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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国际人权机制与世界人权的和谐发展
 
作者: 刘杰   发布时间: 2007-11-19 20:13:59   来源: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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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刘杰

 

 

  国际人权机制是二战后人类社会追求和平、正义的产物。国际人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为推动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平等、对话和合作提供了制度化的方式和途径,也有助于国际社会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加快构建和谐人权关系的步伐。

  一、国际人权机制的核心价值及发展趋向

  二战是人权保障走向国际化和机制化的里程碑和转折点。德意日法西斯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及其在战争中的野蛮行径,对人类尊严和生存权利进行了最严重的践踏。在严峻的挑战面前,爱好和平与民主的国家抛弃了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偏见,联合起来开始进行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为人权而战的战争。”①在这场具有特殊意义的战争中,一股以各种可能的机制化和制度化形式切实保障国际人权的世界性潮流应运而生。以此为起点,保障人权不再仅仅是各国国内政治和法律范畴的问题,也逐渐被引入到了国际政治和国际法领域,人权国际化潮流中蕴涵的法制化和机制化趋向,以不可阻挡之势成为战后国际社会的必然选择。

  二战结束后,联合国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在保障国际安全,促进世界发展这两大宗旨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甚至一度成为大国权力斗争的场所,但在构建国际人权机制方面,发挥了不容置疑的作用,将人权的国际化潮流逐步纳入到了法制化和机制化的轨道。正如汤姆·J·法雷所评价的那样,“从一开始,联合国就仿佛注定是人权的机构。”②作为联合国基本文件的《联合国宪章》虽然不是一份纯粹意义上的国际人权文件,但它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宣布了自己维护人权的宗旨:“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大小各国平等之权利”③,从而为国际人权机制的构建确定了基本的宗旨和目标。

  战后人权的国际化潮流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范,奠定了国际人权机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也决定了国际人权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趋向:(1)效力的非强制性。联合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权限和宗旨,仅在于发挥“研究”、“促进”、“激励”、“作成建议”等一般性作用,主要是在国际社会营造一种有利于人权的环境和气氛,从外部向一国内部提供保障人权的动力和支持;(2)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保障人权是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职责,联合国制定的人权标准既已得到各成员国的共同认可,就应该得到严格的遵守和维护,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有任何例外;(3)国家的主体性。这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人权在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而宪章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另一方面,联合国并不对个人授予权利,个人不是国际人权法上的主体。这些原则和趋向,应该说是合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的,既体现了高度的人权精神,又维护了主权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主体地位。以此为起点,国际人权机制在拥有了良好的环境、框架和组织机构的同时,日益向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延伸和扩展,一个全球性的国际人权机制从此逐步在国际社会中形成,为国际人权保障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发展方向。

  经过长期的努力,国际社会对于通过共同努力保障人权的机制化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国际人权保障的标准不可逆转地脱离了西方观念的绝对主导,表现出更加明显的普遍性,日益得到绝大多数国家的认同和接受,一个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核心的国际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和国家间相互依存程度的不断加深,国际人权机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呈现出新的态势和趋向:

  第一,国际人权机制对国际人权关系的影响力日益上升,对世界人权事务的规范作用有了进一步的增强,国际人权保障成了人类生活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中,国际人权机制在规范各国的人权行为、切实维护国际人权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是微不足道的,有关的国际人权规则很少真正付诸于实践,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了实践,发挥作用也并不显著。但近年来,国际人权机制这种处于被“虚化”的局面开始有所改观。世界各国的人权问题日益被置于联合国的督促和关注之下,每年的人权委员会以及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会议成了世界关注的焦点,作为国际人权机制主要运作程序的报告制度受到几乎所有国家的重视,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制度也对被指控国家构成了巨大的压力。

  第二,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国际人权机制的建构和运行给予了高度重视,努力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在西方社会的许多人看来,冷战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西方人权观念和主张的胜利,是未来的世界在西方民主制度模式下发展的新开端。西方国家不断强调,联合国在国际人权机制实践中应该“首先尊重那些给个人以自由的权利”,国际社会应“通过实施自由、民主和多元主义,即联合国在国际层面首先法典化的那些权利来实现一体化”。但是,国际人权机制的建构并没有按照西方的意志发展,尤其是在作为当今国际人权机制的基本组织形式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成立过程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在当选理事的47国中,发达国家成员仅占8席,以至于美国在失望中宣布不参加理事竞选。

  第三,国际人权机制的运作日益受到国际政治和经济现实的影响,不同类型和历史文化传统国家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日趋复杂,国际人权机制内部长期未能妥善解决的矛盾和缺陷暴露得越来越明显。冷战时期,联合国的人权规范虽然对各国的约束力十分有限,但在基本原则的确立、规则和程序的制定方面成就是十分显著的,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体现人们对保障人权的要求。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既然成为国际政治中的热点问题,国际人权机制的政治性色彩当然也不可避免地凸现出来,各国越来越出于追求霸权或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来重新确立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立场,国际人权机制内在的道德主义和进步主义色彩随之有所淡化。

  随着国际人权机制新态势和新趋向的出现,国际人权机制在人权保障事务中规范作用的增强,一场涉及国际人权机制各方面问题和缺陷的争论正在国际社会广泛展开。不同国家在国际人权机制与国家内部的人权保障机制的协调和权限划分,保障人权标准的普遍性和相对性,两种不同性质权利的优先性,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上的分歧难以弥合。这些争议表面上看反映了不同人权主张的差异性,内在体现的则是不同国家之间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对立,构成了国际人权机制在完善过程中的障碍和显而易见的“双面刃”效应。

  二、国际人权机制与构建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内在逻辑

  国际人权机制的核心价值,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为世界各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相互合作提供一个制度化的沟通平台,通过对话的方式推动解决不同国家在人权观念和行为上的争端和分歧。从发展前景看,这将有助于国际社会构建起以合作代替对立、对话代替冲突的和谐的国际人权关系。按照美国学者斯坦利·霍夫曼的看法,“国际机制要求对国家利益的狭隘观念逐步进行变革,以合作的互利的长期利益代替争斗的利己的短期利益;国际机制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的转移,而是主张国家主权的‘国际汇合’;不是要求单方面的责任和行动,而是强调国际的共同责任和行动;国际机制所包括的准则和决策程序为国际关系角色同时提供限制和机遇,是解决国际争端、实现稳定和平的有效手段。”④具体说来,国际人权机制的构建至少在如下几个方面有助于增进世界人权的和谐发展。

  第一,国际人权机制的核心是合作的理念。国际人权机制要求各国放弃传统的人权理念,通过合作而非强制性的霸权做法解决人权分歧。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当合作现象发生时,有关各方会依照其他行为体的行为变化调整或改变自己的行为,比较一下有无合作与协调的不同场合,人们可以评价出合作过程的效应:它使得互相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主动的自我平衡状态。”⑤这一观点虽然难免过于乐观,但对合作理念取代强制推销自己的人权观念的描述是合乎实际的。

  第二,国际人权机制追求理性预期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往往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别国接受自己的人权主张,其结果往往造成“零和博弈”,任何一方都无法从激烈的人权冲突和对抗中获益。国际人权机制追求的则是“非零和博弈”,试图通过建立规则并使各方均遵守来找到能为各方接受并对各方均较为增进人权的办法。约瑟夫·奈认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可以从4个方面满足人们的理性预期:一是它使人们看到保持连续性的价值;二是它提供了互惠的机会和可能;三是它提供了流动的信息;四是它为解决或缓和矛盾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即是说,“机制创造了一种建立和发展出稳定和平的氛围。”⑥

  第三,国际人权机制遵循合乎现实的“道德主义”理念。一些西方学者主张国际机制不以特定的道德标准判断国际合作问题,认为评价国际合作的存在与否是一回事,评价各种国际合作形态的优劣好坏是另一回事。但国际人权机制是有着自己的道德标准和理念的。它主张在人权领域中应该注入更多的道义色彩,但不追求无法实现的理想;它承认普遍的道德和绝对的正义与公平在当代无法实现,但认为人类可以追求相对的正义与公平和有规则的道德,强调对违背现行国际道德标准的制裁和惩罚;它同意国家利益仍然继续构成主权国家的基本行为动力,但反对将国家利益极端化,反对国家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择手段、损人利己,主张重新解释权力和利益,要求将国家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相结合。换言之,国际人权机制外化了一种试图整合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中合理道德要素的新道德主义或“合乎现实的道德主义。”⑦

  第四,国际人权机制在运作中注重实际的效用。从当前的发展趋向看,国际人权机制越来越注重追求有效的和实用的国际人权规范,既不象过去那样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国际人权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也不囿于行为主义式的仅限于对个案进行处理。它所包含的人权规范是为大多数成员国所认同和接受的,因而也较容易约束成员国的行为。

  第五,国际人权机制拓展了国际人权法的视野,试图使国际人权秩序建立在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基础之上。换言之,国际人权机制重要的价值基点之一是法理主义,即国际人权机制主张用法制化和制度化的手段来规范国家的人权行为及不同国家之间人权关系的协调,强调只有在规范各方行为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国际人权发展的合理化和有序化。

  第六,国际人权机制要求参与国约束自己的人权行为。国际人权机制强调对国家人权行为的约束,但并不主张“主权过时论”或“超越主权论”,承认主权国家仍然构成基本的国际法主体,承担对于本国人权的基本保障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国际人权机制之所以为众多国家承认和参与,即在于它虽然对主权国家有所限制,但进一步确认了主权国家在保障人权问题上的基本主体地位,为主权国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进一步而言,它也反过来受到主权国家的约束。国际人权机制与主权国家间这种互动的约束理念,对于理解国际人权机制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七,相对主义的理念。国际人权机制追求的人权关系既非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也不是康德理想中的“永久和平”,而是承认国家间因制度、观念和历史文化差异而存在着人权观念和政策的差异,着眼于为国际人权问题和各国的国内人权问题的解决提供外部条件。在具体的运作中,它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不同问题的解决可以有不同的国际人权机制与之相适应。因此,国际人权机制追求的是相对的和谐人权关系,使冲突在规则的约束下能够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

  总之,国际人权机制提供的是较为现实的和可行的国际人权秩序新模式,它以参与国的认同和接受为前提,以尊重主权和内政不受侵犯为准则,至少在规则上为各国提供了平等的发言权,大多数参与国可以利用有关人权规则不断改善自身的人权状况,加之作为机制本身具有的动态性和适应性,更能够通过互动式的调整和完善推动世界人权的和谐发展。

  三、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路径选择

  中国是国际人权机制的积极参与者。新中国成立后,始终对国际人权机制的构建采取了积极支持的立场,并在开展与各国的机制化合作方面进行过初步的尝试。1955年4月,中国参加了体现发展中国家共同人权主张的万隆会议,并为会议的成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进一步以积极姿态参与了国际人权机制的有关活动。中国高度重视利用联合国舞台阐述自己对国际人权问题的主张和看法,为不断丰富人权的内涵做出贡献;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系统内许多重要国际人权机制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和批准了许多国际人权方面的公约和约法性文件。1997年底,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公约的决定。同时,中国还于1998年底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认真地就批准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和推进人权国际化进程,在构建国际人权机制方面加强与国际社会合作的一贯立场,也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于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在参与国际人权机制问题上采取了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政府一再鲜明地表示,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努力。在这一方针指导下,中国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步伐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加快。值得强调的是,中国还努力推动双边和多边人权机制的构建,本着“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原则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展了人权对话,力争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交流机制增进与不同人权立场国家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从发展的趋势看,中国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机制的方式来推动世界人权的和谐发展,有必要在如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自己的认识和立场。

  第一,中国通过参与国际人权机制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基础,是始终致力于加强国内的人权保障和机制建设。当前,中国正处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把这一事业全面推向深入的历史进程中,又旗帜鲜明地做出了“中国愿意同国际社会一道,为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新秩序,实现联合国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宗旨,继续作出不懈努力”⑧的承诺。在这一精神指导下,中国正在充满自信地以不断进取和开放的精神全方位地走向世界,为充分实现中国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积极努力,并争取为世界人权的不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中国通过参与国际人权机制推动构建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始终坚持人权问题在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国际人权机制。中国坚决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使发展中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受到损害。但同时,中国也主张对于危及世界和平和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这是人权领域内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国际人权保障在实践中面临的艰巨任务。

  第三,中国加快参与国际人权机制步伐的必要性之一还在于为国内人权体制的改革引入可资借鉴的外部性资源,通过外部规则的内部实施来完善人权保障体制。但这同时也面临着国内体制与国际规范的双向制约的难题,可能导致因国内人权体制的传统惯性而难以兑现国际承诺的风险,进而限制了我们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有效性。

  第四,中国经济实力的迅速提升使我们与国际人权机制的互动关系始终处于变化之中。今天,中国对于国际人权机制的参与既有一般性的接受和认同,也有共同建构机制以及创新国际人权机制的趋势,而这三种情况的并存也意味着我们的战略选择变得更加困难。一般性的接受和认同固然是主要的现实,但也意味着中国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行为的限制和利益的损失,而共同建构机制或创新国际机制则有可能因过高的预期值而激化某些矛盾和对立,这是对中国战略智慧、也是对我们推动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重大考验。


  第五,国际社会在21世纪之初的时代内涵和特征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当前中国对国际人权机制的参与战略面临着一个新的转折关头。为了更好地适应新的时代特征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主流,中国的对外人权战略在理论和实践上必须有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这是决定我们能否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促进世界人全和谐发展的关键要素。

 

  中国关于国际人权机制建设的立场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理解和支持,许多国家都已公开表示,在人权问题上搞对抗是“无济于事的”,“是没有出路的”,不同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认识差异应该通过对话与合作的途径来加以协调。欧盟发言人吉尔福德表示,“国际人权论坛需要建设性的协商和对话,应该避免出现对抗和采取强制性措施”。这表明,国际人权领域正在呈现出以对话代替对抗、合作超越分歧的良好势头,通过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沟通努力,世界人权和谐发展的目标是有可能实现的。


(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

① 约翰·汉弗莱:《国际人权法》(中译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② 汤姆·J·法雷:《联合国与人权》,载于《联合国研究参考资料》第17辑,第4页。
③《联合国宪章》全文可参见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28-945页。
④ Stanley Hoffman ,“The Game Rule , Ethics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 , 1987 , P.41-42.
⑤ Robert O. Keohane ,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wo Approaches" ,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1988 , P380.
⑥ Joseph S. Nye , Jr. "Understanding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 Longman , 1997 , P39.
⑦ 关于作为国际机制的道德主义基点问题,作者曾有专文加以阐述。参见拙作《当代国际关系中的道德主义析论》,载于《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年第11期。

⑧《人民日报》199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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