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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数十个国际文件中,都对民族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国联系实际认真履行有关条约。
一、中国宪法和法律有关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中国宪法和法律一直把有关民族权利的保障置于重要的地位,并注意吸收国际人权文书的有益经验。现举例如下:
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序言中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总纲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鉴于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了区域自治,权益容易受到保护和尊重。但是有1千多万散居杂居的少数民族,其权益往往被忽视,因此,宪法规定,可以设立民族乡,并且规定“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尤其不同寻常的是,中国宪法还专门用了一节共11条(第112条至122条〕的大量篇幅来阐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各种权利,明确而具体地规定:
自治机关既行使宪法规定之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这样规定,就在法律上保证了各级自治机关有比其他省、市、县人大和政府有更多的立法、行政权力,以利于按当地实际情况办事;就在组织上保证了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当家作主的权利。
另外,为了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中国又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诸多法律。
二、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成功实践
由于中国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权方面指导思想明确,法规政策符合实际,比较具体而具操作性,因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得到了1亿少数民族人民的竭诚拥护,同时也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我们把主要工作或成就归纳为10个方面:
1、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歧视的一切有形痕迹。新中国诞生不久,1951年5月政务院就发布《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一直坚持贯彻。
2、进行民族识别,确定民族成份,为实施民族权利奠定基础。
3、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全国建立了内蒙古、新疆、西藏、宁夏、广西五个自治区,凉山、湘西、延边、甘孜、西双版纳、大理、临夏、玉树、黔南、伊犁等30个自治州,以及124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达618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4%。
4、保障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施。目前,在少数民族杂居散居地区建立的民族乡已多达1700余个。
5、改革少数民族的旧制度。废除了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封建制、农奴制、原始公社制等社会形态,为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扫清道路。
6、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建设。以西藏为例,中央除尊重西藏行使自治权外,把全国支援西藏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原则确立下来,从财税、金融、投资、外贸、社会保障等方面对西藏采取特殊优惠政策。中央还决定直接帮助西藏兴建43项工程和62项工程。43项工程包括拉萨饭店、体育馆、剧院等始于1984年,投资4.8亿元,总建筑面积23.6万平方米。62项工程始于1994年,包括农业、能源、交通、社会事业、市政工程各方面,总投资达30亿元以上,极大的改变了西藏的面貌。
7、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1994年,民族自治地方有高等学校104所,招生5.73万人,在校学生18.06万人,毕业生4.07万人,教职工6.53万人;出版图书8052种,6.1亿册,杂志631种,0.85亿册,报纸350种,10.17亿份,有广播电台209座,节目套数达298套,电视中心台142座,使用87种语言。
8、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截止1993年底,全国少数民族干部达230多万人,占全国干部总数的8%,其中,西藏自治区4.2万人,占西藏干部总数的70%;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26.4万人,占新疆干部总数的46.7%。
9、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全国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62个,其中民族自治县就有51个,占82%。对贫困地区,国家放宽政策让其休养生息,在资金、物资的投向上适当倾斜,用特殊办法解决特殊困难,如“温饱工程”、“温饱基金”、“以工代赈”、引进外资等。
10、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和开放。这就使长期处于封闭状态的民族地区迈出了突破性的一步,把一批远离内地、偏居一隅的延边、满洲里、伊犁、防城港、西双版纳、德宏等边陲地区变成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迅速改变了贫困落后面貌。
三、中国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的创新
中国在少数民族人权保障方面不仅履行了国际人权的条约,而且在实践中注意符合国情,有特点、有发展,如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之有形痕迹,保障杂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较大规模地进行民族识别,实行区域自治,开展民族政策检查等。以下列举的是世界上都少有的保障民族权的重大举措:
进行全国性的民族识别,确定民族成份。
旧中国只承认满、蒙、回、藏、维吾尔、苗、彝、朝鲜、瑶、黎、高山等11个少数民族,其他许多民族既然不被承认,当然也就没有平等权利。从1950年起,中国政府组织数以百计的专家和干部对400多个民族名称进行了科学识别,至1953年底识别确认了壮、白、羌等27个少数民族;1954年至1965年,又识别确认了土家、畲等19个少数民族;1979年确认了基诺族,至今全国共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族别、地位得到了承认,这件事实本身就体现了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同时也为实施民族权利创造了条件。
一批民族干部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几十年来,中国有一大批少数民族领袖人物直接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当家作主,这是我国少数民族享有平等权利的标志之一。历届党和国家领导成员中,都有少数民族人士;各级党政机关、政协、军事机关也都有少数民族干部。著名的有乌兰夫(蒙古族,任国家副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上将)、韦国清(壮族,任人大副委员长、中央政治局委员、上将)、粟裕(侗族,任解放军总参谋长、大将)、阿沛·阿旺晋美(藏族,任人大副委员长、中将)、廖汉生(土家族,任人大副委员长,上将)、杨静仁(回族,任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委主任)等。
开展全国性的民族政策教育和民族政策大检查。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实施。中国政府坚持在各级干部中进行民族政策教育,教育的主要内容就是民族平等、团结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语言文字,克服大民族主义,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等。民族政策教育是与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相结合的,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相结合。中央政府曾在1952年、1956年两次派检查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近20年内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发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处理违法者,使民族平等、团结、繁荣、进步事业深入人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