障人权。同时,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内也努力实践人权,开创了中国自由民主人权的一片新天地。
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人权事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各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都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如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则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之权利”。各个抗日根据地还制订了专门保障人权的条例,如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1940年的《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2年的《冀鲁豫边区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2年的《晋西北保障人权条例》和1943年的《渤海区人权条例执行细则》等。这些条例即使在今天看来也仍然是十分先进的。以《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为例。该条例规定了普遍的平等自由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保障边区一切抗日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及依法之使用及收益自由权。”“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判、处罚”。“拘获现行犯时,须于24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或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接受犯人之检察或公安机关应于24小时内侦讯。”“逮捕人犯不准施以侮辱、殴打及刑讯逼供、强迫自首,审判采证据主义,不重口供。”
各个敌后根据地建立了真正民主的抗日政权。为了体现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性质,为了团结最大多数人民参加根据地建设,除了实行真正民主的自由选举外,中共中央制订了三三制民主政权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在抗日民主政权的人员构成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从1940年开始,晋察冀、晋冀鲁豫、晋西北、陕甘宁、山东等抗日根据地陆续根据三三制原则举行了普选,选举产生了边区参议会和各级政府。抗日根据地实行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真正普遍的选举。为了使从来没有民主习惯和传统、缺少文化的根据地人民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各边区创造了多种投票形式,如投豆法、画圈法、背箱法等等。由于宣传广泛,措施得力,各抗日根据地参加选举的选民都达到了80%左右,有的地区甚至超过了90%以上。各地抗日政权推行减租减息,改善农民的生活;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保证各级参议会都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代表;保障妇女权利,实行一夫一妻、婚姻自主和离婚自由以及男女平等的继承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蒋介石政府不顾中国人民渴望和平的意愿,在美帝国主义的支持下,撕毁国共两党签定的协议,悍然发动内战,实行独裁统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解放战争。在国民党统治区,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并肩战斗,开展了持久的“反饥饿、反迫害、反内战”和“争自由、争民主、争人权”的民主运动,把国共对立上升为专制独裁与自由民主的对立,使中国共产党占据了道义上的制高点,赢得了人心,促进了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崩溃。在解放区,各级政权继承了抗日根据地保障人权的传统,继续维护人民的生存权、民主权、自由权、人身权、言论权、信仰权和教育权、妇女权,同时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含有保护人权内容的施政纲领、宪法原则和专门的人权法令。如《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施政要端》(1945年9月26日)、《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1946年1月)、《东北各省市(特别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1946年8月)、《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1947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以及《哈尔滨特别市政府布告——为禁止非法拘禁、审讯及侵犯他人人权等行为事》(1948年4月)、《豫皖苏边区行政公署训令各级政府切实保障人权,严禁乱抓乱打肉刑逼供》(1948年5月)、《修正淮海区人权保障条例》等等。这些政纲和法令使解放区建立了民主秩序,保障了解放区的人权和自由。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070页)
3、新中国实现了中国人权的巨大飞跃
旧中国是一个人权毫无保障的社会。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权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使中华民族以平等的身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让中国人民站了起来。新中国实现了人民民主的人权理想,发展了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念。 第一,新中国的诞生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实现了中华民族神圣的自决权利,并为中国人民享有其他各项广泛的人权创造了条件。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宣布废除西方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肃清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特权和势力,不继承国民党政府同各国旧有外交关系,而要在平等、互利及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同各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这就是新中国外交史上著名的“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方针,其核心就是坚决地、不折不扣地维护国家主权,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根据这个方针,中国政府收回了外国根据不平等条约占据的中国地产,并征用各该地产上的兵营建筑和其他建筑;用管制、征用、代管等方式,陆续收回了美、英、法等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工商企业、公共事业及房地产业等,清除了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经济势力;割断中国天主教会、基督教会同西方帝国主义国家的联系,实现中国教会独立;收回外国教会在中国开办的大、中、小学校,收回接受外国津贴的文教机构,由中国人自己办理,在文化教育领域清除了殖民地半殖民地色彩。
新中国成立后,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对新中国采取政治上不承认、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包围的政策,并悍然发动侵朝战争,把战火烧到鸭绿江边,妄图将新中国扼杀在摇篮中。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毅然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把美国军队打回到三八线以南,有力地捍卫了国家独立和主权,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尊重。从此以后,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帝国主义再也不敢藐视中国了。主权独立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享有了管理国家的政治权利和广泛的人身自由权利。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和作用的《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为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思想、言论、集会、出版、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根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全国各地相继召开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建立起人民民主政权。1953年,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有选举权。同年12月进行全国范围的普选。先由选民选出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然后乡、县、省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政权组织和上一级人民大会的代表。全国共有2.78亿人参加选举,参选率高达85.88%。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普选活动。中国人民第一次行使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第三,进行土地改革,铲除封建统治的基础,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旧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农村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了80%的土地,使广大农民陷于贫困,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随着全国的解放,原来在解放区推行的土地改革政策逐渐推广到全国。到1953年春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时为止,共有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每年免交的地租约合700亿斤粮食。土地改革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和生活状况。
第四, 颁布《婚姻法》,实行妇女解放,维护妇女人权。在旧中国,妇女处于社会最底层,受到多重压迫。新中国成立后于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这部法律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婚姻制度。随着《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大量封建婚姻得到解除,打骂和虐待妇女的现象迅速减少,自由恋爱、婚姻自主成为风尚。新中国还一举铲除了娼妓制度,关闭所有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进行学习和教育,帮助她们改造思想、医治性病、学习劳动技能,引导和帮助她们建立正常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与此同时,新中国鼓励妇女接受教育、参加社会生活,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妇女就业。
第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建立平等、互助、团结的新型民族关系。旧中国长期存在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新中国一成立就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国政府还发起宣传运动,倡导民族平等团结,反对民族主义,特别反对大汉族主义,强调尊重和保护弱小民族。为了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特殊权益,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按照民族聚居人口的多少、区域大小,分别建立了乡、县、地区和省级的民族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有效保障了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且还切实维护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高度自治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人权成就有目共睹、举世公认。但是,随着国家社会主义事业从指导方针到实际工作的偏差和严重失误,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严重的挫折,发生了像文化大革命那样全国性动乱,走了不少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4、改革开放把中国人权建设带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决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由此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局面,也使中国人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中国人民所享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由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找到了一条以改革开放和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使得中国经济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我们顺利完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三步走”战略中的前两步,提前实现了国民经济“翻两番”的目标,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使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在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中,中国经济年增长率平均保持在9%以上,这种增长速度在世界大国中是没有先例的。经济的高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居民消费不断升级,汽车开始进入家庭,旅游成为新的时尚。中国政府投入巨额资金解决贫困问题,使2亿多农村贫困人口脱离了绝对贫困,解决了温饱问题。
第二,中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中国人民充分享有宪法规定的民主权利,并且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参加了国内政治生活。中国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基本框架;完善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了选举范围,实行了差额选举;发展了基层民主,农村普遍实行了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
第三,中国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控制程度大大放宽,人们在经济上的选择余地扩大,在政治上的参与程度提高,在社会上的自由空间增加。中国人民可以自由地评说政治问题,不必担心别人告密,不用担心因为一句话不小心就惹来牢狱之灾。如果不是蓄意鼓吹推翻政府、分裂国家、宣扬暴力和传播色情,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除了那些违反宪法、旨在推翻政府的政治宣传之外,所有言之成理、持之有故的学术论文和著作,都可以公开发表。
中国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加强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1982年制定的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在中国得到认真实践,中国公民可以自由地选择、表达自己的信仰和表明宗教身份。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
中国人民享有越来越多的选择职业和迁徙的自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人自主择业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就业形式。劳动者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来选择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价值、发挥个人才干的职业。到1997年,全国城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职工达10716.2万人,占城镇职工总数的97.4%。迁徙自由正在成为现实。从1978年以来,中国的户籍制度就在逐渐放松,国内人员流动逐渐增加。大量受过教育和没有受过教育的人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寻找机会。据估计,全国流动人口的总数在8000万到1.3亿之间。这说明,中国人口的1/10已经离开原来的居住地,移居到其他地区了。这个规模是相当大的。
第四,保障人身自由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利。改革开放以来,人身自由权利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由于中国特有的家族制度的深刻影响,由于中国强调社会整体和忽视个人的传统,个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文化大革命”中破坏个人生活空间和揭发个人隐私的行为,实际上是把中国不尊重个人人身自由权利的传统发展到了极端。改革开放使中国开始同世界性的人道主义思想接轨,使中国人重新发现了社会主义理想中固有的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个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内容。中国宪法载有专门保护人身自由权利的条目,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中国法律也规定,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人身自由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并在2004年把这一点写入宪法。
第五,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把保护个人自由和人权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而开始了在司法领域保护人权的改革工作,并取得了重大进展。例如,保障人身自由,防止非法搜查和任意拘留;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实行公开审判;引入无罪推定原则;给予被告辩护的权利; 维护囚犯权利等。
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中国人权的发展开辟了光明前景
党的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今后20年我党的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但在经济上要实现在200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的目标,而且在政治、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也要取得重大进步。党的十六大为全国人民描绘了小康时代发展社会主义人权的宏伟蓝图。到2020年,中国将基本实现工业化,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城镇人口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具体说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将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人民生活水平将大幅提高。到202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36万亿元,按现在的汇率计算,人均3000美元,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到那时,中国人民的生存条件将大大改善,生活更加宽裕,实现从生存型向享受型的转变。
社会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到2020年,将建立起基本覆盖全部社会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使每个公民都可以过上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城乡差距将进一步缩小,人民就业水平和就业层次大大提高。大规模的城市化将使大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在2020年以前,将有2亿农民转变为城镇市民,从事第二、三产业。这将大大缓解我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就业不足和隐性失业问题。
人民的教育权利将得到切实维护。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人们受教育的愿望将得到充分满足。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并消除文盲。
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将更加健全。以民主的原则组织中国的全部政治生活,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无论是在国家政治制度的设计中,还是在政党、社团以及国家机关的活动中,都要体现民主原则。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由上至下进行统治的传统将得到改变,人民主权原则将得到真正实现。
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将不断扩大。公众广泛参与政治事务,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将开放更多的政治参与渠道,如扩大直选范围、加强民主党派吸纳特定社会力量的作用、开放专业性社团的活动、放宽对非政治性意见表达和示威游行活动的限制、对重大问题引进地区居民投票表决制度等。承认人民群众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要求差别,引导他们通过有序的政治参与合法地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
人民将享有广泛的自由,个人权利将得到较高水平的保障。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实现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方法也要有所调整。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大部分中国人将离开农村,进入城市。以家族和村社为中心的传统社会模式逐渐瓦解,以个人和核心家庭为中心的现代社会构成单位开始占据支配地位。这种情况决定了社会必须给予个人比较广泛的自由和人权。 言论自由的范围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只禁止那些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暴力、传播色情、进行诽谤的言论。除了这些法律禁止的东西以外,其他言论应该都属于可以自由发表之列。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社团将得到更大的自由活动空间。错综复杂、相互联结的社团系统给社会的各种利益要求提供了合法的表达途径,减少了出现暴力反抗现存社会秩序的可能性。同样,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其他表达意见和意愿的方式,如集会、游行和示威等,都将为中国社会普遍接受和承认,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二、中国人权发展的基本做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中国这样一个有2000年封建传统、有13亿人口的国家,我们成功地实现了人权事业的大发展。中国人权发展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知道,高度发达的人权保障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大力发展人权事业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人权的大发展意味着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发展。认真总结中国人权发展的经验,对于进一步发展中国人权,促进世界人权的普遍进步,都有重要意义。
1、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中国人权发展的根本保证
如上所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主义的压迫,实现了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民族独立和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为人权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外部环境。在近代中国百年内忧外患之后,中国人民第一次有机会在和平安定的条件下生活。在国家独立和国内统一的条件下,新中国的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进入了建设现代国家的时期,才建立起了现代政治体系,全国人民才普遍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才建立了完整的现代经济体系,人民收入普遍增加,生活得到改善。1952年时,工农业产值和主要产品的产量就已经超过建国前的最高水平。此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先后达到了温饱和小康水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实现了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为人权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了广泛系统的人权建设。事实上,由于中共的长期执政地位,新中国的所有重大政治决策都是由中共做出的。建国50多年来,中国人权建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同中共的正确领导密切相关。大到宪法的制订、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设计,小到扶贫帮困、解决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有关的诸多问题,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在一个有很长封建传统的国家发展人权事业,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正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我们才顺利地打碎了封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构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彻底消灭了以等级制度和地主对农民的压迫为特征的封建制度,建立了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新政权,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理想。这是中国最大的人权进步。正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我们才进行了土地改革、探索了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改变了旧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建立了起以国有和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现代经济结构。正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我们才较好地实现了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全面推进了全社会的平等意识。
2、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指导地位,批判地对待西方的人权观念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是指导中国社会发展的主导性意识形态。在人权问题上,中国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对西方的人权观念不盲目照搬,而是借鉴其合理的、进步的和适合中国国情的内容,摈弃其错误的、不适合中国国情的东西。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社会的和历史的产物。像任何其他权利一样,人权也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节利益关系的手段。每个人都不仅仅由于人的生物学属性,而主要是由于人的社会属性才获得了人权。只有作为社会的一员,作为人类群体的组成者,个人才获得了人权。因此,西方人权思想所谓的“天赋人权”理论就是没有根据的了。“天赋人权”论把人权看作是人们与生俱来、永恒不变的权利,认为人权是抽象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个人权利。这显然违背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事实。 马克思主义积极评价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的历史意义,认为它在反封建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和人身束缚相比,人权思想是一个重大的进步。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把个人人身自由权和个人在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平等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但是,个人政治上、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权利,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权利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西方资产阶级人权思想实际上是用普遍权利的词句掩盖现实生活中资产阶级对权利的垄断和独占。人权的普遍形式固然重要,但人权的实现程度和现实内容更加重要。人权虽然是人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但在现实和具体的人权实现过程中,却处处显示出人权的阶级性。
现代人权思想产生于西方国家,尤其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的这种历史起源说明西方国家对国际人权发挥了重大影响。事实上,随着近代西方国家对世界的征服,西方人权思想也开始传播到世界各地。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直到19世纪,西方人权思想中所讲的 “人”只是文明的、信奉基督教的欧洲人或白人,而那些亚洲、非洲、美洲等地的黑人、印地安人、黄种人都是野蛮人,不配享有人权。西方国家的强大和统治地位,使得包括人权思想在内的西方思想深深地影响了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思想,成为世界上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冷战时代,社会主义人权思想曾经同西方人权思想相抗衡,对世界人权思想和人权运动发生过影响。但是,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东欧剧变和苏联瓦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世界上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西方人权思想也紧跟西方政治、经济、军事势力向世界各地扩展。西方人权思想征服了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征服了许多发展中国家。
在西方人权思想甚嚣尘上,大有一统世界人权论坛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以大无畏的精神,坚持高举马克思主义人权大旗,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教育全国人民,指导中国的人权实践。中国党和政府顶住了西方国家用人权进行“西化”和“分化”的压力,顶住了一波又一波的人权攻势,坚决反对盲目照搬西方人权观念。中国人民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做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取得了重大成就。由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有自己的立场和判断标准,中国就没有像某些发展中国家那样,成为西方人权思想的俘虏。当今中国人权取得的成就,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正确指导是分不开的。
3、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发展中国人权
如前所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提出过人权口号,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中也执行过保障人权的政策。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很少听到正面意义上的人权概念。那么,难道中国就不发展人权了吗?不是。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建国以来的历史,我们就会发现,虽然我们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使用人权这个概念,但新中国却实实在在地做了大量保障人权的工作。这些保障人权的工作都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名义下做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就开始按照社会主义理想建设中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艰苦探索。我们进行了土地改革、制订了婚姻法、制订了宪法和选举法、实行了全国普选、民族区域自治、合作化等等,这一切虽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旗帜下进行的,但却是百分之百的保障人权行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基本特点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开展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努力实现四个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实际上就是在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
事实说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就是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接连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中国人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发展很快。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取得重大突破,依法治国的方针逐步得到贯彻。中国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繁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人权事业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4、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人权
中国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人权,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这种认识是中国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基本国情出发得出的结论。中国人民有过长期遭受外来侵略和殖民统治的遭遇。在主权沦丧的情况下,人民的生命安全没有保障,其他人权都无从谈起。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获得了民族独立,主宰了自己的命运。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缺乏、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如何发展经济,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一直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具体国情,中国政府把实现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任务。由于政策对头、措施得当,经过建国以来50多年的努力,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断得到改善。首先,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旧中国有80%的中国人长期处于饥饿和半饥饿状态。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总体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到20世纪末,由于中国成功地实现了全国经济总量在1980年基础上“翻两番”的目标,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全国总体上进入了小康水平。2003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社会消费结构逐渐从基本生活型向着现代生活型转变。其次,中国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成就巨大。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始终把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根本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将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作为最紧迫的大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扶贫工作。国家制订了“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使贫困人口数量迅速下降,从1978年的2.5亿人下降到1993年的8000万人,到2003年则下降到2900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3%。中国的扶贫工作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赞扬。最后,中国在发展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方面成效显著。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体系,国民预期寿命上升到71.4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国城乡教育体系覆盖面广,受教育人口的比例不断增加。到2000年底,中国已经基本普及了9年义务教育。到2003年,中国青壮年文盲已经降到5%以下。教育的普及为中国人民实现发展权创造了必要条件。
5、既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重视公民政治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政治、权利是人权的两个主要系列。中国政府既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又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努力使各种权利协调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国外都有一些误解。国内有人认为,中国发展人权的经验是先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然后再发展公民、政治权利。国际上某些攻击中国人权状况的人则指责中国只发展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没有发展公民、政治权利。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攻击也主要集中在公民、政治权利上。显然,这些都是不顾事实的。在中国,人权的发展意味着两大系列人权的共同发展。
对于中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步,世界上很少有人能够否认。毕竟,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人口的减少、教育的普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科学文化艺术的繁荣,这一切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东西,可以明白地表示出来。但是,按照各项人权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观点,要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必须有相应的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没有一定程度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是无法想象的。中国人权发展的历程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发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同时,也积极发展公民、政治权利。事实上,从1979年以来,几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列举的每一项人权,在中国都有了巨大的发展。中国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今天,中国的宗教信徒处在中国有史以来最宽松的宗教环境中。宗教信仰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他人无权干涉。中国现在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30万人。中国有发表意见的自由。在中国,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近年来,各种媒体大量涌现,言论自由的空间更加广阔。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公民有序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渠道更加通畅。基层选举在全国城乡掀起了人民参与政治的浪潮。通过公平竞争和考试录取公务员的制度给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一系列个人权利(如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得到前所未有的保护。法律严格规定了剥夺他人自由所须履行的程序。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来了,国家赔偿也有法可依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关系,以前中国公民在国内迁徙比较困难。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每年都有上亿人在国内迁徙。中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发展一样迅速。只有了解中国人权普遍发展的事实,才能解释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深层原因。
6、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权利与义务,片面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否定个人承担义务的必要性。在西方人看来,权利(尤其是人权)是绝对的,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东西,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它或对它加以限制。这就导致西方社会流行的权利至上的现象。这是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表现。
与此相反,中国认为,人权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不是绝对的。权利的享有应该同所尽的义务一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没有义务的权利只能是特权,没有权利的义务只能是奴役。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某人是权利,对他人就意味着义务;对他人是权利,对自己就是义务。中国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特权存在。在中国,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也是义务的主体。中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
中国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时,采取了更加全面和平衡的立场。片面强调个人权利,容易使社会分裂,引发社会冲突。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则有助于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7、正确处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
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一致性,强调既要发展个人人权,也要发展集体人权。这同西方国家的观点形成鲜明对比。西方国家认为人权就是个人权利,不承认集体人权属于人权。
中国认为,人权包含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形式。个人人权的主体是个人,集体人权的主体是民族和国家等。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人权,包括集体人权,最终都必须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人人权若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集体人权。同时,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得以充分实现的先决条件和必要保障。如果一个国家失去了国家主权,无法自主地决定其国家事务和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那么这个国家的人权也就得不到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离不开集体。国家发展了,才能为个人享受充分的人权提供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只有整个社会都进步了,个人人权才能真正实现。另外,某些集体人权同时也是个人人权,如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既是集体的人权,也是个人的人权。
中国在发展人权的过程中没有落入片面发展个人人权的陷阱。但是,中国也不忽视发展个人人权。中国同时发展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既不因为发展个人人权而否定集体人权,也不因为发展集体人权而否定个人人权。中国强调,在发展个人人权的过程中注意发展集体人权,在发展集体人权的过程中注意发展个人人权。正因为均衡地发展了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中国才呈现出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人民自由的良好氛围。
8、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权问题有国际方面,但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就形成的共识。随着世界各国对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国际人权的范围也不断扩大。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道主义救助等行动经常会同国家主权原则相冲突。冷战结束后,一些西方国家公然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主张,认为在发生人道主义危机的情况下,对该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是合理的。这种观点歪曲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否定主权原则和国际法的不干涉内政原则适用于人权问题,为某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提供理论根据。
中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原则。中国认为,人权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保护人权,首先应由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实现。中国始终认为,国家主权本身就是一项重要人权,而且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这是中国人民从近代屈辱的历史中学到的教训。中国坚决反对利用人权问题来干涉别国内政的做法,强调失去了主权就谈不上人权。中国顶住了西方国家对中国施加的人权压力,针锋相对地同西方国家的制裁、孤立行为做斗争,有效地捍卫了国家主权。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中国多次成功地挫败了美国等西方国家提出的反华提案,维护了国家尊严。
9、积极参加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合作。中国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国际人权合作是促进世界人权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个主权国家应当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进行平等的对话和合作,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近年来,中国与欧盟、加拿大、英国、挪威、瑞典、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人权对话、交流与合作。这种对话与合作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相互理解,形成共识。这对于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中国一贯尊重《联合国宪章》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宗旨和原则,支持联合国为此所做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1971年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中国开始以建设性的姿态参与联大三委和经社理事会实质性会议关于人权问题的讨论,并自1979年起连续两年作为观察员出席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1981年,中国当选为人权会成员国并连选连任至今。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法律文书的制定工作。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系统所制定的新的国际人权文书都包含了中国的建议和贡献。中国在国际人权领域里积极、活跃和建设性的形象还突出表现在1993年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和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中国对这两次世界大会通过的文件所作的积极贡献和重要作用为世人瞩目。
中国政府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意义,目前已加入21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切实措施,忠实履行公约义务。中国早在1981年就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迄今已提交了9次履约报告,并一直是本公约履约委员会的成员。2003年,中国政府如期向联合国提交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首次履约报告。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正积极开展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准备工作。此外,中国还向联合国提交了《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和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情况的第五、六次合并报告,分别介绍1996年至2001年中国在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方面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措施和进展,以及1998年至2002年中国为消除对妇女歧视所采取的行动及执行《北京行动纲领》和落实2000年妇女问题特别联大成果的情况,阐明了中国重视在妇女儿童领域履行条约义务、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立场。
中国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有良好的合作,多次接待人权高专访华。双方还签署了《合作意向备忘录》,合作举办了“轻罪惩罚”、“人权与警察”、“人权教育”等一系列研讨会及相关后续活动。中国政府积极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合作。中国已经先后邀请了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三次访华,宗教自由报告员和教育权报告员访华,并向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宗教自由报告员等发出了访华和再次访华的邀请。
(载于中国人权研究会编《新世纪中国人权》,团结出版社,200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