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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和谐社会之路
——人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作者: 李云龙   发布时间: 2007-06-19 15:41:18   来源: 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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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党校教授 李云龙

  一、社会和谐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社会和谐就成为人类追求的重要目标。在自然界中,各种生物遵循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原理,在充满冲突和风险的世界中维持自己的生存。人类超越了动物之间以竞争为主的关系,建立了社会性的合作关系。人类社会是一个合作超过竞争的社会。合作以一定程度的和谐为基础,同时又会产生更大的和谐。最低限度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如果竞争和冲突压倒了合作和和谐,人类社会就会陷入动荡和战争,甚至导致社会瓦解。因此,一定程度的和谐,是所有社会存在下去的前提。

  社会和谐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占据支配地位,并且成为通行的准则和惯例,具体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互助、同情、尊敬、礼貌、诚信等关系。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指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成为主流,个人与社会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处于良性互动状态,具体表现为社会呈现民主、自由、稳定、宽松、宽容、平等、安全的状态。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指人类生活的自然基础得到有效保护,人类社会能够持续发展下去。

  古往今来,每个社会都把社会和谐作为最高的社会理想。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认为国家由统治者、武士和劳动者三个构成。如果这三个等级各自完成自己的职责,即统治者管理国家,武士保卫国家,劳动者生产各种产品,而不相互干扰,那么国家就会和谐一致。16世纪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设想了一个和谐的《乌托邦》。在那里,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战争,没有偷盗,没有监狱,人人参加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社会和谐地运转。中国古代儒家重要典籍《礼记》描绘了一种理想的大同世界的情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样的社会高度和谐,是中国古代社会追求的最高理想。中国传统社会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要求人们按照“忠、孝、仁、义、诚、恕、礼、信”等原则处理相互关系;重视人与社会的和谐,要求根据“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原则来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要求按照“天人合一”的原则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政治口号,代表了它对社会和谐的追求。19世纪后期开始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增加了社会和谐。

  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共产主义是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在早期共产主义者那里,和谐被描述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重要特征,甚至直接把共产主义称为“和谐制度”。例如,德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魏特林把一本论述共产主义的著作命名为《和谐与自由的保证》,并把共产主义社会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社会实现了全面和谐的社会。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社会主义的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因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阶段,和谐社会具体表现为6个方面: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胡锦涛总书记说:“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以往历史中从未达到的和谐,并将为实现人类的全面和谐开辟道路。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同过去有根本的不同。和谐社会突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开辟了实现和谐社会的广阔道路。和谐社会是对以往社会不和谐的否定,是对一种更合理、更进步的社会的追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然也希望和谐,但奴隶主和奴隶、封建地主和农民的阶级对立,使得社会只能达到很低程度的和谐,且很难长期保持。近代以前的社会总是在建立政权——内外矛盾加剧——国内分裂和冲突——社会瓦解之间循环,无法实现长治久安。在这些社会,统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社会财富,处于社会的上层,垄断着国家全部的政治权力,被统治阶级则常常处于饥饿的边缘,勉强维持生命,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没有多少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与人之间很难长期保持合作、友爱与互助,很容易陷入竞争、冲突与敌对。被统治阶级被排斥于社会主流之外,只有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义务,而享受不到社会提供的利益,感受不到社会的关怀,看不到更好生活的希望。这样的社会充满人与社会的冲突,无法达到较高的和谐。

  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游手好闲的富人和从事劳动的穷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严重对立。资产阶级占有了全部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无产阶级则一无所有,勉强靠工资度日。社会呈现严重的两极分化。巨大的财富差距使得社会像处在火山口上一样,随时可能被爆发的熔岩淹没。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人,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力。这就消除了社会不和谐的重要根源,为高水平的社会和谐创造了条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达到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社会主义社会并不会自动达到社会和谐。由于诸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何提高社会和谐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人权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可以有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一,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实现较高水平的社会和谐。

  从人权发展的历史来看,人权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克服社会冲突、达到社会和谐为目标。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的人权要求,首先是主张政治自由和个人自由。这显然是因为封建社会种种束缚人、限制人和压迫人的制度已经无法维系社会团结,反而引发种种矛盾和冲突。资本主义社会以政治自由、个人自由以及个人法律地位平等为核心的人权制度实现了高于封建社会的社会和谐。在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被废除了,每个人都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成为一个自由的主体。他获得了在全国各地生活的自由,获得了按照自己的意志安排自己的生活的自由。他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在法律上,他是一个不受任何封建关系束缚的自由人。在政治上,人民主权原则得到确立,每个人都有权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参与做出有关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法律意义社会说,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他们有同样的法律身份,有同样的自由,有同样的选举权。这样的安排减少了社会的敌对和冲突,让被统治阶级有表达意见和发泄不满的渠道,从而提高社会和谐水平。

  在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的发展之后,开始出现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劳动者没有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反而陷入更加贫困的生存状态。这时,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不断激化。为了缓和这种经济和社会上的不平等,为了防止阶级冲突颠覆资本主义统治,欧洲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普遍接受了人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经济社会权利的观念。这些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社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工人阶级和穷人的基本生活,使社会保持相对和谐。例如,建立养老金和失业保险制度,解决工人退休和失业后的生活问题;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保证穷人得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建立社会救济制度,为没有经济来源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实行最低工资立法,等等。这些措施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贫富矛盾,使社会维持了相对和谐与稳定。后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断扩大经济社会权利的范围,建立了庞大的社会福利体系,以至最终出现了对国民“从摇篮到坟墓”全程负责的福利国家。与从前的社会相比,资本主义社会持续时间更久。这同它采取发展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的措施有密切的关系。

  阻碍社会和谐、引发社会冲突的终极根源是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社会上的利益有多种多样,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如对物质和精神产品的占有,获得一定的金钱收入等等;也有政治方面的利益,如得到政治职位,取得政治影响,获得政治声望等等;还有精神方面的利益,如获得某种社会声誉等。如果人们对这些利益的竞争压倒了合作,如果社会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的利益被严重剥夺,以至无法正常生活下去,那么,社会就会陷入严重的不和谐。人权正是为了矫正这种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都可以享受到的权利。权利实质上就是正当的利益,是得到社会认可和承认的利益。人权主体的普遍性意味着社会把一部分利益平等地分配给了所有人。人天生就有不平等的一面:每个人的自然禀赋都不相同,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也不可能完全一样。这就造成人的能力有强弱之分,贡献有大小之别,所得有多少之差。从前的各种社会变动,全都是用一种不平等取代另一种不平等。从人权入手,我们至少有了一种实现一定程度的平等的可能性。凡是列入人权的东西,人人都可以平等地享受。在现有人权规定的范围内,大家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相当有限的,因为迄今为止,人权所涵盖的范围仍然只是人类生活的一小部分。在人权之外,尚有众多的特权存在。那是一个不平等的领域。追求人权的目的就是要铲除特权,使某些权利成为人人均可享受的东西,尽可能达到平等。平等是人权的真实内容。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使所有人都平等地享受到某种权利,正是人权的宗旨。人权没有实现绝对的和全面的平等,它达到的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平等。从人权的发展历程来看,它的内容在不断丰富,范围在不断扩大。这意味着平等的程度在提高。总有一天,人权的发展会使平等超过不平等。平等可以带来社会和谐。人权会发展逐步消除那些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人权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一个最佳切入点。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的、综合的概念。个别人之间关系和谐不能叫和谐社会,要所有人之间关系和谐才叫和谐社会。个别地区、个别领域的和谐也不等于和谐社会。要实现全面的社会和谐,应该从何处入手?
对于这个问题,人们提供了各式各样的回答。有人说要通过完善民主达到和谐,有人说要实行法治,有人说要加强道德建设,有人说要调整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有人说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有人说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有人说要处理好劳资关系,有人说要保持社会稳定,有人说要建立合理的分配关系,有人说要推进性别平等,有人说要促进农村发展,有人说要首先促进经济发展,有人说要保护生态环境,有人说要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有人说要要保护劳动者权利,等等,不一而足。这些观点都把社会生活个别方面、个别领域的和谐作为实现和谐社会的途径。可是,如何实现社会个别领域和个别方面的和谐还是尚未解决的问题。更何况,个别领域和个别方面的和谐,同和谐社会还有很大的距离。

  通过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来达到社会和谐是一条合适的途径。用划分权利的形式来分配利益关系,可以把利益分配的结果固定下来,容易使这种结果制度化、法律化,从而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社会把一些同人们生存和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利益作为人权平等地分配给所有人,保证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这些利益,就可以使那些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地位较低的人也同样获得人身、宗教、言论等方面的自由和基本的政治参与机会,获得基本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获得人应该享有的基本尊严。这样,冲突和分裂的火种就被消灭在萌芽之中了,社会也就保持了基本的和谐。

  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显然,仅仅在某些社会生活领域和局部地区消灭了对抗和冲突的因素,还不足以称为和谐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普遍消除导致不和谐的因素,才能达到和谐社会。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要统筹考虑,全盘规划,相互配合,齐头并进。我们知道,社会不和谐的基本原因在于社会的极端不平等。限制和缓和这种极端的不平等,正是人权的任务。建立完善系统的人权保障制度,可以使所有人都获得同人的尊严和价值相配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社会待遇,获得作为人类一员应该得到的基本利益。人权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涉及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包括人身权利,如人人都有生命得到保护的权利、人人都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人人都有受到政治上法律上平等对待的权利;政治权利,如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免于饥饿的权利、享受适当的医疗照顾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等。只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这些人权,就可以改变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的状况,从而缓和社会矛盾,消除人们的不满情绪,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三,人权提供了以渐进方式建设和谐社会的手段。

  社会和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某种社会利益分配形式,在一个时代可能造成社会和谐,在另一个时代就可能导致社会冲突。平均分配并非最佳的利益分配方式。在分配社会利益时,既要考虑到减少不平等、降低社会不满的需要,也要考虑到适当保留差距以刺激人们劳动和创造的积极性的需要。物质丰裕同样也是和谐社会的必要基础。实现社会平等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因此,把握社会利益分配的节奏,使之既有利于限制两极分化,又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了。人权本身就是就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人权发展的总趋势是人们享有的权利不断扩大。一个社会以根据达到社会和谐的需要,调节人们享受人权的水平进行节,调整人权发展的优先顺序。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人权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社会主义为人权的实现创造了条件。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人权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私有制是一切特权和不平等的根源。消灭了私有制,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为人权的真正实现开辟了道路。由于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少数人凭借其财产优势控制国家政权的事情不可能发生。人民拥有最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的可能。人民不但获得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而且成了生产过程的主人,获得了自由管理生产的权利。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资产阶级人权避而不谈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获得了长足发展。社会主义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实现了全社会的充分就业,建立了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

  人权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必然结果。彻底的平等是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政治要求,也说共产主义追求的理想。社会主义社会没有达到共产主义要求的平等,但它实现了远远超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社会主义人权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是相容的。人权实质上是把一部分权利平等地给予所有人。资本主义人权实现了高于封建社会的平等,社会主义则要求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平等。保证所有人都享有基本人权,也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平等。这样,社会主义就可以采用人权的形式来实现较高的平等。从公民政治权利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社会肯定了资本主义人权中的合理因素,承认了资本主义人权形式上的合理性,认为在政治权利和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普遍平等是资本主义提出的进步观念,只是由于阶级立场的局限,资产阶级不可能真正实现着方面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社会把原来局限于少数人的人权扩展到广大劳动群众,给政治平等加入了极为广阔的内涵。社会主义社会还提出了社会平等的要求。列宁说:“消灭阶级——这就是使全体公民在同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处于同等的地位,这就是说,全体公民都同样可以利用公有的生产资料、公有的土地、公有的工厂等进行劳动。……简单说来,社会主义者说平等,一向是指社会的平等,指社会地位的平等,决不是指个人体力和智力的平等。” 人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两个方面的平等。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都在追求某种形式的平等。

  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社会是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预备阶段,是逐渐实现共产主义的自由平等原则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自由和平等的范围始终在不断扩大,直到最后实现彻底的自由和平等。这个过程就体现为社会主义人权不断扩大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增加人们享有的人权,扩大人人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减少只有少数人享有的特权,最终消灭一切特权,把一切权利都给予所有人。这也就等于取消了权利。人人享有完全相同权利的社会就是取消了一切权利的社会,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人权的发展和进步,同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是一致的。社会主义越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也就越进步。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社会和谐。社会主义越发展,社会和谐的水平就越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权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尊重和保障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公民都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具体说来,(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直接参与公共事务,或者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2)每个人都有权在真正和定期选举中进行选举和被选举。选举应是普遍的,即有公众的广泛参与;选举也应是平等的,即一人一票,不得有歧视。为了保证选举人自由地表达意见,选举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3)每个人都有权担任公职。国家公职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所有合乎规定条件的公民,均有相等的机会为国服务。制订具体措施,建立起有效的机制,让每个公民都可以享受到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政治权利,就可以大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政治和谐。

  尊重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就可以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根据普遍的人权准则,每个人都享有广泛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一,人的自由不能任意剥夺。剥夺他人的自由,需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逮捕、拘留或监禁,均需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遵守既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律范围内,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自由。第二,任何人不应被奴役。奴隶制是对人的自由的完全、彻底的剥夺。因此,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废止。这一点在各国有关法律及国际公约中都有明文规定,而且总的来说也基本上做到了。但是,奴隶制的一种变体——强迫劳动在很多国家都一再出现。强制役使或强迫劳动也侵犯了人身自由权,应当停止。第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而确立起来的原则,直到今天仍然得到普遍承认。信仰自由意味着,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或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这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他人无权干涉。第四,发表意见的自由。这项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扼制了发表意见的自由,就等于摧毁了民主。任何专制和独裁统治都是通过压制言论自由实现的。言论自由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及思想的自由。言论自由要求的是形式上的自由——不问言论内容。发表意见的手段不受限制。人们可以用书面的、口头的、印刷的形式,也可以用艺术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发表意见的自由不受地域限制,不受国界限制。第五,和平集会的自由。集会既是表达意见的方式,又是形成意见一致的途径。和平集会是民主社会公民影响政治的一种手段。每个人都有权依法组织或参加集会,有权在集会上发表自己的看法。第六,结社自由。现代社会的复杂结构,使得个人影响政治和社会进程的可能性不如从前了。为了有效地发挥影响,孤立的个人必须组织起来。这就是结社。结社自由意味着,人人都有权参加或创立某个组织。这个组织可以是政治性的,如政党;可以是经济性的,如工会;也可以是慈善组织;还可以是娱乐性的,如运动协会。些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就可以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

  2、尊重和保障社会权利和平等权利,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解决社会差距过大的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问题,保障社会权利。社会权利包括:(1)社会保障权,即人们在失业、退休、患病时有获得社会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水平因各国的发展程度而有所不同。(2)免于饥饿的权利。人人有不受饥饿困扰的权利。人人有权为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有权不断改进生活条件。(3)享受适当的医疗照顾的权利。社会应创造条件,使每个人在患病时都受到及时救治。(4)受教育的权利。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机会应对所有人开放。初等教育属于义务性质,应一律免费;高等教育应当以成绩为标准,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社会应当创造条件,使人们能够实现受教育的权利。通过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实现社会正义。每个人都有权得到公正的和公开的司法审讯。每个人都有得到律师辩护的权利。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有被视为无罪的权利。

  3、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建立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人权的基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宗旨是发挥人的潜能、实现人的幸福和达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得到成分实现的时候,当全社会普遍承认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基本人权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得到极大改善。因为恶劣的人际关系,起源于利益划分不清引起的无序竞争,起源于社会基本物资条件的过度匮乏。人权清楚地界定了每个人都可以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就从根本上铲除了人与人之间相互欺诈和仇恨的基础,为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和谐社会开辟了道路。

  4、尊重和保障人权,建立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前提。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原因就是一部分人的基本自由和基本人权没有得到保障。通过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为每个人的人权权利、自由权利和社会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还会有什么人来破坏社会安定呢?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可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也可以安居乐业,社会也能够保持安定团结。

  5、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类享有在一种尊严和健康生活环境中获得自由、平等和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是人权的行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关系。出现掠夺自然、恶化人类生存环境的现象,主要是由于保护人权工作没有做好。一旦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包括环境权在内的人权都得到尊重,人与自然就可以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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